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发布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燃煤锅炉(不含煤粉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油、燃气、燃生物质锅炉(含发电),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37186 气体分析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差分吸收光谱分析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和锅炉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HJ 1131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DB41/T 1327 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建设技术规范
DB41/T 1344 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锅炉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3.2现有锅炉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3.3新建锅炉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建设项目。
3.4燃煤锅炉使用煤块、碎煤、煤粉、型煤、煤泥、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等为燃料的锅炉。
3.5燃油锅炉使用汽油、柴油、煤油、重油、渣油、醇基燃料(如甲醇、乙醇)等其他液体为燃料的锅炉。
3.6燃气锅炉使用天然气、煤制气、油制气、高炉煤气、焦炉煤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等气态物质为燃料的锅炉。
3.7燃生物质锅炉以树木、秸秆、锯末、稻壳等生物质能源为燃料的锅炉。
3.8标准状态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k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9氧含量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以干基容积百分数表示。
3.10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3.11密闭物料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3.12封闭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物料、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的状态或作业方式,设置的门窗、盖板、检修口等配套设施在非必要时应关闭。
3.13烟囱高度自烟囱(或锅炉房)所在的地平面至烟囱出口的高度。
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新建锅炉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锅炉自XXXX年X月X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限值。
4.2每个新建燃煤、燃生物质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2规定执行。燃油、燃气锅炉烟囱不低于8 米,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 米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 米以上。
4.3实测的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必须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不同类型锅炉基准氧含量按表3规定执行。
4.4不同燃料类型锅炉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执行最严格的排放限值;不同容量燃煤、燃生物质锅炉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应执行最严格DB41/ XXXX—XXXX4的烟囱高度要求。
4.5燃煤、燃生物质锅炉使用企业应加强燃料、粉煤灰、灰渣等储存、运输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采取密闭或封闭措施,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
5污染物监测要求
5.1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HJ 819、HJ820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订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2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3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 5468、GB/T 16157和HJ/T 397的规定执行。
5.4锅炉安装、运行维护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按有关法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HJ 75、DB41/T 1327、DB41/T 1344等规定执行。
5.5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测定采用表4中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6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企业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6.3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按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执行。国家或地方标准严于本标准时执行国家或地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