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博天环境发布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公告显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50号)。
经查,北京证监局发现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收到涉及仲裁的相关通知文件,上述仲裁涉及金额已超过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属于应当立即披露的重大事件,但公司未能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问题。另外,公司在其他公告中关于公司未涉及重大仲裁事项的表述与实际不符,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的问题。
北京证监局称,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提醒公司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博天环境业务涉及水污染治理;水处理技术、水资源管理技术、生态修复技术开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