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制定出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869—2019)(以下简称《标准》),适用处理规模在500吨/日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于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填补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标准体系的空白。
此次福建省制定出台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综合考虑省农村实际和现有的经济技术条件,实行分类分区原则。不同地区、不同处理规模执行不同排放标准。如,对出水排入Ⅲ类功能水域,以及湖泊等封闭水域或水库等半封闭水域的处理设施,从严执行一级标准;对收纳水体水质要求不高的处理设施,执行相对宽松的二级标准。对已经发生黑臭的水体,严格控制氨氮指标;而对20吨/日以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适当放宽要求。
该标准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相比,本标准选取的指标更精简,选取了四项必控指标和三项选控指标,《标准》不一味要求治理深度,鼓励污水经过适度处理达到一定回用控制标准后资源化利用,在有条件的地方,通过农田、林地消纳生活污水中的氮、磷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