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发布《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报批稿)》。详情如下: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推荐性省级地方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拟批准发布《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推荐性省级地方标准,按照推荐性地方标准制订程序的要求,现将标准公开征求意见。请认真组织讨论研究,提出修改意见,于2019年12月12日前返回。逾期视为无意见。标准文本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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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地方标准技术审查部 郭晨露 TEL:0571-85786612
前 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物防治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浙江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和水环境风险管控,减少重金属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电镀工艺、污染治理技术和管理水平进步,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新建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自20XX年XX月XX日起,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中的相关规定。各地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颁布实施后,国家修订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及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和严于本标准时,执行国家标准要求。
本标准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的术语和定义、区域划分、水污染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达标判定、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GB 18871的规定。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直接或间接向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66 水质 总铬的测定
GB/T 746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70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1 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2 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谱法
GB/T 7484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7 水质 银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1 水质 铁、锰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21900-2008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70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气校正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光光谱法
HJ/T 341 水质 汞的测定 冷原子荧光法(试行)
HJ/T 345 水质 铁的测定 邻菲啰啉分光光度法(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84 氰化物的测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HJ 485 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HJ 486 水质 铜的测定 2,9-二甲基-1,10-菲啰啉分光光度法
HJ 487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HJ 488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489 水质 银的测定 3,5-Br2-PADAP分光光度法
HJ 490 水质 银的测定 镉试剂2B分光光度法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97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59 水质 氰化物等的测定 真空检测管-电子比色法
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94 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 700 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57 水质 铬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776 水质 32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钾法
HJ 908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流动注射-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HJ 985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工业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围的公告》(环境保护部 公告2008年 第30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电镀 electroplating
利用电解方法在零件表面沉积均匀、致密、结合良好的金属或合金层的过程。包括镀前处理(去油、去锈、酸洗等)、镀上金属层和镀后处理(钝化、去氢、封闭等)。
3.2化学转化膜 chemical conversion coating金属(包括镀层金属)表层原子与介质中的阴离子发生化学氧化或电化学氧化反应,在金属表面生产附着力良好的化学物膜层。化学转化膜工艺通常包括钝化、阳极氧化等表面处理工艺。
3.3化学镀 electroless plating
也称无电解镀或者自催化镀,是在无外加电流的情况下借助合适的还原剂,使镀液中金属离子还原成金属,并沉积到零件表面的一种镀覆方法。
3.4单层镀 monolayer coating
通过一次电镀,在零件表面形成单金属镀层或合金镀层的过程。
3.5多层镀 multilayer coating
进行二次及二次以上的电镀、在零件表面形成两层或两层以上镀层的过程。如钢铁零件镀防护-装饰性铬镀层,需先镀中间镀层后再镀铬。
3.6电镀排污单位 elecroplating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有电镀、化学镀、化学转化膜等生产工序和设施的排污单位,包括专业电镀企业和有电镀的工序的企业。
3.7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centralized sewage treatment plant specially treated with electroplating wastewater
位于电镀专业园区内并拥有专门处理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且该处理设施不应混入其他行业废水。
3.8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
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园区(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集聚区等)工业污水处理厂(不含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3.9直接排放 direct dis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3.10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ge
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或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1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
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关系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3.12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面积镀件镀层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4 区域划分
4.1 本标准将浙江省划分为太湖流域地区和其他地区,按所在区域执行相应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 太湖流域地区,依据《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围的公告》确定,包括湖州市、嘉兴市、杭州市区(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余杭区、西湖区、临安区的钱塘江流域以外区域)。
4.3 其他地区,除太湖流域地区以外的行政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