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最新资讯 » 政策标准 » 正文

广州市中心城区申请污水处理费减免办理指引(试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5-08  浏览次数:871
核心提示:4日,《广州市中心城区申请污水处理费减免办理指引(试行)》由市水务局印发实施,明确了可减免污水处理费的具体情形和申请办法

4日,《广州市中心城区申请污水处理费减免办理指引(试行)》由市水务局印发实施,明确了可减免污水处理费的具体情形和申请办法。

减免对象:符合三种情况可申请减免污水处理费

《指引》明确,凡在广州市中心城区(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旧黄埔区、番禺区大学城,下同)范围内使用城市自来水和自备水源(包括地下水、地表水)的排水单位和个人,符合以下减免情形之一的,均可申请办理污水处理费减免。具体如下:

1.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或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排入海洋、江河、湖泊、河涌等自然水体,不进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可申请办理污水处理费减免。(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部分,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2.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市水务局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3.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心城区申请污水处理费减免办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穗水排水〔2019〕73号

市政务服务中心,各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排水监测站,市水投集团、市自来水公司、穗云水厂:

为更好地指导排水单位(个人)办理污水处理费减免,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现印发《广州市中心城区申请污水处理费减免办理指引(试行)》,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非中心城区可参照制定各区的办理指引。

附件:污水处理费减免办理指引(试行).doc

广州市水务局

201912月2日

广州市中心城区申请污水处理费减免办理指引(试行)

为配合《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市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发改规字〔2017〕4号)的实施,指导排水单位(个人)办理污水处理费减免,特制定本指引。

一、办理对象

凡在广州市中心城区(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旧黄埔区、番禺区大学城,下同)范围内使用城市自来水和自备水源(包括地下水、地表水)的排水单位和个人,符合以下减免情形之一的,均可申请办理污水处理费减免。具体如下:

1.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或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排入海洋、江河、湖泊、河涌等自然水体,不进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可申请办理污水处理费减免。(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部分,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2.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市水务局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3.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二、受理地点

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取件窗口(五楼、二楼)

办理地址:天河区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5楼

办公咨询电话:020-38920939

三、办理程序和资料要求

中心城区所有申请办理污水处理费减免的排水单位(个人),均须向广州市水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市水务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时间不计入)作出是否同意减免污水处理费的决定。

(一)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市政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递交材料申请办理。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市政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出具《不予受理决定通知书》,材料退回办结;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市政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确认材料齐全后,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并同时转市水务局开展符合性审查工作。经审查,材料仍有缺失或不齐的,应在自出具《受理回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补齐补正通知书》,并转交市政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通知申请人,待申请人补正材料后继续开展审查。

3.市水务局在受理申请后,委托市排水监测站负责,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效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调查、审核,提出减免意见并回复市水务局。污水处理费代收单位(指与市水务局签订《委托代收污水处理费合同》的受托方,下同)提供协助。

(1)情形一(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污水达标排入自然水体或全部回用的情形):市水务局同步会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单位,依职责核实申请人提出申请前2年有无违法排放污废水情况,各单位应在收到市水务局函询起10个工作日内将核实情况函复市水务局。

(2)情形二(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的,且已安装计量装置的情形):市水务局根据市排水监测站现场核实意见,在市水务局官网(网址:www.gzwater.gov.cn)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4.根据不同情形,综合反馈意见及公示情况,做出是否同意减免污水处理费的决定。

(二)办理流程

1.jpg

(三)资料要求

1.广州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减免申请表(详见附件);

2.图纸资料:排水管网图(与现场相符,并注明水表位置)、工艺流程图及相关说明(涉及污水处理回用,大量蒸发、蒸腾等情形需另行提供);

3.水质水量监测资料。由具备国家计量认证和国家实验室认可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申请日之前连续2年内(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投入运营未够2年的项目,以投入运营之日至申请日为期限)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的水质、水量鉴定和检测报告。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的单位(个人)需提交水量在线监测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书等资料;

4.如委托办理,需另外提供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四)其他事项

1.原则上,污水处理费减免的有效期不超过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无需申办排污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减免有效期一般为2年。

2.同意给予减免的文件将同时抄送对应代收单位和市城市排水监测站。原则上,减免执行时间为申请办理减免手续并经审核通过后的下月1日起计,请对应代收单位制定相关工作细则,遵照办理。市排水监测站制定抽查工作方案,在减免有效期内,对已办理减免手续的单位(个人)进行每年一次的现场抽查并建立工作台账,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市水务局。

3.已办理减免手续的单位(个人)应积极配合抽查工作,按要求提供材料,如抽查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取消原减免决定,且下月1日起全额计征污水处理费。

 
 
[ 最新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最新资讯
点击排行
新手指南
采购商服务
供应商服务
交易安全
关注我们
手机网站: m.cntfj.com

18264179969

周一至周五 9:00-18:00
(其他时间联系在线客服)

24小时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