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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T 1163-2019)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5-10  浏览次数:861
核心提示: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T 1163-2019)于日前印发,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本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T 1163-2019)于日前印发,20197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适用范围为规模小于300 m³/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自该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按照本标准执行,已建污水处理设施仍按原设计标准执行。

目前上海市政污水处理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和一级B标准,无其他较低级别标准。为保持标准体系的相对统一,本标准仅设置一级A标准和一级B标准。一级A标准适用于排入GB 3838地表水III类环境功能及以上水域(包括国家和上海市规定的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水域以及其它重点生态保护和建设区)的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他区域执行一级B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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