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发布《浙江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年□□月□□日起,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本标准已规定的限值项目不再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是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颁布实施后,国家出台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及本标准未做规定的项目或排放控制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执行国家相应标准要求。
本标准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生态环境低碳发展中心。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