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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关于促进化工园区绿色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代拟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5-13  浏览次数:269
核心提示:日前,四川发布关于征求《关于促进化工园区绿色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代拟稿)意见建议的公告。详情如下: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日前,四川发布关于征求《关于促进化工园区绿色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代拟稿)意见建议的公告。详情如下: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关于征求《关于促进化工园区绿色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代拟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加快构建我省“5+1”现代产业体系,优化全省化工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提高化工园区本质安全和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我厅起草了《关于促进化工园区绿色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代拟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请于201912月10号前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经济和信息化厅化工产业处邮箱(hgcyc@jxt.sc.gov.cn)。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厅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附件:关于促进化工园区绿色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代拟稿)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19年12月4日

关于促进化工园区绿色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代拟稿)

化工园区是指以化工为主导产业之一的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新材料产业园区、专业化工园区(石化基地)以及县级以上政府依法设置的化工生产企业集中区(片区)。为加快构建我省“5+1”现代产业体系,优化全省化工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规范和提升全省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载体能力建设,提高化工园区本质安全和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结合我省化工产业和化工园区实际,现就促进全省化工园区绿色规范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优化规划布局。园区布局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功能区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和全省产业规划要求,园区规划应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简称“三线一单”)管控要求,与所在市(州)和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等相协调统一。园区应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要保持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划定化工园区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严格控制化工园区周边土地开发利用,化工园区内不应有居民居住,劳动力密集型的非化工企业不得与化工企业混建在同一化工园区内。

——资源综合利用。园区应制定适应区域特点、地方实际的《化工园区产业发展指引》和“禁限控”目录,突出专业特色化工产业发展,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推进科技创新,促进化工企业技术升级改造,按照循环经济“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理念,推进资源就地转化和产业上下游关联耦合,实现资源和能源高效利用。

——优化专业配套。园区应统筹考虑产业发展、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公用设施、物流输送、维修服务、应急救援、公用管廊、危废处置等各方面需求,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保障双电源供电,建设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实行封闭化管理,健全管理机构,具有较高的智能化水平和较强的公共服务能力。

——安全绿色发展。园区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建立健全行业监管、协同执法和应急救援的联动机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实施网格化监管,提升本质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实施责任关怀,夯实园区发展基础,促进园区安全发展、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目标

按照“一干多支、五区协同”发展战略,在成都及环成都经济区、川南经济区、川东北经济区、攀西经济区等形成一批布局科学合理、产业特色鲜明的化工园区。力争到2025年,建成营业收入上1000亿元化工园区2个、500亿元化工园区5个,建成一批“专、精、特”化工园区;限期全部关闭淘汰不符合规划及相关规范文件要求、基础设施不完善、安全环境风险突出的化工园区;化工生产企业入园率80%以上,除特殊化工生产行业外,新建化工企业全部进入化工园区,新建高污染化工项目全部进入合规园区;园区应急救援与公共服务一体化的信息管理平台建成率达90%以上;园区污水集中处理率达100%;园区及园区内企业安全环保监控覆盖率100%。实现园区厂房集约化、产业成链化、生产清洁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

三、分类动态管理

按照示范类、提升类、限制类、淘汰类,对化工园区实行分类动态管理。

——示范类园区。列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18年版)》或是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化工园区,且产业高端前沿、产业上下成链、资源高效利用、工艺技术先进、公辅设施完善、安全和环保设施配套、污染物排放达标、企业大气无组织排放管控良好、安全和环境风险管理到位。

——提升类园区。未列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18年版)》或是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园区,化工产业集聚发展形成一定规模,但距离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经评估并通过改造能达到安全环保要求;基础建设、公用工程不完全配套,但有规划或改进潜力;化工废水没有全部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和采用“一企一管、明管(专管)输送”收集方式;污水处理出水口水质不符合要求;园区内企业没有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未保障双电源供电,未建设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未实行封闭管理。

——限制类园区。距离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发展定位为化工园区,但目前主导产业不属于化工产业;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敏感目标之间没有足够的安全及卫生防护距离;未依法依规完成规划环评或跟踪环评;园区内存在敏感目标未拆迁到位。

——淘汰类园区。化工园区未经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认定;安全风险较高(A类);距离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发展定位为化工园区,但目前化工产业比重低;不符合“三线一单”管控要求;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敏感目标之间没有足够的安全及卫生防护距离,化工园区内有居民居住;不符合有关规划要求;安全和环境风险突出,经过评估通过就地改造仍不能达要求。

四、工作措施

(一)组织开展摸底评估,实施动态调整。各地区要结合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污染治工作双月调度上报的化工园区清单,以及应急管理部印发的《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和“三线一单”管控要求,委托具有化工专业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咨询机构对辖区内化工园区逐一摸底自查自评,提出分类管理建议名单。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等组织专家对各地区上报的自评结果进行核实审查,每年对全省化工园区分类进行动态调整公示。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

(二)支持园区差异化发展。各地区充分结合现有产业基础、资源禀赋、区位优势及环境承载条件等,积极探索建立特色化、专业化的化工园区发展之路。鼓励天然气、磷、硫、钛、盐卤、锂钾等资源优势地区,发展资源类基础化工;支持环境容量不足的地区,积极发展低污染电子化学品、精细化学品等专、精、特化工园区;支持生产环境涉及化工工艺的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新材料等非化工类项目,在符合环保准入和达标排放的前提下,进入非化工园区聚集发展。

1.鼓励示范类园区加快发展。示范类园区的产业升级项目、公共配套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加大土地保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相关规定,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给予适度倾斜;支持园区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及时调整规划扩区升级;支持园区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和环境治理改善需要适当调剂污染物排放总量,跨区域调剂污染物总量应由相关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自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报生态环境厅备案;电力、天然气等要素优先保障,落实直供电优惠,保障合同气价格供气;利用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工业发展等现有专项资金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和园区内企业技术改造;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园区信贷支持,鼓励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支持园区多元化运营,鼓励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进行园区公共服务类项目投资、建设、运营;鼓励支持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投资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建设、运营开发化工园区,或者托管现有化工园区。

2.促进提升类园区改造升级。提升类园区要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增强发展动能,推动园区进入国家公告目录。对改造提升达标的,从下一年度起,在规划调整、用地计划、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倾斜;对改造提升进度缓慢,成效不明显的,实行挂牌督办,限时整改。

3.加强限制类园区监管力度。限制类园区不再新增化工企业和项目,对已有化工企业加强日常监管,条件成熟时逐步搬离化工企业。

4.实行淘汰类园区产业退出。淘汰类园区不得新布局化工企业,已有化工企业实行淘汰关闭或搬迁,限期退出化工产业。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明确安全管理机构。地方政府应明确承担园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职责的机构。化工园区管委会应配备具有化工专业背景的负责人,并建立化工园区管委会领导带班制度;配备安全监管人员具有相关化工专业学历或化工安全生产实践经历的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人员数量不低于安全监管人员的 75%。(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厅)

(四)执行国家相关政策。禁止在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改、扩建石化、化工建设项目,对于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项目,不得予以备案,对于限制类项目,不得新增产能,且需符合相应行业准入政策。化工园区应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划定周边安全控制线,严格控制化工园区周边土地开发利用,合理布置功能区,化工园区应按照国家和省上要求,定期开展园区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监测,及时公开监测信息。(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应急管理厅、生态环境厅)

(五)完善危险废物处置。化工园区要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公共的事故废水应急池、消防废水应急池、雨水监控池,并在排口设置单向截止阀,对产生的固体废物安全处置,必要时建设配套的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对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转移等全链条的风险实施监督和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化工园区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环保管家”,向园区提供环境质量检测、建设项目污染治理设施施工监理、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污染物集中耦合处理等一体化环保服务和解决方案,进一步完善园区日常环境管理体系,提升污染治理和环境风险防控水平。(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厅、生态环境厅)

(六)推进园区信息化平台建设。加强园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园区采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建立网上交易、仓储、物流、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接入企业重大危险源实时在线监测监控相关数据、关键岗位视频监控、安全仪表等异常报警数据,加强化工企业特征污染物监测,实现对化工园区内重点场所、重点设施在线实时监测、动态评估和及时自动预警;建立园区三维倾斜摄影模型,实时更新园区建设边界、园区内企业边界及分布等基础信息。整合园区各有关部门的业务数据,建设园区公共基础数据库,强化标准及接口建设,与入驻企业实现数据共享。鼓励有条件的园区全面整合园区信息化资源,以提升园区本质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建设智慧园区,建立安全、环保、应急救援和公共服务一体化信息管理平台。(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

(七)加强安全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和风险预警。园区及园区内企业应当结合经营性质、规模、组织体系,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并强化企业、园区以及上级政府应急预案之间的衔接。加强应急预案演练、评估与修订。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建设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建设完善园区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建立与园区周边社区危险性告知和应急联动体系,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园区应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统筹规划配备充足的应急物资装备。加强对雷电、洪水、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并落实有关灾害的防范措施,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至少每五年开展一次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提出消除、降低、管控安全风险的对策措施,避免多米诺效应。(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

(八)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和规范涉及化工园区、化工企业的审批事项,规范改进审批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重点项目建立项目核准(备案)、安评环评等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提升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

(九)发挥行业中介组织作用。鼓励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充分发挥纽带桥梁作用,积极开展化工园区管理的咨询和培训服务,推广绿色化工专利和技术,配合政府做好园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宣贯,组织专家对园区开展第三方综合评估,依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在重点工业园区推行环保管家管理模式,树立先进典型,组织开展经验交流,促进化工园区整体水平提升。(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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