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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通报2019年度环境监测机构检查结果:8家立案查处 、2家暂停资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5-04  浏览次数:500
核心提示:日前,南宁市发布《关于转发2019年全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结果通报的通知》,详情如下: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

日前,南宁市发布《关于转发2019全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结果通报的通知》,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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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现将《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2019年全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结果的通报》(桂市监发〔2019〕52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按照自治区局的“检查结果处理”意见,严格依法做好名单中所涉及企业检查结果的后处理工作。并于11月20日前将相关后处理结果扫描件(包括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立案审批表、处罚决定书、罚没款收据、整改材料等)报到市市场监管局认证认可科和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监测与应急科。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认可科联系人:郑细美;联系电话:2817497;邮箱:nnjrzrkk@163.com。

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监测与应急科联系人:黄海保;联系电话:5309041;邮箱:nnhjyj@163.com。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4日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关于2019年全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监督检查结果的通报

各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为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严格规范生态环境监测行为,提升检验工作质量,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19年全区生态环境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桂市监发〔2019〕41号),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于2019年8月至10月联合组织开展了全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方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从全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中按25%的比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协同监管平台,随机抽取了37家机构,各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相应随机匹配了21名检查人员,同时选派了14位技术专家,共同组成了7个检查组,对抽取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进行了不预先通知的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了获证机构遵守资质认定相关要求和检验检测能力持续保持等情况。

从检查的总体情况看,大部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能较认真执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建立并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比较严格、客观、公正地开展检验检测工作,检验工作质量不断得到规范和提升。在被抽查的37家获证机构中,4家机构存在一般性的管理和技术问题,检查结果为“自行整改后通过”,占11%(详见附件1);23家机构存在未严格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等违规行为,检查结果为“责令改正”,占62%(详见附件2);8家机构存在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等较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检查结果为“责令整改并立案查处”,占22%(详见附件3);2家机构处于停业状态,检查结果为“暂停资质”,占5%(详见附件4)。

二、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本次专项监督检查现场发现的主要问题有:

(一)仪器设备检定及管理不够规范。部分仪器设备未按规定及时进行检定/校准,不能提供在有效期的检定/校准证书;个别仪器设备校准修正因子在检验检测中未得到有效应用;一些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不全,仪器设备无状态标识。

(二)样品管理不够规范。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样品的规格型号、数量、状态等与登记不一致;个别检验检测机构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等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个别检验检测机构样品的留样和处置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

(三)检验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不够规范。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未严格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对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有效管理、保存;部分检验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信息不够完整,无法溯源;部分检验检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部分检验检测报告未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或未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四)个别实验室的环境设施条件不符合方法标准要求。个别检验检测机构未按检验检测方法标准要求对环境条件进行有效监控并记录;个别实验室未对检测区域进行分区和有效隔离;个别实验室未按检验检测标准要求配备相应的环境设施。

(五)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存在不足。个别机构未按照新标准RB/T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对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进行改版,质量管理体系没有按新标准有效运行;部分检验检测机构制定的资质认定标志和检验检测专用章的使用规定不够明确。

(六)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意识不够强,依法依规检验检测的行为不够规范。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分包程序没有规定不得进行二次分包,存在分包项目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标注分包情况或者事先未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的行为;部分机构在检验检测标准或方法、法人、最高管理者、授权签字人等发生变更后未能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个别机构未按照资质认定部门要求参加能力验证等。

(七)个别检验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

(八)个别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个别机构人员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个别机构缺少仪器设备,或者仪器设备损坏未及时修复检定,不能满足检验检测技术需要。

三、检查结果处理

(一)对检查结果为“责令改正”的机构,各市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要跟踪督办,责令其在本通报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对照检查发现的问题逐项进行整改后,形成书面整改材料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由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现场核实,确认整改到位。

(二)对检查结果为“责令整改并立案查处”的机构,各市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立即立案查处,及时督促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在整改期间,这些生态环境检测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各市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严肃立案调查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三)对检查结果为“暂停资质”的机构,各市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要进一步跟踪调查,暂停期间不能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报告。需要恢复开展检验检测业务的机构,要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重新提出申请,并经现场技术评审,考核通过后方可恢复开展检验检测业务。

四、工作要求

(一)狠抓整改落实。各相关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要强化主体责任,对本次专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逐项认真分析原因,举一反三,逐项细化明晰落实纠正和预防措施,进一步加强资质认定法律法规、评审技术标准和检验检测方法的培训学习,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提升人员素质和检测水平,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和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二)严格依法查处。对于本次监督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各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要切实履行职责,跟踪督促检查,确保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到位,取得实效。对存在较严重问题的检验检测机构,各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要严格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于2019年12月底前报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其最终处理结果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的处理结果为准。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市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要持续加大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日常监管力度,特别是对责令改正、责令整改的机构要增加监管频次,加强对本辖区内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日常巡查工作,严格规范管理,落实分类监管,同时要督促指导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加强内部质量管理,加强对管理人员和检测人员的培训提高,不断提升检验检测机构的公信力和技术水平。

(四)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市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以查处典型违法违规案件为抓手,组织开展整治行动,保持检验检测市场监管的高压态势。

附件:1.监督检查结果为自行整改后通过的机构名单

2.监督检查结果为责令改正的机构名单

3.监督检查结果为责令整改并立案查处的机构名单

4.监督检查结果为暂停资质的机构名单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年10月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1

监督检查结果为自行整改后通过的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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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结果为责令改正的机构名单

监督检查结果为责令整改并立案查处的机构名单

监督检查结果为暂停资质的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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