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昆明市地方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规范》(DB 5301/T 48—2020)于7月1日印发,将于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的一般要求、出厂、贮存、运输、计量和检查、处理、处置,以及信息管理等作出了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全过程的管理。
详情如下: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处、昆明市滇池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雪、何伟、何佳、何咏、支国强、王珂、杨艳、毕定龙、张英、郭昉、张平、朱启凤、雷洪。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的一般要求、出厂、贮存、运输、计量和检查、处理、处置,以及信息管理等作出了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全过程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 18599-200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T 23484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分类
GB/T 23485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混合填埋用泥质
GB 2418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
GB/T 246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单独焚烧用泥质
GB/T 25031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制砖用泥质
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T 50125 给水排水工程基本术语标准
CJ/T 314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水泥熟料生产用泥质
CJ/T 340 绿化种植土壤
CJ/T 510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 稳定标准
DB 5301/T 41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土地利用技术规范
DB 5301/T 47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23484及GB/T 5012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
GB/T 23484及GB/T 50125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
城镇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净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含水率不同的半固态或固态物质,不包括栅渣、浮渣和沉砂池砂砾。
[GB/T 23484-2009,定义2.3]
3.2 污泥减量化
使污泥体积减小或污泥质量减少的过程。
[GB/T 50125-2010,定义3.2.139]
3.3 污泥贮存
将污泥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3.4 污泥处理
对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的过程,一般包括浓缩(调理)、脱水、厌氧消化、好氧消化、石灰稳定、堆肥、干化和焚烧等。
[GB/T 23484-2009,定义2.4]
3.5 污泥处置
污泥处理后的消纳过程,一般包括土地利用、填埋、建筑材料利用等。
注:改写GB/T 23484-2009,定义2.5。
3.6 污泥稳定化
使污泥得到稳定不易腐败,以利污泥进一步处理和利用的过程。
[GB/T 50125-2010,定义3.2.140]
3.7 污泥无害化
使污泥中病原菌和寄生虫卵数量减少的过程。
[GB/T 50125-2010,定义3.2.141]
4 一般要求
4.1 污泥处理处置坚持“安全环保、循环利用、节能降耗、因地制宜、稳妥可靠”的原则,以推进污泥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为目标。
4.2 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依法编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选择的处理处置工艺设备和生产工艺符合相关要求,并配备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污泥贮存、处理处置设施或者设备,污染防治能力应满足生产需要。
4.3 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污泥处理处置项目,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使监控装置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4.4 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遵循下列要求:
a) 建立保证污泥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1) 安全操作规程;
2) 台账和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3) 污染防治措施;
4)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b) 按照设计能力和处理处置工艺接收、处理处置污泥;
c) 按照 DB 5301/T 47 对项目开展监测。
4.5 从业人员应经培训后上岗,且应不定期对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
4.6 污泥产生、运输、处理和处置实行同样式三联单管理,第一联为污泥产生单位留存,第二联为污泥运输单位留存,第三联为污泥接收单位留存。联单式样详见附录 A,印制时应明确标注每一联的用途。
5 污泥出厂
5.1 源头减量
5.1.1 新建、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宜选用可从源头上达到污泥减量化和稳定化的污水处理工艺和设备;在可保证污泥减量化和稳定化的前提下,尽可能选用生物处理工艺。
5.1.2 出厂污泥含水率应≤80 %,宜通过技术改造或措施,使含水率满足后续处理处置的需求。
5.1.3 污泥产生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避免生活垃圾、金属工具制品、栅渣、浮渣和沉砂等异物进入污泥,出厂污泥的泥质应符合 GB 24188 的相关要求。
5.2 委托处理处置
5.2.1 污泥需委托处理处置的,应送往符合 4.4 要求的处理处置单位集中处置。
5.2.2 跨地级市以上行政区域转移污泥的,产生单位应当制定污泥转移计划,并上报污泥转出地和接受地污泥主管部门备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转移数量;
b) 转移时间;
c) 运输路线;
d) 泥质监测报告;
e) 接受单位基本情况;
f) 接受单位处理处置方案。
5.3 泥质检测
5.3.1 污泥产生单位应按 GB 24188 对污泥泥质进行检测,检测完成后,应及时向污泥处理处置单位提供检测报告,并上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需检测的成分及频次如下:
a) 含水率每日检测一次;
b) pH、有机份每周检测一次;
c) 矿物油、挥发酚每月检测一次;
d) 总镉、总汞、总铅、总铬、总砷、总镍、总锌、总铜等重金属指标每季度检测一次;
e) 在厂内进行稳定化处理的,除上述成分外,还应每月检测一次粪大肠菌群、蠕虫卵死亡率等卫生学指标。
5.3.2 当污泥泥质超过处理处置方式规定的限值时,产生单位应连续三天对泥质相应指标进行检测:
a) 连续三天泥质检测均无超标时,污泥可继续沿用原处理处置途径;
b) 检测过程中发现泥质超标时,应立即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
6 污泥贮存
6.1 贮存设施
污泥产生单位和处理单位都应设置贮存能力不低于3 d 额定产生量的贮存设施(本文件所指的贮存设施均包括贮存场所)。污泥贮存设施应符合GB 18599-2001中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要求。
污泥产生单位以临时贮存为目的将污泥运出厂界的,临时贮存设施应符合GB 18599中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要求。
贮存设施建设应考虑易腐有机物的恶臭、甲烷、硫化氢、病原微生物等对环境的影响。
6.2 贮存限量
产生单位,贮存设施贮存量≥80% 时,应启动应急预案。
处理单位,贮存设施贮存量≥80% 时,应及时通知污泥产生单位采取相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