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武汉市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方面。根据方案,到2020年,全市乡村绿色发展加快推进,农村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工作体制机制基本形成,农业农村环境监管明显加强,农村居民参与农业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显著增强。到2020年底,实现“一保两治三减四提升”:“一保”,即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完成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农村饮水安全更有保障;“两治”,即治理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实现村庄环境干净整洁有序;“三减”,即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和农业用水总量,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四提升”,主要由农业面源污染造成的超标水体水质得到有效改善,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稳步增加,环境监管能力大幅提高,农村居民参与度显著提升。
《方案》提出结合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推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因地制宜选用建设模式和污水处理工艺;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按照规划、设计、建设、营运一体化的要求,梯次推进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加强“厕所革命”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有效衔接,将农村水环境治理纳入河长制、湖长制管理。详情如下:
武环〔2019〕109号
市生态环境局 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新城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园林和林业局、市供销合作总社: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下发的《湖北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实施方案》(鄂环发〔2019〕9号)精神,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联合编制了《武汉市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10月10日
武汉市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土壤〔2018〕143号)和《省生态环境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环发〔2019〕9号)文件精神,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加快解决当前农业农村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助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紧密结合我市实际,细化落实措施与分工安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市乡村绿色发展加快推进,农村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工作体制机制基本形成,农业农村环境监管明显加强,农村居民参与农业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显著增强。到2020年底,实现“一保两治三减四提升”:“一保”,即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完成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农村饮水安全更有保障;“两治”,即治理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实现村庄环境干净整洁有序;“三减”,即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和农业用水总量,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四提升”,主要由农业面源污染造成的超标水体水质得到有效改善,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稳步增加,环境监管能力大幅提高,农村居民参与度显著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
1.加快农村饮用水水源调查评估和保护区划定。各区人民政府是划分水源保护区的责任主体,应依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保护区的划定,2020年底前完成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下简称万人千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调查评估和保护区划定工作。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要设立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宣传牌,将饮用水水源保护要求和村民应承担的保护责任纳入村规民约。(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加强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各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监测和评估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实施从源头到水龙头的全过程控制,落实水源保护、工程建设、水质监测检测“三同时”制度。应结合当地水质本底状况确定监测项目,万人千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每季度监测一次。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同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排查整治。以万人千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重点,对可能影响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的风险源进行排查,对水质不达标的水源,应采取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
1.加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力度。统筹考虑生活垃圾和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完善和优化“户分类、组保洁、村收集、街转运、市及区集中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城乡一体化。稳步推进全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推行适合农村特点的垃圾就地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方式。到2020年底,建成完善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长效机制,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全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达到85%以上。基本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严厉查处在农村地区随意倾倒、堆放垃圾行为。(市城管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持续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结合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推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市水务局负责)。严格执行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因地制宜选用建设模式和污水处理工艺;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按照规划、设计、建设、营运一体化的要求,梯次推进村庄生活污水治理,优先治理规划保留村庄、“三沿”(沿列入保护名录的湖泊<含水库>保护区外围500米范围、沿江河岸线外缘50米、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域)村庄(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加强“厕所革命”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有效衔接(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市卫生健康委参与),加大对塘堰、沟渠等小微水体污染问题整治,将农村水环境治理纳入河长制、湖长制管理(市水务局负责)。到2020年,城市近郊区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明显提高;其他有较好基础、基本具备条件的地区生活污水乱排乱放得到有效管控。
3.保障农村污染治理设施长效运行。各区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制定管理办法,明确设施管理主体,建立资金保障机制,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保障处理设施正常运行;鼓励专业化、市场化建设和运行管护,规范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开展经常性的排查,对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应通报批评或约谈相关负责人,对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单位予以行政处罚,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除外。对建设及运行维护资金没有保障的,不得安排资金和项目。(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着力解决养殖业污染
1.促进养殖生产清洁化和产业模式生态化。优化调整畜禽养殖布局,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升级。实行种养结合,引导生猪生产向粮食主产区和环境容量大的地区转移;鼓励畜禽规模养殖场通过土地承包、流转等方式,落实消纳用地。推广节水、节料等清洁养殖工艺和干清粪等实用技术。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严厉打击生产企业违法违规使用兽用抗菌药物的行为。(市农业农村局牵头)
2.持续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制定完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整区推进实施方案。积极引导第三方处理企业将养殖场(户)畜禽粪污进行专业化集中处理。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集成,结合农业农村部发布的9种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模式,因地制宜推行先进适用技术模式。到2022年,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市农业农村局牵头)
3.严格畜禽规模养殖环境监管。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管控要求,对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以上和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执行环评报告书制度,其他畜禽规模养殖场执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制度,推进畜禽养殖行业实施排污许可制度。推动畜禽养殖场配备视频监控设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参与)
4.完善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构建统一管理、分级使用、共享直联的管理平台。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导向,着力提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和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到2019年,全市大型规模养殖场实现粪污处理设施装备全配套;到2020年,全市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5.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和水生生态保护。出台水域滩涂养殖规划,依法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全面取缔江河湖库天然水域围网、围栏及网箱养殖;开展“湖边塘”、“河边塘”治理,到2022年水产养殖主产区尾水实现达标排放。推进水产生态健康养殖,推广“虾稻共作、稻渔种养”生态种养等模式。大力推进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严厉打击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行为,加强水域环境监测。(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局参与)
(四)有效防控种植业污染
1.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深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和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与全程绿色防控,推动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严格执行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标准,严格控制高毒高风险农药使用,推广高效缓控释肥料等新型产品和先进施肥施药机械。加快培育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统配统施、统防统治等服务。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示范作用,带动绿色高效技术更大范围应用。到2022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化肥、农药利用率均达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90%以上,全市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以上、主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市农业农村局牵头)
2.加强秸秆、农膜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强化各区人民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加快网格化监管制度建设,在夏收和秋收阶段加大监管力度。(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整区推进秸秆全量化综合利用,推广以秸秆粉碎还田为主的综合利用模式;建设秸秆收储运系统,示范推广农作物秸秆肥料化等利用技术。到2020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大力推进农膜回收利用,推广地膜减量增效技术。加大地膜国家标准宣传贯彻力度。完善废旧地膜等回收处理制度,发挥现有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中心的作用,试点“谁生产、谁回收”的地膜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到2020年,全市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供销合作总社参与)
3.大力推进种植产业模式生态化。实施节水减排战略,加强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和节水改造,选育抗旱节水品种,推广水肥一体化等节水技术,严格控制农业用水总量。持续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到2020年,基本完成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5以上。开展种植产业模式生态化试点,发展生态高效稻田综合种养等模式,创建国家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大力发展绿色、有机农产品。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发挥生态资源优势,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牵头)
4.实施耕地分类管理。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2020年底前建立分类清单。(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加大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参与)
5.开展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以耕地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区域和铅等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等集中区域为重点,聚焦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开展排查整治行动。对难以有效切断重金属污染途径,且土壤重金属污染严重、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突出的耕地划入严格管控类,实施严格的管控措施。(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财政局参与)
(五)提升农业农村环境监管能力
1.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明确和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以区为单位,针对农业资源与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建立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因地制宜制定禁止和限制发展产业目录,明确种植业、养殖业发展方向和开发强度。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现存耕地不得擅自扩大规模,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在长江干流、主要支流及重要湖泊、重要河口的敏感区域内,严禁以任何形式围垦河湖、违法占用河湖水域,严格管控沿河环湖农业面源污染,依法查处侵占河湖水域等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充分利用乡村治安网格化管理平台等手段,加强农业农村环境监管,鼓励公众对农村地区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事件进行举报。以区为单位,积极组织开展农业源生产活动水平调查,建立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管理信息平台。加强对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具备一定规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和畜禽规模养殖场排污口的水质监测。对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中央转移支付支持范围的区域,设置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其他具备条件的区域可适当设置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20年底前初步建立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机制。落实乡镇(街道)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明确承担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探索村(社区)环保协管员制度,(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卫生健康委参与)通过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统计规模以上养殖场生产、设施改造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加强肥料、农药登记管理,建立健全肥料、农药使用调查和监测评价体系。(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级统筹、区级落实的分级负责机制。市级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农业污染源头减量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市城管委牵头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市生态环境局对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实施统一监督指导,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委、市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加强污染治理信息共享、定期会商、督导评估。
各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市级部署,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强化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促检查,连线连片、分阶段分步骤逐村推进。各区人民政府作为建设责任主体,履行主体责任,统筹全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负责资金使用、项目实施、进度安排、督促检查等,对实施效果负责。乡镇(街道)组织实施建设各项工作,负责项目设计、施工、监管等全过程管理,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带领村民参与农业农村污染治理。
(二)完善经济政策。推动我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全面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建立补贴机制。探索建立污水垃圾处理农户缴费制度。加大用地倾斜力度,对不占用基本农田、不在生态红线范围、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新建污染治理设施项目用地,优先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积极推广使用有机肥、配方肥、高效缓控释肥料。制定落实畜禽粪污和秸秆资源化利用项目用地用电优惠政策,继续将秸秆还田和综合利用的农机具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推进秸秆和畜禽粪污发电并网运行,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以及生物天然气并网。
(三)加强村民自治。强化村委会在农业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广泛开展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宣传和教育,鼓励农民参与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将农业农村环境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建立农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直接受益机制。引导农民保护自然环境,科学使用农药、肥料、农膜,合理处置农业废弃物。依托农业基层技术服务队伍,提供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技术咨询和指导,推广绿色生产方式。开展卫生家庭等评选活动,举办科普教育活动,倡导绿色生活方式。
(四)培育市场主体。各区人民政府要统筹做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采取整区打包、建运一体等多种方式,吸引第三方治理企业等参与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完善融资贷款扶持政策,鼓励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向符合支持范围的农业农村环境治理企业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推动建立农村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探索建立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营管理机制。
(五)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区为主,中央、省及市级适当补助的政府投入体系。各区人民政府要统筹整合环保、城建、农业等资金,完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储备库,积极申报纳入中央储备库,建立稳定的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经费渠道。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合理保障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投入,并向贫困落后地区予以倾斜支持。根据中央、省及市级有关资金管理办法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以工代赈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撬动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六)强化监督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以本实施方案为依据,制定验收标准和办法,对各区进行验收。各区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工作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考核范围,作为党委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根据《武汉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对污染问题严重、治理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和个人依法进行追责。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19年10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