唐山国堂钢铁有限公司:
所报《唐山国堂钢铁有限公司退城搬迁环保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申请表》及相关文件收悉。结合河北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关于唐山国堂钢铁有限公司退城搬迁环保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河北乐亭经济开发区,厂址西邻唐港高速连接线,隔路为唐山市天顺煤焦化工有限公司厂区,东侧为河钢乐亭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厂前区,南侧为黄海路,隔路为河钢乐钢厂区,北侧为小长河。项目分三期建设,建成后具备年产烧结矿475万吨、球团矿120万吨、铁水266万吨、粗钢300万吨、钢材285万吨、焦炭176万吨的生产能力。
主体工程包括一期工程建设TGS石灰窑2座,300平方米带式烧结机1台,链篦机-回转窑生产线1条,1580立方米高炉1座,150吨转炉1座及配套建设KR铁水预处理站及LF精炼设施,6流矩形坯连铸机1台,10流方坯连铸机1台,线改棒生产线2条(搬迁),H型钢轧机生产线(中型)1条;二期工程建设TGS石灰窑1座,单孔煤饼体积67立方米16组×18孔热回收焦炉及配套建设2×110吨/小时干熄焦装置及4×60兆瓦余热发电,240平方米带式烧结机1台,1580立方米高炉1座,150吨转炉配套建设LF精炼设施1座,1台8流方坯连铸机。三期工程建设H型钢轧机生产线(小型)1条,1450毫米热轧带钢生产线1条,KR铁水预处理站1座,双流板坯连铸机2台。储运工程包括一期建设1座全封闭矿石贮料场、1座全封闭熔剂贮料场、1座全封闭煤棚、1座全封闭焦棚、密闭皮带通廊、1座10万立方米的高炉煤气柜和1座12万立方米的转炉煤气柜。
公辅工程包括配套建设制氧站、空压站、余压/余热/煤气发电系统、冲渣水余热回收利用系统、给排水系统、供配电系统、污水处理系统等。环保工程包括废气治理措施、废水治理措施、噪声治理措施、固体废物治理措施等。
该项目所在区域PM10、PM2.5等污染物环境质量现状超标,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压力大。该项目必须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采取最严格的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环境管理制度、环境监控措施等。同时,为支持项目建设,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出具了本项目污染物现役源倍量削减方案,通过进一步加大区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污染物减排力度,以便腾出环境容量,优化环境资源配置。综合考虑,我厅原则同意你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按照“环保优先、绿色发展”的目标定位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理念,采用国内外成熟可靠、技术先进、环境友好的工艺技术方案,选用优质装备和原材料,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措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单位产品能耗须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项目投产前须拆除国义钢铁2座5.5米焦炉和荣义焦化2座5.5米焦炉。拆除工作及固体废物处理须严格按照《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HJ616-2011)等相关要求进行。
(三)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根据各类废气污染物的性质分别采用洗涤、过滤等处理方式,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效率应满足需求,排气筒高度须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
焦电工序转运废气、粉碎废气、装煤推焦废气、接焦废气、焦转运废气、筛贮焦废气、脱硫装置活性焦环境除尘废气、活性焦筛分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外排颗粒物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
焦炉烟气经SCR脱硝装置+活性焦吸附装置+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颗粒物浓度、二氧化硫浓度、氮氧化物浓度均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和《关于印发钢铁、焦化、水泥行业全流程烟气达标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唐环气〔2019〕3号)中相关排放限值要求,同时焦炉烟气中氮氧化物须满足建设单位承诺的“50毫克/立方米”排放限值。
干熄焦烟气经地面除尘站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外排废气颗粒物浓度、二氧化硫浓度均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同时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中表2超低排放限值。备用湿熄焦采用低水分熄焦工艺,各污染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后排放。
原料场矿石、熔剂受料槽、混匀配料槽上方、料场各转运点均设置集气罩,上述废气收集后经各自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烧结工序燃料破碎废气、配料废气、烧结机尾废气、成品筛分废气、成品仓废气收集后经各自的脉冲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混合制粒废气经塑烧板除尘器处理,烧结机头烟气经双室四电场高效电除尘器+旋转喷雾干燥(SDA)脱硫+袋式除尘器+中温SCR脱硝系统净化处理;球团工序配料烘干废气、混合转运废气、环冷废气、成品仓废气收集后经各自的脉冲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球团焙烧废气经双室四电场高效电除尘器+旋转喷雾干燥(SDA)脱硫+袋式除尘器+中温SCR脱硝系统净化处理;炼铁工序矿焦槽废气、煤粉制备废气等收集后经各自的脉冲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热风炉以精脱硫后的高炉煤气为燃料并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出铁场设置集气罩,铁沟、渣沟等部位密闭设置集气管并经脉冲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高炉渣粒化废气经粒化塔喷淋水装置冷却回收蒸汽;炼钢工序地下料仓废气、铁水预处理废气、转炉二次烟气、转炉三次烟气、精炼废气收集后经各自的脉冲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转炉一次烟气经LT干法除尘系统处理,钢渣处理废气经喷淋塔+旋流除尘器+湿法电除尘器处理;白灰工序焙烧烟气以精脱硫后的高炉煤气为燃料,受料废气、窑前废气、成品仓废气、焙烧烟气收集后经各自的脉冲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轧钢工序加热炉烟气均以净化后的高炉煤气为燃料,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粗轧废气、精轧废气收集后经各自的塑烧板除尘器处理;煤气发电系统均以净化后的高炉煤气和转炉煤气为燃料,燃烧废气经旋转喷雾干燥(SDA)脱硫+布袋除尘器+SCR脱硝系统处理。
上述废气经治理后,各污染物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排放限值要求,同时满足《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重点企业日常管理的通知》(唐环气〔2018〕11号)、《关于印发钢铁、焦化、水泥行业全流程烟气达标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唐环气〔2019〕3号)限值要求。出铁场废气、高炉渣粒化废气中硫化氢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
焦电工序装煤推焦烟气、接焦废气、焦炉烟气、干熄焦烟气、烧结工序机头、机尾、球团工序焙烧烟气、炼铁工序高炉出铁场、高炉矿槽、炼钢工序铁水预处理、二次烟气、石灰窑焙烧工序、轧钢工序加热炉、发电锅炉烟气均须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及分布式控制系统;原料场、焦炉炉体、烧结环冷区域、高炉矿槽和炉顶区域、炼钢车间顶部均须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相关部门联网。均须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及分布式控制系统。
原料场均设置为全密闭结构,场地地面全部硬化,作业时全封闭,场内设置雾炮+干雾抑尘装置,厂内物料转运均采用封闭式皮带机运输;各除尘系统产生的除尘灰全部采用气力输送方式运输;各污染物均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表5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新扩改建项目厂界二级标准限值、《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分别不得超过1447.375吨/年、545.804吨/年、1522.508吨/年、3.555吨/年。
(四)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根据“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排水及污水处理系统。进一步提高水的回用率,减少新鲜水用量和废水产生量。
炼焦工序循环系统排污水、烧结工序设备间接冷却排水、球团工序设备间接冷却排水、炼铁工序净环水系统排污水、高炉冲渣乏汽消白冷凝水、白灰工序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轧钢工序汽化冷却系统排污水、煤气发电净环水系统排污水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不得外排;备用湿熄焦工序熄焦废水经一体化净水装置(采用“混凝+沉淀+过滤+高级催化氧化”工艺)处理后,分批排入全厂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不得外排;炼钢工序氧枪、转炉、LF炉、各除尘风机等间接冷却排水,排入炼钢浊环水系统作补水;连铸浊环水系统排污水经“旋流井+化学除油器+高速过滤器”系统处理后,再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不得外排;轧钢工序净环水系统排污水用作浊环水系统补水,浊环水净化设施采用“旋流井+化学除油器+高速过滤器”处理工艺,处理后循环使用,定期外排至厂区污水处理站净化处理后回用,不得外排。
厂区污水处理站废水处理工艺采用“絮凝沉淀+MBBR+V型滤池”,处理后出水水质须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表1再生水用作工业水水源的水质标准中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限值,回用于生产,不得外排。
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均不得超过0吨/年。
(五)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加强危险品的储运和使用管理,加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出厂转移环节的环境管理和风险防范。按规范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配备足够的应急发电设施,确保紧急情况下应急设备有效使用。
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区域联动的原则,做好项目与园区、乐亭县、唐山市以及周边的突发环境事件联防联控工作,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有效防控区域环境风险。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轻和消除环境污染。
(六)切实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的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管线铺设尽量“可视化”。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害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加强隐蔽工程泄漏检测,一旦发现泄漏,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建立完善的地下水和土壤监测制度。根据重点污染防治区平面布置、地下水流向和环境保护目标,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根据项目污染物排放特点,合理设置土壤监测点。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监测计划。一旦出现地下水或土壤污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减少对水体和土壤的不利影响。
(七)提高管理和运营水平,加大管理、操作人培训力度,加强非正常工况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从环境保护角度制定完善的检修和维修操作规程,进一步降低非正常工况发生频次及污染物排放量,严禁长时间非正常工况超标排放污染物。结合特殊气象条件预警,制定和实施环境应急方案,必要时采取降低主体工程装置生产负荷等应急措施。
(八)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并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
一般固废中除尘灰,返回配料系统,高炉渣作为建材外售,脱硫系统产生的脱硫灰作为建材定期外售,废耐火材料由生产厂家回收,厂区综合污水处理站污泥及生活垃圾送当地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置。
危险废物中脱硝废催化剂更换后直接由危废处置单位转运出厂;制氧单元产生的废分子筛、高炉煤气精脱硫废微晶吸附材料、连铸、轧钢工序产生的废油、废油桶、油抹布等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全部送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
(九)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区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4类标准要求。
(十)严格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的污染源和环境监测计划。建立包括废气废水等各类污染源的监测管理体系,并覆盖二噁英、硫化氢、铅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氟化物等特征污染物。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HJ878-2017)及其他有关标准、规定要求,完善环境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台账制度,对环境空气和土壤开展长期环境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定期向公众公布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如出现污染物排放超标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进一步污染物减排措施。
(十一)建立与项目环境保护工作需求相适应的环境管理团队,完善企业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管理。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保护信息,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反映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
(十二)项目应确保大宗原料及产品采用海运、管带机及封闭皮带通廊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80%,其他本地采购辅料须采用满足国六标准汽车,配套落实重污染天气主要排放设施采取切实有效的应急减排措施及错峰运输方案,严禁重型柴油货车运输。在管带机通廊建成前,该项目不得投运。
(十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认真落实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十四)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在实际排污之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项目投产后3至5年内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你公司应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会同唐山海港开发区管委会,落实项目依托的京唐港至厂区管带机通廊工程的建设工作。在管带机通廊建成前,该项目不得投运。
(二)配合唐山市人民政府,落实过剩产能压减任务,在该项目投产前拆除现有唐山国义特种钢铁有限公司和唐山市荣义炼焦制气有限公司装备。
(三)配合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落实该项目污染物倍量削减方案(唐环评函〔2020〕21号),如期完成唐山中厚板材有限公司1#和2#210平方米烧结机超低排放改造、唐山中厚板材有限公司炼钢白灰窑节能环保技术改造项目、唐山中厚板材有限公司烧结机烟气环保减排综合治理项目(唐山中厚板材有限公司1#和2#210平方米烧结机机头烟气外循环改造)、唐山德龙钢铁有限公司超低排放改造项目(230平方米烧结机机头烟气改造)、唐山德龙钢铁有限公司无组织排放管控项目、区域内公转铁建设工程、关停的唐山国义特种钢铁有限公司、关停的唐山市荣义炼焦制气有限公司。确保该项目投产前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VOCs排放量分别不少于1159.676吨/年、3071.718吨/年、3078.75吨/年、7.11吨/年。
(四)配合河北省工信厅,落实产能置换方案,如期完成该项投产前国义钢铁2座5.5米焦炉和荣义焦化2座5.5米焦炉拆除(封停)到位。
(五)配合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落实煤炭替代方案,如期完成关停迁安市宏奥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线1(全部年煤炭消费量中的9.45万吨)和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陡河发电厂5#、6#机组(全部年煤炭消费量中的17.55万吨)形成的煤炭削减量27万吨作为替代来源。
四、你公司须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同时,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相关要求,完成各项区域削减措施、以新带老措施、产能替代方案、拆除方案、依托的各项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环境风险应急能力建设,在上述工作完成前,唐山市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不得核发该项目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五、应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的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等工作内容,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管理。相关工作落实情况由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汇总形成专题报告,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我厅。
六、我厅委托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乐亭县分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文件分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生态环境执法局、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乐亭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省生态环境执法局和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项目环保“三同时”进展情况。本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日常监管由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