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于2018年修订实施以来,对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提升厦门市环境空气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近日,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形成《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时间自即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具体详情如下:
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修订征求意见稿)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术语和定义、排放控制要求、排放管理要求、监测要求和标准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厦门市辖区内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 16739.1—2014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GB/T 16739.2—2014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2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
GB 18483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3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 甲基橙分光光度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79 环境空气 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481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石灰滤纸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482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544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547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气的测定 碘量法
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
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554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75 固定污染源排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酸碱滴定法
HJ 68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氟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955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排污单位 pollutant disging unit
具有废气排放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3.2
现有单位 existing unit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或备案的单位。
3.3
新建单位 new construction unit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的新(改、扩)建单位。
3.4
单位周界 unit border
单位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若无法定手续,则按目前的实际边界确定。
[GB 16297—1996,定义3.8]
3.5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GB 16297—1996,定义3.4]
3.6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 h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GB 16297—1996,定义3.6]
3.7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
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从总烃中扣除甲烷以后其他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计)。
[DB35/ 1782—2018,定义3.2]
3.8
印刷生产 printing production
从事印刷以及印前的排版、制版、涂布,印后的上光、覆膜、烫箔等的生产活动。
[DB35/ 1784—2018,定义3.2]
3.9
石油化学工业 petroleum chemistry industry
以石油馏分、天然气等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的工业。
[GB 31571—2015,定义3.1]
3.10
有机化学品制造业 organic chemicals manufacturing industry
利用各种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的工业,主要包括:有机化学品原料制造(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2614中以石油馏分、天然气为原料除外);263农药制造;264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266专用化学品制造;271化学药品原料制造等。
[DB11/ 1385—2017,定义3.1]
3.11
汽车维修企业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plant
从事汽车修理、维护和保养服务的企业。本标准中汽车维修企业指符合GB/T 16739.1—2014或GB/T 16739.2—2014的要求并含有涂漆工序的汽车维修企业,不包括从事油罐车、化学品运输车等危险品运输车辆维修的企业。
[DB11/ 1228—2015,定义3.1]
3.12
工业涂装工序 industrial coating process
工业生产中涂料调配、表面处理(脱脂、除旧漆、打磨等)、涂覆(含底漆、中涂、面漆、清漆)、流平、干燥/固化等环节的生产工序。
[DB35/ 1783—2018,定义3.2]
3.13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DB35/ 1782—2018,定义3.1]
3.14
氧含量 O2 content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GB 13271—2014,定义3.7]
4 总则
4.1 本标准规定了厦门市11种固定污染源工艺废气污染物(包括无机气态污染物、颗粒物、有机气态污染物)、锅炉和生活垃圾焚烧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要求、餐饮业油烟排放要求。对于有国家或福建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根据本标准与其适用范围从严执行。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国家或福建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根据本标准与其适用范围从严执行。
4.2 本标准中未做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仍执行现行相应标准。
4.3 本标准以非甲烷总烃作为排气筒和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
5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 时段划分
5.1.1 现有单位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一年内执行GB 13271、GB 18485以及本标准的2011年版中规定的排放限值,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一年后执行本标准。
5.1.2 新建单位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本标准。
5.2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2.1 生产工艺废气中无机气态污染物、颗粒物按表1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