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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标准《城市内河涌水环境调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21  浏览次数:859
核心提示: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广东省《城市内河涌水环境调查技术规范》于近日征求意见。本规范适用于广东省城市内河涌水环境调查。详情如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广东省《城市内河涌水环境调查技术规范》于近日征求意见。本规范适用于广东省城市内河涌水环境调查。详情如下:


前 言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8广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通知(粤建科函【2018】2954号)的要求,广州资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广核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和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会同参编单位,共同编制完成了本规范。

本规范不涉及专利。

本规范共8章,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基础调查;5)污染源调查;6)排水管网调查;7)数据库与信息平台建设;8)报告编制。

本规范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广州资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广州资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广州大道中289号,邮政编码:510075),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的日常管理机构为广东省建设科技与标准化协会,电话:020-87259981,邮箱:shenbxh@163.com。

本规范主编单位:广州资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广核环保产业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本规范参编单位:广东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苏蕾侯小阁骆其金

陈国轩陈群孙德荣刘洪黎京士苏兆景

谢吉程吴闪闪 庄兆恒方伟李志今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

1 总 则

为满足广东省黑臭水体治理、水环境综合整治及长期管控的需求,统一广东省城市内河涌水环境调查在组织、设计、实施和管理等环节的技术要求,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广东省城市内河涌水环境调查。

城市内河涌水环境调查应与整治项目在规划咨询、勘察设计、工程建设、运营维护、监督管理等阶段的需要相适应。

广东省城市内河涌水环境调查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广东省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城市内河涌 urban river

指位于城市建成区内,水位通常受联围及水闸控制的河道、渠道及其他人工水道,包括覆盖河道。

2.0.2 水环境调查 water environmental investigation

对有关水体外部与内部环境的各种自然因素与社会因素及变化所进行的调查工作。城市内河涌水环境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水文、水质、生态、治理现状等的基础调查,以及污染源和排水管网等专项调查。

2.0.3 城市黑臭水体 black-odor river

指城市建成区内,呈现令人不悦的颜色和(或)散发令人不适气味的水体的统称。

2.0.4 点源污染 point source pollution

指以点源形式进入城市水体的各种污染源,主要包括排放口直排污废水、合流制管道雨季溢流、分流制雨水管道初期雨水或旱流水、非常规水源补水等。

2.0.5 面源污染 non-point source pollution

指以非点源(分散源)形式进入城市水体的各种污染源,主要包括各类降水所携带的污染负荷、城乡结合部地区分散式畜禽养殖废水的污染等,通常具有明显的区域和季节性变化特征。

2.0.6 内源污染 internal pollution

指城市水体底泥中所含有的污染物以及水体中各种漂浮物、悬浮物、岸边垃圾、未清理的水生植物或水华藻类等所形成的腐败物。

2.0.7 排水体制 drainage system

在一个区域内收集、输送污水和雨水的方式,有合流制和分流制两种基本体制。

3 基本规定

3.0.1 城市内河涌治理前应实施水环境调查。

3.0.2 城市内河涌水环境调查范围应根据河涌治理目标、河涌纳污范围、污染源分布、流域特征、土地利用现状、城市规划等综合确定。

3.0.3 城市内河涌水环境调查内容可包括水文、水质、生态和治理现状等基础调查,以及污染源和排水管网等专项调查。

3.0.4 应采取资料收集和现场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调查,全面了解调查范围内水环境的历史和现状。

3.0.5 应对所收集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初步分析,应明确所收集资料的来源,检验资料的正确性及相互协调性和一致性。

3.0.6 当调查河涌与相邻河涌存在相互污染的可能时,宜收集相邻河涌的相关记录和资料。

3.0.7 宜在资料收集的基础上进行现场踏勘,核查资料内容与实地的一致性。

3.0.8 应针对资料缺失的内容开展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方法可包括实地调查法和遥感遥测法等。

3.0.9 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汇总调查成果,并编写调查报告。

4 基础调查

4.1 一般规定

4.1.1 基础调查对象为调查范围内的水文、水质、生态、环境条件、治理现状等。

4.1.2 应采取现有资料分析和现场补充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基础调查。

4.1.3 现场调查所采用的仪器设备应符合相关规程的要求。

4.2 水文调查

4.2.1 水文调查内容应包括流域概况、水文信息、水资源状况等。

4.2.2 流域概况调查内容应包括:流域位置、流域面积、水系概况、气象特征、水文站点分布、水利工程现状,以及流域(区域)土地利用现状。

4.2.3 水文信息调查内容应包括长系列降雨、径流、洪水、水位(潮位)等要素。

4.2.4 水文信息调查宜按《水文调查规范》SL196执行。

4.2.5 对于无水文资料地区应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水文观测,获取必要的水文信息。

4.2.6 水资源状况调查内容应包括流域(区域)水功能区划、水资源总量(时空分布)、水资源开发利用状况等。其中水资源开发利用状况包括生产、生活、生态用水状况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等。

4.2.7 对于感潮河涌,宜重点调查感潮河段的感潮范围,感潮河段及外江水系的潮汐规律、特征水位及各工况潮位过程等。

4.2.8 城市内河涌地貌调查应包括河涌横断面、平面形态、纵剖面特征和水系连通性调查等。

4.3 水质调查

4.3.1 水质状况调查内容包括历史和现状的水环境质量状况。

4.3.2 应收集“一河一策”、水体达标方案、相关统计年鉴及水质常规监测资料等历史和现状水质资料。

4.3.3 水样的现场采集应按照《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执行。

4.3.4 城市内河涌水质监测指标应包括但不限于溶解氧(DO)、pH值、氧化还原电位(ORP)、透明度、水温、总氮、总磷、氨氮(NH3-N)、化学需氧量(CODCr)等。

4.3.5 宜根据水体污染特征选择特定监测项目,以反映外源污水的污染特征。

4.4 生态调查

4.4.1 水生态现状调查内容包括调查范围内水生生物和河滨带植被。

4.4.2 水生生物调查内容宜包括河涌内浮游植物、浮游动物、大型底栖动物、鱼类以及水生植物等水生生物的种类(定性 )和生物量(定量)。

4.4.3 河滨带植被调查内容宜包括植被的群落特征、群落结构与分布。

4.4.4 应重点关注外来入侵物种状况及其对生态系统的影响,宜对外来入侵的浮游植物、浮游动物、大型底栖动物、鱼类及大型水生植物等进行现场调查。

4.4.5 宜开展生物和生态现状与历史状况的对比,分析区域已有开发活动和污染排放导致的生态环境问题。

4.5 环境条件调查

4.5.1 调查内容应包括码头、供水设施、沿河建筑物、堤防、沿河道路及其他设施等的管理与利用现状。

4.5.2 宜对拦河、跨河、穿河和沿河的水闸、泵站、涵管等建/构筑物开展现场调查。

4.5.3 宜对河涌岸线的硬化状况开展现场调查。

4.6 治理现状调查

4.6.1 治理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治理措施现状和管理现状。

4.6.2 治理措施现状调查内容应包括控源截污措施、内源治理措施、活水补水措施、生态修复措施和景观提升措施等其他治理措施等。

4.6.3 应收集已建各治理措施的立项资料和运行资料,同时应收集拟建治理措施的规划资料。

4.6.4 应对已建污水处理设施、应急处理设施、底泥处理设施(临时)等开展现场调查,了解其运行情况。

4.6.5 宜对拟建治理措施开展现场调查,了解其实施情况。

4.6.6 宜根据治理措施调查情况,按本规范的附录B.0.1的格式汇编成《治理措施汇总表》。

4.6.7 管理现状调查内容包括综合管理现状、信息监控现状和管养维护现状。

4.6.8 应收集河长机构设置、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和宣传教育等综合管理措施的建设相关资料。

4.6.9 应收集日常监测和预警应急等信息化监控措施的建设相关资料,宜现场调查其建设情况。

4.6.10 应收集管养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经费保障等管养维护的相关资料,宜现场调查内河涌的水面保洁状况。

5 污染源调查

5.1 一般规定

5.1.1 污染源调查对象为调查范围内影响水环境质量的外源污染和内源污染。外源污染按排放方式分为点源污染和面源污染。

5.1.2 应收集排污口普查、污染源普查及溯源等现有污染源调查资料。

5.1.3 现场调查所采用的仪器设备应符合相关规程的要求。

5.1.4 宜根据调查结果,按本规范附录B的格式要求编制入河排污口清单、面源污染源清单和点源污染源清单。

5.2 点源调查

5.2.1 应重点开展入河排污口的现场调查,调查内容包括排污口位置和类型、污染物类型和来源、排放浓度和总量及其分布特征等。

5.2.2 排污口的现场调查应符合《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8等的规定。调查作业应参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排水口、管道及检查井治理技术指南(试行)》执行。

5.2.3 应向相关部门收集工业污染源资料,必要时应对河涌汇水范围内工业企业进行现场调查。

5.2.4 对重点工业点源、直接入河的工业点源可进行现场监测作为现状资料的补充和验证。

5.3 面源调查

5.3.1 调查内容包括城市降雨雨量和强度的时空变化规律及其污染特征、城市下垫面特征、种植和养殖类型及其污染治理情况等。

5.3.2 宜对所搜集的资料进行复核,一般不进行实测。

5.4 内源调查

5.4.1 内源调查内容包括水体内积累的污染物,调查对象包括底泥和水面垃圾等。

5.4.2 应重点对城市内河涌的底泥类型、厚度和理化性质进行调查,其中理化性质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含水率、粒径分布、pH值、有机质、总氮、总磷、总有机碳、重金属等。

5.4.3 底泥检测断面和采样点布设宜符合《湖泊河流环保疏浚工程技术指南(试行)》的断面测量规定,并综合考虑点源、面源污染及排污口、支流汇入口及汇入干流口等情况对底泥性质的影响。

5.4.4 同时调查水体中各种漂浮物、悬浮物,以及岸边垃圾、未清理的水生植物或水华藻类等所形成的腐败物。

5.5 其他污染源调查

5.5.1 其他污染源调查内容宜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尾水、工业企业事故性排放、秋季落叶等季节性或临时性污染源。

6 排水管网调查

6.0.1 调查对象应包括市政排水管网、排水户连接管网和入河排水口,宜包括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

6.0.2 调查范围应根据河涌流域范围、排水现状分区、排水规划分区、污染源调查等确定。

6.0.3 调查内容包括排水体制、管网现状、管网规划、现状排水管道缺陷、排水口及拍门、雨污混接、污水收集率、污水处理率等。

6.0.4 调查方法以收集资料法为主,根据需要进行补充检测。管网检测应符合《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排水口、管道及检查井治理技术指南(试行)》的规定。

6.0.5 如果现状管网问题较多,宜开展专项调查,包括连通性和缺陷性检查、雨污混接、雨污分流的详勘和管网的系统诊断。

7 数据库和信息平台建设

7.0.1 宜建立完整的资料库和数据库,保证城市内河涌的长效管理。

7.0.2 信息平台建设是长期任务,宜因地制宜,随项目建设逐步完善和健全。

7.0.3 宜采用GIS技术开展数据动态处理、空间动态分析和实现数据库的浏览、检索等,并绘制内河涌环境信息分布图和产生报表。

7.0.4 数据库应以水环境调查数据为基础,经过分析、综合及评价等工作取得的综合成果建立,其数据要求既具有空间准确定位和正确的拓扑关系,又具备能够反映空间实体内在特性、状况及专业信息量化值的属性内容。

7.0.5 信息平台应结合河涌所在地的智慧水务建设。

7.0.6 应明确水环境调查信息采集管理的主体,明确水环境调查信息归集责任人,建立责任追溯制度。

7.0.7 数据采集人员应对其上传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所有数据上传、修改记录应建档管理,可溯源。

8 报告编制

8.0.1 调查成果内容宜包括调查报告、调查图纸、监测成果、电子成果、附件等。

8.0.2 调查报告各章节的名称和内容可按照本规范规定确定,参照附录A的报告提纲进行编写,并根据实际情况取舍。

8.0.3 调查成果底图比例尺宜不小于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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