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温州印发《温州市工业企业环保行政许可规范管理改革方案》。详情如下:
温州市工业企业环保行政许可规范管理改革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290号)《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8〕57号)等文件精神,提高我市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排污许可证发放)管理效能,解决生态环境管理历史遗留问题,助推我市“两个健康”先行区创建,特制定本方案。
一、原则目标
(一)基本原则
1.问题导向,分类施策。坚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生态环境管理历史遗留问题和促进经济转型发展为导向,坚持实事求是、统筹兼顾、客观公平,制定历史遗留环评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措施,引导排污单位规范排污行为,推进民营企业合法排污,最终实现将所有排污单位全部纳入生态环境管理。
2.全面推进,改革创新。以“二污普”数据库为基础,摸清我市工业企业底数,通过实施清理整顿方案,补齐生态环境管理短板。发挥各级政府引导作用,推进生态环境行政许可简政放权,落实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探索建立生态环境行政许可企业承诺制,解决排污许可证核发问题。
3.明确责任,强化监督。督促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确保手续齐备,按证排污,自证守法。生态环境部门依法管理,按证监管,违法严查。
(二)工作目标
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强化生态环境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我市工业企业生态环境行政许可执行率,落实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制度,防范环境风险和社会风险,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通过清理整顿,到2019年底全市工业企业生态环境行政许可执行率和历史遗留问题清理整顿执行率合计达到70%以上;到2020年底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二、工作任务
通过开展“排查、分类、清理”三项工作任务,全面清理我市生态环境行政许可手续不齐备的工业企业,切实做到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全覆盖。
(一)摸清底数
全面排查我市工业企业生态环境行政许可手续是否齐备,精准锁定到每一家,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七类行业整治提升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温政办〔2018〕99号)精神,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制鞋、有色金属、农副食品、废塑料、气流纺等七类行业原则上仍按照原整治提升行动方案执行。上述七类行业企业中原地整治提升的企业可参照本方案规定进行分类处置。
(二)科学分类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企业现状,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按照禁止类、依法审批备案类、简化环评类、承诺整改类、过渡类及豁免类等六类标准,对现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手续不健全的企业进行科学划分。
1.禁止类
对位于各类保护区和生态红线区内,属于落后产能淘汰且治理无望,列入整治关停名单的企业,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协商确定,提请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停。
2.依法审批备案类
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工业项目,按照现有管理规定进行依法审批和登记备案,并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已实施“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区域内的项目以及符合“零土地”技改政策的项目,按相应政策和规定执行。
3.豁免类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文确定的四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清单进行补充,报省生态环境厅同意后实施。属于豁免清单内的企业直接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申请登记,并根据需要自行下载登记结果存档。
对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企业,出租场地给其他企业用于原审批功能进行生产的,在总生产规模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未超过原审批规模和总量的前提下,承租方可适用原出租方已有的环评手续,无需另行办理环评手续。
豁免的企业应按照名录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不免除其应当承担的其他生态环境责任和义务。
4.简化环评类
对本方案颁布前已投产,未批先建或批建不符且不属于以上三类情况的工业企业,编制《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报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
《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不严格按照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要求进行编制,但需明确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设备和污染防治设施、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清单、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总量清单及企业负责人承诺书等内容,具体格式由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并实施。
5.承诺整改类
对简化环评类企业中污染防治措施暂时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由企业提出整改承诺书和整改方案,生态环境部门先行受理备案《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按照规定先行发放临时排污许可证,在许可证中记载其存在的问题和承诺整改的内容和期限。该类企业在承诺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半年)内需完成整改并提供达标排放证明,生态环境部门依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6.过渡类
对简化环评类企业中选址不符合现行环境功能区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工业企业,通过承诺搬迁或调整用地功能的形式对《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先行备案,并按规定申领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1年)。生产期限到期前,相应规划已经调整满足要求的,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企业申请更换备案文件和排污许可证。生产期限到期后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视情况予以延期或关停。
(三)清理整顿
1.强化事中管理。承诺整改类企业在承诺期限内未履行整改要求或未在规定期限内购买初始排污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备案文件,注销排污许可证,依法处罚并责令停产。
按照排污许可证发放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的原则,全市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方案涉及企业的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工作,对满足条件的企业做到排污许可证应发尽发。各行业企业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期限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一律依法处罚并责令关闭,最终实现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全覆盖。
2.强化事后管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简化管理类、承诺整改类和过渡类企业,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加密区域环境质量和企业排放的监测工作。如发现企业排放超标、应从快从严立案查处,停产整顿,确保环境质量改善,保障群众生产生活环境权益。
三、工作措施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优化服务,把“最多跑一次”和环保柔性执法理念融入到此项改革中,并提高行政许可效率。
(一)共享环境监测数据
在工业企业数量较多、行业分布相对集中的区域,环境现状调查数据可直接采用评价区域环境现状监测报告,或多个企业联合委托监测,实现资源节约,数据共享。
(二)核定现状排污总量
对没有排污权总量指标,但涉及主要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应根据其《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中核定的总量指标,补办初始排污权,企业可通过先承诺后补办的方式,先办理备案手续,并核发排污许可证。在承诺期(取得备案手续后三个月内)内,由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核定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并核发排污权证,企业按照“十三五”五年期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有偿取得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
(三)统一申报材料要求
按照“最多跑一次”审批改革精神,统一申报材料和要求。各企业要如实申报各项材料,对现状环评内容、结论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环评编制及受理时无需进行厂房产权及合规性审查,仅计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其他防护距离不作为前置条件);涉及税收证明的,由企业自行提供复印件;危险废物以委托处置合同或厂家回收合同为准;凡涉及承诺书的,均须法定代表人署名并加盖企业公章。
(四)提高行政许可效率
生态环境部门可按行业、分区域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批量受理、批量审查、单独备案。负责审批的生态环境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和环保承诺书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交集体研究决定后,予以备案。备案后进行结果公告,公告内容需包含利害相关人复议、诉讼权利和期限。完善环保行政许可监管制度,推行环保柔性执法。
(五)做好风险防范
加大政策法律的宣传力度,做好困难企业、关停企业思想工作,做好周边群众思想工作,做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稳定推进,不引起社会矛盾。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9年9月底之前)
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会同各乡镇、街道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与行业协会,开展全面、系统的调查摸底,按照本方案的要求进行分类。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9年9月-2020年6月底)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组织专班,集中推进,力争年底基本完成。2020年6月底前,所有在生产的工业企业全面取得生态环境行政许可手续。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0年7月-2020年12月底)
2020年7月之后,全面开展清理整顿工作,没有取得生态环境行政许可手续的工业企业,一律依法处罚并责令停产、关闭。到2020年12月所有企业全面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出台“一证式”管理工作制度,严格持证排污、按证管理,坚决查处无证排污、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工业企业历史遗留环评和排污许可问题审批改革暨清理整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组长,联系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任副组长,各县(市、区)、功能区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抽调业务骨干,专职负责具体工作落实。工业企业数量较多的乡镇、街道,须落实专人负责工作开展。
(二)强化宣传发动
各地应通过动员会、吹风会、座谈会等形式,向各级政府、各行业协会、各相关部门(单位)传达政策、文件精神,把此次改革对“两个健康”先行区建设的重要性和改善环境质量的必要性宣传到位。引领行业协会积极参与沟通协调,引导环保产业技术服务单位及早介入并提供专业优质的服务,督促企业主动履行主体责任、承担应尽的义务。
(三)严格责任追究
工业企业历史遗留环评和排污许可问题审批改革暨清理整顿工作作为判断地方政府落实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重要依据,纳入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年度考核。
(四)允许创新容错
为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根据《温州市改革创新容错免责办法(试行)》(温委办发〔2016〕107号)精神,对工作中认真履职、执政为民、担当尽责,但未达到预期效果或存在过错失误的工作人员,按照改革创新容错免责相应条款免于处分。
本方案由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