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2019年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单》的通知,列举899家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详情如下: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
按照我省“土十条”2019年度计划,我厅对2018年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单进行更新,现将《四川省2019年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单》印发你们,并要求如下:
一、签订《责任书》。2019年底前,属地政府要与新列入名单的重点监管单位签订《企业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生态环境部门要督导相关单位在责任书规定时限内,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订整改方案、完成整改工作,按时报请属地政府确认达到整改要求。
二、开展土壤监测。重点监管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厅《关于做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环境自行监测工作的通知》(川环办函〔2018〕446号)要求,于2020年11月底前完成企业用地自行监测并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监测报告。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于2020年11月底前完成重点监控单位周边土壤监督性监测工作。
三、报告排污情况。重点监控单位在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时,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其排放,防止其渗漏、流失、扬散,避免污染土壤,并按年度向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四、公开有关信息。重点监控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开《企业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土壤污染隐患整改方案、污染地块的土壤调查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方案及其成效评估报告、污染物产生及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
五、修订应急预案。重点监控单位要及时修改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增加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内容,修订后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请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加强监督指导,帮助辖区内土壤重点监管单位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防突发土壤环境污染事故。
联系人:生态环境厅土壤处 巫梦一 80589062 18681255989
省环科院土壤所 冯雯娟 18280073075
附件:四川省2019年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单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10月11日
附件
2019年四川省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