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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独家盘点!2019年最受环保行业关注的TOP10政策类文件有哪些?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28  浏览次数:1105
核心提示:不知不觉,2020年已过去2个多月,在过去的这段时间里,全国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关注度居高不下,疫情防控攻坚战成为全民首要

不知不觉,2020已过去2个多月,在过去的这段时间里,全国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关注度居高不下,疫情防控攻坚战成为全民首要任务!各个行业受疫情影响,在年后未能如期复工复业,一些正常上马的环保项目节奏放缓。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分会秘书长苏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虽然当前疫情对环保行业造成的困境还难以预测,但疫情是对企业未来发展战略不确定性的一次把脉和历练。

回首2019年,我国密集出台环保政策,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监管力度,政策红利逐步凸显,环保产业已经从政策播种时代进入到全面的政策深耕时代。

未来环保行业发展走向,让我们拭目以待。

闲言少叙,进入正题。

本篇文章是北极星环保网小编根据北极星环保网数据平台统计整理的——2019年一年来最受环保行业关注的政策标准、方案类等文件,其中包括国家地方各级相关部门下发的文件。下面我们一起来盘点一下。

TOP1《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全文(附图解、问答)

上海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日前以高票通过《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条例》共10章65条,对促进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等生活垃圾全程管理进行法制保障。从2019年7月1日起,《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正式生效,“垃圾分类回收”将纳入上海市法制框架,上海市垃圾分类回收工作将有法可依。

《条例》共十章六十五条,分为四大板块。第一章总则构成第一板块,明确了立法目的依据、生活垃圾的定义、管理原则、分类标准、政府职责以及垃圾产生者责任等内容。第二章至第六章构成第二板块,明确了生活垃圾相关规划的编制、促进源头减量的主要措施、资源化利用体系的构建以及建立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全程分类体系的要求,包括各环节的责任、相互制约监督措施。第七章、第八章构成第三板块,明确了完善社会动员体系、加强监督管理等内容。第九章、第十章构成第四板块,明确了法律责任和法规施行日期,并对三类特殊生活垃圾以及非生活垃圾的法律适用作出指引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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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2《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2019年10月,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6部联合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方案要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秋冬季期间(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4%,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同比减少6%。2019年12月底前,天津市关停荣程钢铁588立方米高炉1台;河北省压减退出钢铁产能1400万吨、焦炭产能300万吨、水泥产能100万吨、平板玻璃产能660万重量箱。

明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要全面完成2019年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在今年秋冬季期间,也就是今年10月1日到明年3月31日,区域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4%,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同比减少6%。

《方案》提出,各地要积极有效推进散煤治理,10月底前,“2+26”城市完成散煤替代524万户;开展柴油货车、工业炉窑、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扬尘专项治理行动,深入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和企业集群综合整治,本月底前,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建设清洁化企业集群;12月底前,河北省完成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1亿吨,山西省完成1500万吨。

《方案》还反复强调“一城一策”“一厂一策”等要求。其中明确对重点行业中钢铁、焦化、氧化铝、电解铝、炭素、铜冶炼、陶瓷、玻璃、石灰窑、铸造、炼油和石油化工、制药、农药、涂料、油墨等15个明确绩效分级指标的行业,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刘友宾强调,“一刀切”的错误做法是生态环境部坚决反对的。“各地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实施企业分类分级管控,达到A级的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可不采取减排措施,B级企业适当少采取减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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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3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发改委印发《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目录(2019年本)》共涉及行业48个,条目1477条,其中鼓励类821条、限制类215条、淘汰类441条。涉及燃煤发电超低排放技术、焦炉烟气脱硫脱硝技术、垃圾焚烧发电设备等环保项目。

在第一类鼓励类中涉及

1、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秸秆肥料化利用,秸秆饲料化利用,秸秆能源化利用,秸秆基料化利用,秸秆原料化利用等)

2、乡村厕所废物废水以及餐厨废物废水的收集处理与生态农业联合经营

3、面向资源化的乡村生活废水、生活废物、畜禽粪便、农业废弃物与农田面源污染协同综合治理

4、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畜禽粪污肥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和垫料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5、煤矸石、煤泥、洗中煤等低热值燃料综合利用

6、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技术

7、火力发电废烟气脱硝催化剂再生及低温催化剂开发生产

8、垃圾焚烧发电成套设备

9、燃煤耦合生物质发电

10、焦炉加热精准控制、焦炉烟气脱硫脱硝副产物资源化利用、脱硫废液资源化利用、焦化废水深度处理回用、煤焦油炭基材料、煤沥青制针状焦、焦炉煤气高附加值利用、荒煤气和循环氨水等余热回收、低阶粉煤干燥成型-干馏一体化等先进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综合污水深度处理回用、冷轧废水深度处理回用、烧结烟气脱硫废水处理回用等技术研发和应用

11、利用钢铁生产设备处理社会废弃物(不含危险废物)

12、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技术,以及副产物资源化、再利用化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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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4 《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正式稿

2018年12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呼和浩特召开新闻发布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贾明星就2019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主要内容进行发布。

《条例》强化了政府责任,突出了源头治理的理念,确立了联防联控机制,加大了财政补贴力度,还提出了针对性措施,分别对工业污染防治、燃煤污染防治、机动车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供热污染防治、秸秆焚烧污染防治、沙尘污染防治及其他污染防治方面规定了法律责任。

《条例》还针对不同污染情况精准施策: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标志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建化工、生物发酵等排放恶臭污染物的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达到国家标准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或者关闭。氟化物超过排放总量和排放浓度限值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治或者关闭。企业拒不执行停产、限产限排、分时段运输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筑工程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城镇行道树施工和养护作业未采取相应防尘措施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条例》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使用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天然气、地热能等清洁能源替代分散燃煤供热,对暂时不能替代的,利用“洁净型煤+环保炉具”“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炉具”等模式进行替代。加强可再生能源消纳力度,电力调度应当优先安排清洁能源发电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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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5 重点内容标注|《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版全文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正式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并取消了环评资质,建设单位可自行委托技术单位编写环评报告。

本次修改,主要体现在如下:

一、取消环评公司(技术单位)的资质审批监管,有能力的建设单位也可自行编制环评报告书(表)。

二、建设单位应对环评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若技术单位存在错误的承担相应责任。

三、新增信用监管,审批环评的部门应将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四、环评报告书(表)出现内容虚假,环评结论不正确等问题的责任承担,为此次环评法修改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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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6《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标准中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VOCs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s)、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污染物控制标准。

标准规定了 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 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 VOCs泄漏控制要求、敞开液面 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以及 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

根据标准要求,厂界及周边VOCs监控要求执行GB16297或相关行业标准,地方环保局可以实施适合当地环境保护需要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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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7《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

生态环境部以部2018年 第78号公告发布《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该环保标准的发布,完善了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技术支撑体系,对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指导和规范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工作,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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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19)》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填埋的入场条件,填埋场的选址、设计、施工、运行、封场及监测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1年,本次为首次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规范了危险废物填埋场场址选择技术要求;严格了危险废物填埋的入场标准;收严了危险废物填埋场废水排放控制要求;完善了危险废物填埋场运行及监测技术要求。危险废物填埋场排放的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危险废物填埋场的自行监测按照本标准要求执行,待本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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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9 《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

距离2019年结束还有不到3个半月,化工大省江苏发布了全省化工企业整治目标。

“江苏省共4022家化工生产企业列入整治范围,其中计划关闭退出1431家、停产整改267家、限期整改1302家、异地迁建77家、整治提升945家。2019年全省计划关闭退出579家,计划关闭和取消化工定位的化工园区(集中区)9个。”

2019年9月20日,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领导小组下发一则《关于下达 2019 年全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这意味着3.21响水爆炸之后,江苏化工风暴正式来袭,大量化工园区、化工企业面临整治、搬迁、关停的命运!

从《通知》内容来看,对纳入需要关停、整改以及提升企业和园区处理方式非常严格。

首先是,加大关闭退出力度,确保年度目标全面完成。这意味着,“全省关闭退出579家、计划关闭和取消化工定位的化工园区(集中区)9个”的任务目标将在未来3个多月内完成。

对于被纳入整改、迁建的企业,并不意味着获得“免死金牌”,仍要视整改方案和成果而定。《通知》指出,整改实施方案经审核实施方案可行的,要督促抓紧实施;经审核实施方案不可行的企业原则上必须关闭退出。

企业实施整改完成后,验收结果仍不能满足安全环保标准要求的也要关闭退出。迁建项目建成投产时必须关闭退出迁出地原有生产装置并做好后续处置工作。

园区方面,《通知》明确,关闭或取消化工定位的园区,严禁新建化工项目。园区内原有化工生产企业,加快制定实施“一企一策”整治,大幅压减企业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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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10《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5085.7-2019)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现批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这是该标准发布十二年来第一次修订,将影响涉及危险废物的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侦查和审判中的危险废物司法鉴定。《通则》规定了危险废物鉴别的程序和判别规则,是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体系的基础。

《通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3个方面:

一是完善了鉴别程序,第4.3条修改为“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不排除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的固体废物,依据GB 5085.1、GB 5085.2、GB 5085.3、GB 5085.4、GB 5085.5和GB 5085.6,以及HJ 298进行鉴别。………”。

二是修改了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将混合后的结果,即“导致危险特性扩散到其他物质中”,作为判断混合后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前提条件。

三是修改了针对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的判定规则,即“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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