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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镇排水防涝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21  浏览次数:574
核心提示: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镇排水防涝技术标准》于近日征求意见,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内涝风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镇排水防涝技术标准》于近日征求意见,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内涝风险评估,地下空间、下沉空间及下凹地面排水防涝措施两个章节,在第4章节增加了设计流量等内容;2.适用范围调整为适用于浙江省城镇排水防涝的规划、设计和管理;3.在基本规定、术语、防涝管理等章节增加了设计流量、内涝风险评估,地下空间、下沉空间及下凹地面排水防涝措施等相关内容;4.增加了城镇排水防涝规划大纲、内涝风险点整治方案大纲两个附录;5.对其他部分条文作了补充修改。详情如下:

关于征求《城镇排水防涝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厅《关于印发〈2019度浙江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浙建设函〔2020〕3号),由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编制的《城镇排水防涝技术标准》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印发征求各相关单位书面意见,请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0年6月25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主编单位。

联系方式:赵萍,电话:13958153186,传真:0571-85116997;邮箱:1499035643@qq.com;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塘路828号,邮政编码310030。

附件:城镇排水防涝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doc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0年5月29 日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城镇排水防涝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前 言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厅《关于印发<2019年度浙江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浙建设函[2020]3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9章和4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设计暴雨与设计流量,内涝风险评估,雨水径流控制,排涝工程设施,地下空间、下沉空间及下凹地面排水防涝措施,防涝管理等。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内涝风险评估,地下空间、下沉空间及下凹地面排水防涝措施两个章节,在第4章节增加了设计流量等内容;2.适用范围调整为适用于浙江省城镇排水防涝的规划、设计和管理;3.在基本规定、术语、防涝管理等章节增加了设计流量、内涝风险评估,地下空间、下沉空间及下凹地面排水防涝措施等相关内容;4.增加了城镇排水防涝规划大纲、内涝风险点整治方案大纲两个附录;5.对其他部分条文作了补充修改。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城镇排水防涝技术标准》编制组(地址:浙江省余杭塘路828号,邮政编码310030)。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赵 萍 周 凌 厉 帅 许继良 冯一军 王靖华 马文滢

徐永宁 陈乙文 郑明星 杨晓岚 易家松 周焕 闪丽洁 郝新宇 王 永 王浪 陈志刚 怀肖清 郑楠 米立甲 邱梦雨

主要审查人:

1 总则

1.0.1 为规范城镇排水防涝规划的编制和指导排水防涝工程的设计及管理,提升城镇排水防涝能力,有效防治城镇内涝,保障城镇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城镇排水防涝的规划、设计和管理。

1.0.3 城镇排水防涝应遵循近远结合、标本兼治、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

1.0.4城镇排水防涝规划设计应以国家、省、市县等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防洪、排水、海绵城市、水系、竖向、道路交通、蓝线、环境保护、绿地、地下空间利用、防灾减灾等相关规划相协调。

1.0.5城镇排水防涝规划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内涝 local flooding

强降雨或连续性降雨超过城镇排水能力,导致城镇地面产生积水灾害的现象。

2.0.2 设计暴雨design storm

符合指定设计标准的,作为防洪、排水防涝系统设计依据所拟定的一次暴雨。

2.0.3 设计雨量 design rainfall depth

符合指定设计标准的,作为防洪、排水防涝系统设计依据所计算的降雨量。

2.0.4 降雨历时 duration of rainfall

降雨过程中的任意连续时段。

2.0.5 设计雨型 design rainfall distribution

典型降雨事件中,降雨量随时间的变化过程。

2.0.6 暴雨强度 rainfall intensity

单位时间内的降雨量。以单位时间单位面积内的降雨体积计,其计量单位以L/(s·hm2)表示。

2.0.7 重现期 recurrence interval

在一定长的统计期间内,等于或大于某统计对象出现一次的平均间隔时间。

2.0.8 流量径流系数 disge runoff coefficient

形成高峰流量的历时内产生的径流量与降雨量之比。

2.0.9 雨量径流系数 volumetric runoff coefficient

设定时间内降雨产生的径流总量与总雨量之比(以下简称径流系数)。

2.0.10 排水防涝系统urban drainage and local flooding prevention and controlsystem

用于应对城镇积水灾害采取的雨水径流控制、排涝工程设施等工程措施和防涝管理等非工程措施组合成的系统。

工程措施包括平面竖向控制、源头控制设施、雨水管渠、雨水泵站、调蓄设施、行泄通道等。

2.0.11 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 recurrence interval forlocal flooding prevention and control

用于进行城镇排水防涝系统设计的暴雨重现期,使对应重现期内地面的积水深度、积水时间及积水范围不超过一定的控制要求。

2.0.12 源头控制 source control

雨水降落下垫面形成径流,在排入市政排水管渠系统之前,通过渗透、净化和滞蓄等措施,控制雨水径流产生、减排雨水径流污染、收集利用雨水和削减峰值流量。

2.0.13 雨水调蓄设施 stormwaterstorage facilities

用于存储、调节涝水的天然和人工设施。

2.0.14 行泄通道 flood pathway

超过雨水管渠设计标准的雨水径流行泄通道,也被称为涝水行泄通道。即承担防涝系统雨水径流输送和排放功能的通道,包括城镇内河、明渠、道路、隧道、生态用地等。

2.0.15 防涝应急设施 emergency facilities for local flooding prevention and control

常备应对内涝的应急设备的统称。包括排涝抢险移动式泵车、水泵、临时发电机、运输车、冲锋舟等。

3 基本规定

3.0.1 城镇排水防涝应以“管标降雨排水畅、涝标降雨不成涝、超标降雨可应对”为目标,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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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城镇排水防涝系统应贯彻从源头到末端全过程管控的理念,系统采用雨水径流控制、排涝工程等措施,蓄排结合,削减雨水峰值流量、控制雨水径流总量,降低城镇内涝风险。

3.0.3 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城镇类型、人口密度、受灾影响、经济技术等因素,按表3.0.3取值。

2.jpg

3.0.4 在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下城镇内涝控制要求宜满足表3.0.4的规定。

3.jpg

3.0.5 城镇排水防涝系统的源头设施、雨水管渠、泵站、调蓄设施、行泄通道等应通过整体系统校核,满足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下的控制要求,还应考虑超过该重现期时的应急措施。

3.0.6 内涝风险评估、管渠排水能力分析、排水防涝系统规划设计宜以设计暴雨为依据。

3.0.7 城镇排水防涝规划设计应以内涝风险评估为基础,科学进行排水防涝系统布局,合理确定排水防涝设施重点建设和时序。

3.0.8 城镇建设用地布局应综合考虑防涝要求,通过合理选址,规避或约束内涝高风险区、城镇涝水行泄通道及蓄滞洪区的建设行为。

3.0.9 城镇排水防涝应采取综合措施,新建区宜优先考虑优化平面及竖向设计和控制雨水径流等措施,并预留排水设施用地和行泄通道用地;建成区宜结合区块改造、用地布局等情况,考虑雨水径流控制、雨水管渠改造、设置雨水调蓄和行泄通道等措施。

3.0.10 城镇应基于内涝风险评估结果,识别内涝风险点,并进行分级。

3.0.11 城镇应建立日常及应急排水防涝管理系统。

3.0.12 兼受涝、洪、潮威胁的城镇应进行涝水与洪水、潮水的遭遇分析,确定排水防涝系统规划设计时采用的遭遇方式。

3.0.13 城镇有客水汇入时,可根据防洪工程布局,结合地形、水系将部分或全部客水外排。

3.0.14 城镇排水防涝系统排入流域性防洪河道的外排径流量应以流域防洪规划为依据,妥善协调。

3.0.15 城镇应编制排水防涝规划,提出城镇排水防涝系统化方案,城镇排水防涝规划大纲应符合附录A的有关规定;针对基于内涝风险评估识别出的内涝风险点,城镇应编制整治方案,消除其内涝风险,内涝风险点整治方案大纲应符合附录B的有关规定。

4 设计暴雨与设计流量

4.1 一般规定

4.1.1 设计暴雨应包括设计雨量、降雨历时、设计雨型;设计流量包括坡面漫流流量、雨水管渠流量、道路行泄通道流量、河道水系流量等。

4.1.2 城镇坡面漫流、雨水管渠、道路行泄通道、河湖水系等设计流量的衔接关系,应采用数学模型进行校核。

4.1.3 设计流量应结合排水分区进行计算,城镇排水分区宜根据地形特征、水系特点、排水系统和行政区划等因素进行合理划分。

4.1.4 设计流量计算中所依据的基本资料、方法,采用的设计参数,得到的计算结果,应进行多方面分析核实,论证结果的合理性。

4.2 设计暴雨

4.2.1 设计暴雨采用的设计雨量、设计雨型宜根据实测降雨资料分析确定,并宜对取样进行一致性和代表性分析,对统计参数、设计成果等进行合理性分析。

4.2.2 在缺乏实测资料的情况下,不同重现期设计雨量的确定宜符合下列规定:

1长历时设计雨量可采用当地水利部门计算成果,或参考《浙江省短历时暴雨》等水文图集查算确定。

2短历时设计雨量可根据暴雨强度公式计算确定。

4.2.3降雨历时宜根据汇水面积、汇流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1 雨水管渠的规划设计与校核宜采用步长5~10min、历时1~3h的短历时降雨条件,且历时应大于雨水管网最下游管段末端的汇流时间。

2排水防涝系统的规划设计与校核宜采用长、短历时降雨条件互相校核。长历时降雨宜采用步长5min~60min、历时24h的降雨。若进行河道规划设计与校核,长历时的降雨历时应大于最下游河道末端的汇流时间。

4.2.4在缺乏实测资料的情况下,不同重现期设计雨型的确定,宜符合下列规定:

1长历时设计雨型可采用当地水利部门推荐的设计雨型,亦可参考《浙江省短历时暴雨》图集和附录C查算确定。

2 短历时设计雨型可采用模式雨型或其他概化暴雨时程分配雨型。浙江省各市、县历时120min、步长5min、雨峰系数0.4的模式雨型分配可按附录D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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