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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壤、固废领域权力事项技术审查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4-26  浏览次数:470
核心提示: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关于征求《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壤、固废领域权力事项技术审查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关于征求《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壤、固废领域权力事项技术审查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通知,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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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众,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义乌分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第65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土壤、固废领域权力事项技术审查工作,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和工作员遵守纪律规定与廉政行为准则,我厅起草了《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壤、固废领域权力事项技术审查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公众和有关单位意见。

意见征求时限:11月26日—12月4日,逾期未反馈视作无意见。书面意见建议请传真至0571-28869121,电子版请发至邮箱:wangyj@zjepb.gov.cn。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土壤处 王叶杰,联系电话:0571-28058157。

附件: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壤、固废领域权力事项技术审查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各技术审查单位,浙江省环境科学学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6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我厅通过公开招投标每年确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技术审查单位,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查单位各2-3家。为进一步规范土壤、固废领域权力事项技术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查程序

(一)委托技术审查单位。各申请单位将相关技术报告及申请材料上报我厅(见附件1),我厅将按上报时间先后顺序,轮流委托各技术审查单位开展书面或现场审查。

(二)确定专家审查会。技术审查单位应在受委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定专家审查会时间,并通过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按照不同专业领域条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审查会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由系统自动短信通知,专家回复短信的形式确认是否参会,逾期不回复的专家将被取消下一次随机抽取资格。确认参会的专家应在专家审查会前向技术审查单位提交书面审查意见。专家审查会由技术审查机构负责组织,业主单位、技术报告编制单位、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均应派员参会,专家审查会应形成书面专家审查意见并提交技术审查单位。

(三)技术审查结果。报告通过专家审查会且满足相关要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技术审查单位应完成技术审查工作,向我厅出具书面技术审查意见。技术审查意见应作出是否同意通过评审的结论性意见。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技术审查程序

(一)委托技术审查单位。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应于每周五前将下一周拟审查的申请危废经营许可证企业名单(见附件1)上报我厅,我厅将按上报时间先后顺序,轮流委托各技术审查单位开展书面及现场核查工作。

(二)确定技术审查会。技术审查单位应在受委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商定现场审核时间,确定技术审查会议专家,原则上应在受委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召开技术审查会议。技术审查单位应通过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按照不同专业领域条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审查会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由系统自动短信通知,专家回复短信的形式确认是否参会,逾期不回复的专家将被取消下一次随机抽取资格。确认参会的专家应在专家审查会前向技术审查单位提交书面审查意见。专家审查会由技术审查机构负责组织,申请单位、项目所在地市生态环境局均应派员参会,专家审查会应形成书面专家审查意见并提交技术审查单位。

(三)技术审查结果。通过专家技术审查会召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技术审查单位应完成技术审查工作,向各市生态环境局出具书面技术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对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关于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7个条件,逐一评价后给出是否符合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条件的意见,提出建议颁发的许可证的期限、处理方式、处理废物种类和规模。

三、纪律规定与廉政行为准则

(一)土壤、固废领域权力事项审批、审核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项禁令”和《固体废物管理廉政建设“七不准、七承诺”》要求,遵循政治严肃、纪律严明、作风严谨、管理严格和形象严整的原则,坚决执行廉政建设规定,严格依法行政,严格遵守组织纪律。

(二)我厅向省财政厅申请了土壤、固废领域权力事项技术审查经费,我厅负责办理或委托的土壤、固废领域权力事项的技术审查会所有费用均在该经费中列支,各市生态环境局和技术审查单位不得向企业另行收取与技术审查相关的其他费用。

(三)技术审查单位和专家应当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所审查的项目做出审查意见和建议,对提交的审查意见和建议负责。对存在违规收受他人好处,重复收取申请单位及相关利益方支付的评审劳务报酬的技术审查单位工作人员或专家,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审查资格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同时,发现申请单位和相关利益方在技术审查过程中向技术审查单位工作人员、参与技术审查专家行贿的,将暂缓办理其申请的事项。

(四)技术审查单位在每次技术审查会上宣读《浙江省土壤、固废领域权力事项技术审查廉政通告》(见附件2),并请参会的技术审查单位工作人员和专家签字确认知晓相关廉政规定,签字回执应存档备查。

三、工作考核要求

(一)生态环境部门应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和“八统一”要求,严格把关,优质服务,及时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按月上报受委托审批结果汇总情况。我厅将不定期对各地的土壤、固废领域权力事项的审批审核行为及事后监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规审批审核、监管不力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收回委托审批权限。

(二)我厅委托浙江省环境科学学会分别建立土壤、固废领域的专家库,出台相关专家管理办法,对审查专家实行“统一条件,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细化专家资格管理、权利义务等要求,明确专家违规的惩处措施,发现专家违规收受他人好处,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公正履行审查职责,无正当理由缺席技术审查会等行为的,将移出专家库,取消其评审资格。

(三)技术审查单位应严格遵守审查时限、合理选择技术审查会专家、保证技术审查质量。生态环境部门应对技术审查单位的每次审查工作进行评分,并将全年评分情况汇总后于每年12月底前报我厅(见附件3)。我厅将根据评分情况,对技术审查单位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扣除10%-20%合同额。

(四)生态环境部门和技术审查单位应对每位专家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职业道德、廉政纪律等方面进行评分,并将全年评分情况汇总后于每年12月底前报我厅(见附件4),我厅委托浙江省环境科学学会根据综合评分情况和专家管理办法,对审查专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专家,移出相关专家库名单。

此件发布后,原浙环函〔2018〕176文同时废止。

附件:

1、土壤、固废领域权力事项拟开展技术审查项目名单

2、浙江省土壤、固废领域权力事项技术审查廉政通告

3、技术审查工作评分表

4、技术审查会专家评分表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1月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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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浙江省土壤、固废领域权力事项技术审查廉政通告

技术审查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参加技术审查的专家应严格遵守廉政纪律,发现下列情形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审查资格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收取申请单位及相关利益方给予的咨询费、劳务费以及以任何名义给予的报酬。收受许可证申请单位及相关利益方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以及压价购买商品和债券。

二、在申请单位及相关利益方报销应由技术审查单位或工作人员、专家私人负担的任何费用。

三、接受申请单位相关利益方的宴请,接受邀请参加旅游、社会营业性娱乐场所的活动及任何赌博性质的活动。

四、向申请单位及相关利益方提出工作以外的要求和暗示。

五、技术审查单位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对申请材料提供咨询并谋取私利。

六、由申请单位及相关利益方支付或部分支付应由技术审查单位负担的项目评审查会务费用。

七、任何妨碍技术审查科学、客观、公正的行为。

八、对申请单位及相关利益方作出与技术审查事项有关的决定或承诺。

九、干预申请单位及相关利益方的行政或者经营管理活动。承担技术审查任务时,隐瞒与许可证申请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并不主动回避。

十、泄露知悉的申请单位商业秘密及技术审查工作内情。

若技术审查单位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有关情况可直接反馈省生态环境厅机关纪委或驻厅纪检监察组予以处理。若参加技术审查的专家违反上述规定,我们将予以通报批评并移出专家库。

对技术审查单位或专家作出的评审意见需要申辩的,请联系省生态环境厅土壤处:0571-28172893(土壤)、0571-28058157(固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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