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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批复馆陶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21  浏览次数:992
核心提示:日前,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馆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馆陶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详情如下:冀环审〔2019〕

日前,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馆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馆陶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详情如下:

冀环审〔2019〕56号

馆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馆陶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馆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所报《馆陶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材料收悉。结合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关于馆陶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及《关于馆陶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补充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河北省邯郸市馆陶经济开发区南1号路西段北侧,用地性质为建设用地。本项目为一期工程,新建1条日处理生活垃圾500吨的机械炉排炉和1台9MW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配套余热锅炉、烟气净化、飞灰处理、循环水系统及其他辅助系统等设施,预留湿法脱硫位置和烟气消白设施建设空间;二期工程新建1条日处理生活垃圾300吨焚烧线,二期工程另行办理环评审批手续。项目一期工程总投资3099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500万元,占总投资的17%。

二、项目建设符合《馆陶县城乡总体规划(2016-2030)》、《河北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2018-2030年)》及《馆陶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

三、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四、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还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本项目一期工程建成投产后,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64吨/年、氮氧化物200吨/年、化学需氧量35.22吨/年、氨氮5.87吨/年,并严格落实区域内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

(一)项目选址、建设、运行须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的要求,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厂界外300m,确保项目防护距离内无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敏感目标。本项目生产用水必须使用中水;加强车间、厂区周围的防护绿地建设,控制恶臭、扬尘、噪声等污染;配套的中水管线、排水管线、天然气管线另行办理环评手续,管线未建成之前,本项目不得投产。

(二)加强生活垃圾收运污染防治及进场管理。启动及助燃系统燃料为天然气,不得使用除此以外的其它燃料,严禁掺烧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等。合理确定垃圾运输路线,运输过程中应尽量远离村庄等居民区,避免扰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要密闭化,并对垃圾贮存等采取可靠杀菌、灭活措施,控制恶臭、粉尘等二次污染。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焚烧炉烟气采用“SNCR+旋转喷雾脱酸反应塔+干粉喷射+活性炭喷射+袋式除尘器+SCR”工艺处理(预留湿法脱硫设施和烟气消白设施),净化处理后的烟气通过一根80米烟囱达标排放。外排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一氧化碳、汞及其化合物、镉+铊及其化合物、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等污染因子须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排放限值要求。

密闭储存粉状物料的灰仓、消石灰仓、消石灰干粉仓、活性炭仓、水泥仓,各粉仓设置袋式除尘器,净化后废气分别由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要求。

落实报告书有关恶臭气体有组织排放管控措施。卸料大厅、垃圾贮池、渗滤液处理站各个池体应密闭且呈负压状态,其散逸的恶臭气体引入焚烧炉内焚烧。焚烧炉停炉检修时的臭气经活性炭除臭装置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浓度排放须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应标准要求。项目投入运营后,要根据恶臭气体管控措施的有效性,对恶臭气体入炉前采取深度治理措施,确保满足达标排放和环境管理要求。

(四)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化学水处理站浓水、余热锅炉排污水经pH调节+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于冲渣及飞灰固化工序用水,不外排。垃圾车冲洗水、地面冲洗水和污水沟道间冲洗废水及垃圾渗滤液,一并排入渗滤液处理站,采用“预处理+UASB+MBR+NF+RO”处理工艺处理后,全部浓液和部分清液用于烟气净化,剩余清液与经处理后的生活污水及中水深度处理站排污水混合,水质须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9-1996)表4中三级标准后,排入馆陶县清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落实分区防渗要求,事故水池、飞灰固化间、渣坑、垃圾储池、危废暂存处、垃圾渗滤液处理站、渗滤液收集系统等区域应设为重点防渗区。按照“雨污分流”要求,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池等的容积由设计单位按规范最终确定,雨水排口、排污口设应急切断设施确保事故情况下废水不外排。

(五)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必要的隔音、消音、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操作时间,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加强车辆运输过程噪声控制,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

(六)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烟气净化和飞灰仓布袋除尘器更换的废滤袋、废机油、废脱硝催化剂,暂存于飞灰暂存间内的危废暂存区,定期送有资质单位处理;石灰仓、干粉仓、活性炭仓脉冲袋式除尘器废滤袋、废渗透膜,以及废水处理站污泥、除臭系统废活性炭、厂内产生的生活垃圾送焚烧炉焚烧处理;焚烧烟气飞灰在采用水泥和螯合剂进行稳定化处理后,送飞灰暂存间暂存,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鉴定确认无害后,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要求定期送邯郸市危险(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进行单独分区填埋,出厂前应当实施计量并计入台账。邯郸市危险(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应及时在河北省固废信息管理平台注册,满足《关于明确列入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日常管理要求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496号)要求。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焚烧炉、垃圾贮池、焚烧烟气净化等系统装置的运行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八)强化污染源管理。落实报告书中环境保护的日常监测计划,及时跟踪本项目特征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严格实施重金属和二噁英类监测,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备。废水总排口设置在线监测系统,焚烧炉设置运行工况在线监测装置和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在厂区周边显著位置设置显示屏,实时公示在线监测数据。加强恶臭、二噁英类等特征污染物监测分析,对与本底值变化明显的要及时查找原因,采取必要措施。

(九)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扬尘需满足河北地方标准《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的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工艺,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五、严格落实各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要求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工程方能正式投入运营。同时,应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该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三)你单位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须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生态环境执法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馆陶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项目环保“三同时”进展情况。该项目的“三同时”制度落实日常监管由邯郸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2月6日

抄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执法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馆陶县分局。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2019年12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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