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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中和:四十年投资蓝图徐徐展开 将衍生出巨大的低碳投资需求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21  浏览次数:842
核心提示:2020年9月22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联合国大会上首次表示“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

20209月22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联合国大会上首次表示“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争取在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这被称为碳达峰碳中和的“30·60目标”。中国作为目前全球碳排放量最高的国家,要实现“30·60目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个可量化的约束指标,将成为我国推动节能减排、低碳发展的加速器;围绕此目标将出台的一系列支持政策和产业规划,将拉开未来数十年绿色经济领域的投资大幕。

1.背景:“碳中和”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必然选择

近40年来,全球气候变化导致极端天气发生的频率和强度明显增加,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巨大威胁,实现减排减碳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也成为了国际社会的共识。近几十年来,全球各国及政府间组织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合作推进气候变化治理工作,彰显了全人类在应对气候变化上所做出的积极努力。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经济结构转型的关键期积极响应国际社会的要求,提出了碳达峰碳中和的“30·60目标”,这无疑体现一个发展中大国的责任与担当。

2.现状:各国政策积极应对,碳排放增速下降

得益于近三十年来各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共同协作,全球二氧化碳排放量虽然仍保持正增长,但增速大体呈现下降趋势。中国近五年碳排放平均增速为1.2%,略高于全球0.8%的水平。全球各国和地区都采取了一些政策来支持碳中和目标的实现,其中以欧洲国家最为积极。

在碳达峰碳中和“30·60目标”提出之前,中国政府就已经高度关注气候变化对国家和社会的影响,并积极推进碳减排的工作。1980年以来我国的单位 GDP 能耗就持续降低,CO2排放总量增速放缓。碳减排的积极成果为我国实现碳中和目标奠定基础。

3.展望:碳中和将衍生出巨大的低碳投资需求

根据不同机构的测算,中国未来三十多年推动低碳至零碳路径所需的总投资在70万亿到140万亿元不等,涉及包括再生资源利用、能效提升、终端消费电气化、零碳发电技术、储能、氢能和数字化等多个领域。总体而言,未来伴随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的推进,将撬动规模庞大的绿色低碳产业投资,也将带来相关领域的长足发展。

4.机遇:实现碳中和目标的三大路径和八大投资领域

从中国现有的能源结构与碳排放状况来看,我们认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30·60”目标,至少需要考虑从三条路径入手:一是控制和减少碳排放,包括限制化石能源的使用,增加清洁能源的使用;二是促进和增加碳吸收,主要包括技术固碳和生态固碳两种手段;三是通过建立绿色金融体系来支持碳中和目标的实现。由此,衍生出八个领域的投资机会:

第一,碳排放交易领域。在碳排放交易覆盖的石化、化工、建材、有色、钢铁、造纸、电力、航空等八大行业中,具备领先节能减碳技术、生产效率提高、能耗下降的企业,将能够实现碳配额的剩余,进而可以在碳交易市场上获得丰厚收益。

第二,清洁能源领域。为实现碳中和目标,中国的能源结构未来将实现颠覆性的调整,包括水电、风电、太阳能、核电、氢能、生物质能、地热、海洋能等在内的清洁能源领域生产和消费领域,将有巨大的成长空间。

第三,工业领域节能。推动工业节能的内容丰富庞杂,大体有三方面机遇:一是传统制造业的绿色改造,推动绿色设计产品、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二是污染防治、清洁生产技术、环保监测技术等;三是再生资源利用,再制造、再利用产业的发展。

第四,建筑领域节能。这贯穿建筑的整个生命周期,包括节能建筑设计、新型建筑材料的研发和生产、可再生能源使用、建筑用能系统开放、建筑废料的综合利用等方面;此外,零碳建筑与零碳生态城市也是重要的方向之一。

第五,交通领域节能。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推动交通运输提升效率的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例如高速公路ETC系统、互联网+物流配送、互联网+公共交通等;二是支持使用新能源、清洁燃料的交通工具,例如推广新能源、清洁燃料汽车。

第六,技术固碳。碳捕集、利用与储存(CCUS)技术大有可为,但目前中国的CCUS项目集中在捕集阶段,后续的利用与储存则需要政府给予相关企业包括直接投资、碳税、新能源补贴等在内的激励政策。

第七,生态固碳。碳汇对于拉动区域间的产业建设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尤其中西部碳汇丰富的地区,可以通过碳汇买卖帮助农民创收,探索推广碳汇扶贫、生态扶贫等新机制。

第八,绿色金融。我国绿色金融体系自2016年正式起步,碳达峰碳中和“30·60”目标对中国绿色金融发展又提出了新要求,因此,未来围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碳交易碳期货等领域,都将存在丰富的投资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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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背景:“碳中和”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必然选择

1.1 碳中和相关概念定义

1. 碳排放

碳排放一般是指以CO2为主的温室气体的排放。温室气体排放将造成温室效应,使全球气温上升,破坏地球的生态环境。2020年12月25日,我国生态环境部审议通过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其中拟定了温室气体的概念和范围。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

2. 碳达峰与碳中和

目前,学术界与权威机构均对“碳中和”的概念做过研究与界定:

英国标准协会(BSI)的碳中和标准(PAS 2060)对此定义为:碳中和是某一特定经济实体的特定标的物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导致大气中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净增长为零的一种状态。国内学者对“碳中和”的定义为:人为活动排放的CO2对自然的影响,可以通过技术创新减低到可以忽略的程度,即产生的CO2基本可以平衡。

习近平主席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提出的“碳中和”概念,是指企业、团体或者个人测算在一定时间内,直接或间接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通过植树造林、节能减排等形式,抵消自身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实现二氧化碳“零排放”。而在此之前的“碳达峰”,则是指在某一个时点,二氧化碳的排放不再增长达到峰值,之后逐步回落。

值得一提的是,其一,“碳达峰”并不单指在某一年达到最大排放量,而是一个过程,即碳排放首先进入平台期并可能在一定范围内波动,然后进入平稳下降阶段;其二,“碳中和”的概念并非意味着二氧化碳的排放为零,因为任何行为不可能完全不排放温室气体;这是指,经过减排措施降低碳排放量,最终通过碳补偿(Carbon Offsets)机制,购买碳信用抵消无法减少的碳排放量,以达到温室气体的“零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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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碳中和提出的背景

1. “碳中和”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必然选择

20世纪50年代以来,科学家通过仪器观察到全球地表平均温度呈现持续攀升的态势,这通常被称为“温室效应”。根据美国国家航空局戈达德太空研究所的相关测算,全球陆地-海洋温度异常指数在近140年的时间发生了剧烈的变化,并在近40年内发生快速上升。“温室效应”产生的重要原因,是人类社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二氧化碳、甲烷和氧化亚氮等温室气体的排放与不断积累,造成了地球系统能量吸收和发射之间出现失衡,带来大气和海洋温度的上升,进而对全球气候变化产生一系列影响。而全球气候的异常变化,会对水资源、人类社会等带来一系列的负面影响。

1)陆地水资源短缺与海洋气候变化。IPCC 在第三、 第四次评估报告中指出,受气候变暖影响,对于原本已出现水资源短缺的中纬度和干旱热带地区来说,其缺水的形势将更加严峻,遭受干旱困扰的地区有可能会增加,同时,水资源的变化将会直接影响植被分布和物种组成。另一方面,全球气候变暖将导致海水膨胀、部分冰川和海冰融化,这些因素都会造成海平面上升;这将进一步导致台风的频率和强度增加,加剧了台风风暴潮的危险性,对海岸带和海洋生态系统造成严重影响。

2)威胁农业生产与粮食安全。农业生产对天气依赖程度较大,气候变化对粮食安全存在影响。部分研究者通过测算得出,温度上升将会直接影响粮食作物的生长周期,且有证据表明极端高温天气会导致小麦早熟、减产。粮食减产所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食品匮乏,从而对人类社会产生冲击。

3)影响人类健康。一些初步观测结果表明,近年来大范围传染病的发生均与全球生态系统的健康状况不佳、特别是与生物多样性受损有密切关系。就气候变化导致的极端高温热效应来说,在气候变化的背景下变得更加频繁和广泛,从而增加热敏疾病和死亡的危险性。

总体而言,近年来全球气候变化导致极端天气发生的频率和强度明显增加,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巨大威胁,这使得我们不得不采取一系列的应对措施,“碳中和”便是其中的重要举措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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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社会的应对措施

全球气候变化已经成为人类发展的最大挑战和重大威胁之一,实现减排减碳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也成为了国际社会的共识。近几十年来,全球各国及政府间组织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合作推进气候变化治理工作。我们将比较重要的组织、会议与国际协议总结如下:

−政府间气候变化专业委员会(IPCC)成立。1988年11月,世界气象组织(WMO)和联合国环境署(UNEP)共同成立了政府间气候变化专业委员会(IPCC),组织全世界3000多名科学家开展全球气候变化的科学评估活动,旨在为决策者定期提供针对气候变化的科学基础、其影响和未来风险的评估以及适应和缓和的可选方案。到目前为止,IPCC分别于1990年、1995年、2001年、2007年和2013年完成了五次全球气候变化科学评估报告,已成为国际社会认识和了解气候变化问题的主要科学依据。

−“诺德韦克宣言”。1989年11月,国际大气污染和气候变化部长级会议在荷兰诺德韦克举行。大会通过了《关于防止大气污染与气候变化的诺德韦克宣言》,提出人类正面临人为所致的全球气候变化威胁,并决定召开全球环境问题会议,讨论制定防止全球气候变暖的公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0年12月,第45届联合国大会决定制定《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称《公约》);《公约》于1991年2月正式启动谈判,历经五轮谈判后于1992年5月9日通过,规定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水平,以及他们为应对气候变化所承担的义务,包括提供资金、技术援助,以及实施的支持政策和行动。

−《京都议定书》。1997年12月11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京都议定书》通过,这是《公约》第4条“承诺”的补充,规定了发达国家在2008-2012年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而发展中国家则继续履行《公约》下的义务。2007年12月3日,《京都议定书》缔约方第三次会议在巴厘岛举行,会议制定了“巴厘行动计划”,旨在加强《公约》规定义务的执行。

−《哥本哈根协议》。在《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即将到期的背景下,2009年12月7-19日,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召开,并在13天的艰难谈判后,就2021-2020年全球应对气候变化问题达成了《哥本哈根协议》,提出根据科学要求,需通过减少全球排放将全球温度的升幅限制在2℃以下;同时提出了全球减排所需的资金安排,及不同国家的减排任务。但是,《哥本哈根协议》并不具法律约束力,且并未给出发达国家2020年的具体减排目标。

−《巴黎协定》。2015年11月30日-12月12日,《公约》第21次缔约方大会暨《议定书》第11次缔约方大会(巴黎气候大会)在法国巴黎举行,包括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内的150多个国家领导人出席大会开幕活动,最终达成《巴黎协定》。《巴黎协定》重申了2℃的全球温升控制目标,同时提出要努力实现1.5℃的目标,并且提出在本世纪下半叶实现温室气体人为排放与清除之间的平衡。此外,巴黎气候大会形成了以“国家自主贡献(NDC)+每五年一次全球集体盘点”为核心的全球气候治理新机制。这种自下而上的治理机制尊重各缔约方具体国情和能力,由各国以NDC的形式自主提出其2030年前减排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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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上,全球各国和地区从上世纪80年代末即已开始通过国际协作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述一系列国际公约和协议,彰显了全人类在应对气候变化上所做出的积极努力。气候变化的应对是全球性的问题,但各国无疑又存在着各自独立的经济利益与政治考量。因此,伴随着气候变化国际协作的,也有各国之间的争论与博弈。最为典型的是,在减排目标与减排资金安排上,发展中国家强调“历史责任”,发达国家则强调“同一起跑线”,这通常成为各国在气候变化应对问题上争论的焦点。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经济结构转型的关键期积极响应国际社会的要求,提出了碳达峰碳中和的“30·60目标”,这无疑体现一个发展中大国的责任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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