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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进一步加快推进城乡水环境治理工作三年行动方案(2019年7月-2022年6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4-28  浏览次数:828
核心提示:北京市人民政府近日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加快推进城乡水环境治理工作三年行动方案(2019年7月-2022年6月)》,方案提出,到2022年底

北京市人民政府近日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加快推进城乡水环境治理工作三行动方案(2019年7月-2022年6月)》,方案提出,到2022年底,全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7%以上。

根据方案,到2022年底,北京市中心城区达到99.7%,北京城市副中心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全市农村地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达到55%以上。

方案的其他目标还包括:合流制溢流污染和面源污染治理取得显著成效;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得到有效巩固,污泥产品本地资源化利用率显著提升,国家考核断面水质达到考核要求。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加快推进城乡水环境治理工作三年行动方案(2019年7月-2022年6月)》的通知

京政发〔2019〕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进一步加快推进城乡水环境治理工作三年行动方案(2019年7月-2022年6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0日

北京市进一步加快推进城乡水环境治理工作三年行动方案

(2019年7月—2022年6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水环境治理部署要求,持续改善首都水环境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改善城乡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强化各区主体责任,实现水环境治理由城镇地区向农村地区延伸,由解决集中点源污染向消减面源污染延伸,由黑臭水体治理向小微水体整治延伸,由注重工程建设向更加注重运行管理转变,以农村污水收集处理、小微水体整治、合流制溢流污染和面源污染治理为重点,进一步补短板、强监管,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水环境的需要,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到2022年底,全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7%以上,其中,中心城区达到99.7%,北京城市副中心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全市农村地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达到55%以上;合流制溢流污染和面源污染治理取得显著成效;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得到有效巩固,污泥产品本地资源化利用率显著提升,国家考核断面水质达到考核要求。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农村地区生活污水治理

按照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的原则,以水源地周边村庄、新增民俗旅游村庄、人口密集村庄为重点,利用3年时间,解决900个左右村庄的生活污水治理问题。结合农村户厕改造,采用收集运输处理等方式解决人口较少村庄生活污水治理问题。(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展小微水体整治

开展道路边沟、农村地区沟渠和坑塘等小微水体普查,建立台账,明确小微水体所有者、使用者和管理养护者整治管护职责。按照污水、垃圾、畜禽粪污、水产养殖污染、种植业面源污染治理和农村户厕改造、土地整理、小微湿地建设等协同推进的原则,根据小微水体不同的使用功能,逐一制定整治方案,基本实现无污水排入、无集中漂浮物、无垃圾渣土、无臭味、无违法建设的“五无”目标。(市河长制办公室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园林绿化局配合)

(三)加强合流制溢流污染和面源污染治理

坚持“点、线、面”结合,通过源头治理、末端拦截、分散调蓄、就地处理等方式,消减合流制溢流污染和面源污染。

1.雨污混接错接治理。重点整治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污水乱排直排问题。到2022年底,中心城区治理雨污混接错接1000处,在68条道路上改造雨箅子等雨水收集口,防止倾倒垃圾、污水。(市水务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2.调蓄设施建设。开展初期雨水、合流制溢流污水调蓄设施规划研究,推进调蓄设施建设,逐步建立降雨、设备检修和排水高峰日等特殊情况下污水处理安全运行保障体系。中心城区利用西护城河、前三门盖板河等调蓄初期雨水和合流制溢流污水,减少对下游河道的污染。(市水务局牵头,市规划自然资源委配合)

3.排河口垃圾治理。采取在排河口安装垃圾拦截装置等措施,减少垃圾入河。到2022年底,中心城区建设100处排河口垃圾拦截装置。(市水务局牵头)

4.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持续提高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设施配套率、粪污综合利用率。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深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和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与全程绿色防控,推动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城镇地区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

利用3年时间,新建污水收集管线740公里、再生水管线101公里,改造雨污合流管线82公里,升级改造污水处理厂(站)9座,新建(扩建)再生水厂14座,新增污水处理能力50万立方米/日。推进粪便与生活污水协同处理。

1.中心城区。新建污水收集管线50公里、再生水管线50公里,修复老化腐蚀排水管线155公里。2020年底前完成东坝、垡头、五里坨、小场沟污水处理厂(站)升级改造工程及丰台河西再生水厂(二期)扩建工程建设。2022年底前完成海淀区稻香湖再生水厂扩建工程建设。对重点流域污水排放量、污水处理能力匹配情况进行分析,推进高安屯、酒仙桥和定福庄再生水厂扩建或建设一体化处理装置,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市水务局牵头,市规划自然资源委配合)

2.北京城市副中心。新建污水收集管线90公里、再生水管线10公里,改造雨污合流管线15公里。2021年底前完成河东资源循环利用工程(一期)以及漷县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2022年底前完成马驹桥再生水厂(二期)和台湖第二再生水厂(二期)建设以及减河北资源循环利用工程(一期)建设。2020年底前,通州区国家考核断面水质力争全部达到考核要求。(通州区政府牵头,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3.回龙观天通苑地区。完成排水管线安全检测326公里,改造存在安全隐患的排水管线70公里,改造雨污合流管线20公里。(昌平区政府牵头,市水务局配合)

4.其他城镇地区。新建污水收集管线600公里、再生水管线41公里,改造雨污合流管线47公里。2020年底前,完成房山区韩村河、琉璃河等2座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完成昌平区科技商务区、平谷区大华山镇和延庆区千家店镇、珍珠泉乡、大庄科乡等5座再生水厂建设。2021年底前完成延庆区张山营镇田宋营、四海镇、刘斌堡乡等3座再生水厂建设。2022年6月底前完成房山区城关、良乡等2座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相关区政府牵头,市水务局配合)

5.粪便与生活污水协同处理。开展粪便消纳站、化粪池的污染评价,综合考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负荷、排放标准、处理工艺等因素,研究制定粪便与生活污水协同处理方案。(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

(五)进一步强化水环境监督管理

1.强化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严禁施工降水和基坑排水进入污水处理系统,排查治理河湖水倒灌问题。对于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低于100mg/L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要按照“一厂一策”的原则制定系统化整治方案。农村污水处理厂(站)应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并明确管理维护责任单位。加强污泥处置监管,推进污泥资源化利用,研究推动污泥产品储存、中转场站建设,逐步增加污泥产品在本市园林绿化工程中的使用量。制定城镇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理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推进相关设施达标排放改造。运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污水收集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建立污水收集处理绩效考核付费制度。落实污水处理设施维护单位和运行经费。(市水务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园林绿化局、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排水管网运行监管。开展排水管网权属普查,有序推进无主管网的确权工作,建立完善城市排水管网信息化管理系统,逐步建立最长5年为一个排查周期的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对公共排水管网的巡查和管理养护,建立居住小区等专用排水管网定期清掏养护工作机制,持续开展雨水管网“清管行动”。优化调整路面清扫方式,坚决杜绝垃圾、渣土、路面清洗污水进入雨水口。(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深入开展入河(湖)排污口整治。健全排污口管理制度,对入河(湖)排污口进行统一编码,明确管理单位和管理责任。以不达标水体为重点,排查摸清沿岸排污口底数,逐一登记建档,实现生态环境部门与水务部门信息共享。加大整治力度,杜绝污水直排入河(湖)。(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务局配合)

4.规范工业企业排水管理。排放污水的工业企业应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按证排污。对于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采取相关整治措施。排放含重金属、难以生化降解成分以及高盐度的工业废水,不得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评估现有接入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企业废水对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影响,导致出水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退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务局配合)

5.加强水体及岸线垃圾治理。对城市蓝线及河湖管理范围内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进行整治,规范垃圾转运站管理,减少雨季污染物冲刷入河(湖)量,防止垃圾渗滤液直排入河。(市城市管理委牵头)

6.加强水环境联合执法。完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强化溯源追查和执法,重点查处河道沿岸工业生产、餐饮、洗车、洗涤、医疗等单位超标排污和偷排污水行为。(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政策

(一)投资建设支持政策

1.中心城区、回龙观天通苑地区。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再生水)厂(站)建设资金由特许经营主体承担,50%的征地拆迁资金由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解决,剩余50%的征地拆迁资金由所在地区政府承担。中心城区、回龙观天通苑地区的污水收集管线和再生水利用管线、雨水管线改造、初期雨水调蓄设施、污水调蓄设施、污泥资源化利用等项目建设资金以及50%的征地拆迁资金由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解决,剩余50%的征地拆迁资金由所在地区政府承担。中心城区、回龙观天通苑地区的排水管网更新改造、雨污混接错接治理、除臭系统改造、雨箅子更换、排河口垃圾拦截装置安装、一体化处理装置建设运营费用按现行特许经营服务协议给予保障。(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北京城市副中心及通州区其他区域。污水处理(再生水)厂(站)建设资金由特许经营主体承担,征地拆迁资金由通州区政府统筹解决。北京城市副中心的污水收集管线、再生水利用管线建设资金由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安排,拆迁资金由通州区政府承担。乡镇地区污水收集管线、再生水利用管线建设资金的90%由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解决,拆迁资金和其余10%建设资金由通州区政府承担。农村地区污水收集管线和再生水利用管线骨干管网建设资金的70%由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解决,拆迁资金和其余30%建设资金由通州区政府承担。(市发展改革委、通州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其他城镇地区。污水处理(再生水)厂(站)建设资金由特许经营主体承担,征地拆迁资金由相关区、乡镇政府承担。对生态涵养发展区、城市发展新区的城镇地区污水收集管线、再生水利用管线项目,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分别给予建设资金的90%和70%支持,不足部分和拆迁资金由所在地区、乡镇政府承担。(市发展改革委、相关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其他农村地区。实行企业建厂、政府建网、市区补贴、考核付费的工作模式,推进农村地区生活污水治理设施专业化建设、专业化运营。污水处理(再生水)厂(站)建设资金由特许经营主体承担,征地拆迁资金由区政府及有关乡镇政府统筹解决。对农村地区污水收集管线和再生水利用管线骨干管网建设资金,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按不同比例给予支持,生态涵养区为90%,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为50%,其他农村地区为70%。具体支持金额与污水处理量挂钩,相关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另行制定。(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相关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运营管理支持政策

1.市级财政对农村地区污水处理(再生水)厂(站)运营经费按不同比例给予补贴,生态涵养区和通州区农村地区补贴比例为70%,朝阳区、海淀区和丰台区农村地区为50%,其他农村地区为60%,补贴基数为3元/立方米。各有关区政府要按照特许经营服务协议,对各特许经营主体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支付服务费用。(市财政局、市水务局牵头)

2.完善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适时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原则上应当覆盖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建立农村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开展收费试点,逐步扩大收费范围。(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水务局、市财政局配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基础工作

各区政府要在2020年2月底前明确落实本方案的具体措施,细化年度目标、工作任务、责任单位,并向社会公开。各牵头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汇总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存在问题。要将本方案确定的各项建设任务纳入建设项目规划储备库,各相关审批部门加快办理手续,为项目尽早开工建设和发挥效益创造条件。

(二)强化技术指导

市水务局要组织编制农村地区污水治理技术指导手册,突出分类指导和用生态方法解决生态问题的要求,按照“因地制宜,投入节约、维护简便、节能低耗、运行可靠”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规模,在出水水质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612-2019)前提下,优先使用建设运行成本低、运行维护简便、处理效果稳定并经过充分论证和试点实验的处理工艺和技术。鼓励农村地区污水处理后就地利用。

(三)严格日常监督

按照“河长制既是工作机制,也是责任制,要一抓到底”的工作要求,将本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作为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持续开展“清河行动”。同时,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载体,加大违法排污行为曝光力度,形成有力震慑。

(四)做好宣传引导

加大节水和水环境保护宣传力度,持续推进污水收集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向公众开放,引导公众自觉节约水资源、保护水环境、爱护水设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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