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钢铁行业资源综合利用领域标准化队伍建设,有关单位提出了钢铁行业资源综合利用标准化工作组筹建方案。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将筹建方案予以公示,截止日期2019年12月10日。
如有不同意见,请在公示期间将意见书面反馈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电子邮件发送至wuhaoyu@miit.gov.cn(邮件主题注明:钢铁行业资源综合利用标准化工作组筹建方案反馈)。
公示时间:2019年11月11日-2019年12月10日
联系电话:010-68205240
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邮编:100804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2019年11月11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钢铁行业资源综合利用
标准化工作组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为了充分发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社会团体等方面专家的作用,广泛开展钢铁行业资源综合利用领域的标准化工作,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成立钢铁行业资源综合利用标准化工作组。
第三条本工作组是在资源综合利用专业领域内,从事钢铁行业资源综合利用标准研究和制修订等工作的标准化技术组织。
第四条钢铁行业资源综合利用标准化工作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
第五条工作组遵循公开、公正、透明、协商一致的原则,联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标准的研究和制修订等工作。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六条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并提出有关钢铁行业资源综合利用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七条编制钢铁行业资源综合利用领域标准体系,根据技术和产业发展的需求,提出钢铁行业资源综合利用领域制修订行业标准项目建议,调查研究钢铁行业资源综合利用相关标准实施情况,对已发布实施标准进行后评估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相关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
第八条开展钢铁行业资源综合利用领域行业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相关团体标准转化为行业标准的审查,及行业标准外文版的组织翻译和审查工作。
第九条开展钢铁行业资源综合利用领域行业标准的宣贯、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和行业标准起草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十条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承担钢铁行业资源综合利用领域行业标准的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组织开展本领域国内外标准一致性比对分析,跟踪、研究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
第十二条承担工业和信息化部交办涉及钢铁行业资源综合利用领域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在完成上述任务前提下,钢铁行业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组将面向全社会开展钢铁行业资源综合利用标准化工作。接受省、市和企业等的委托,承担钢铁行业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修订、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钢铁行业资源综合利用标准化工作组由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政府组织、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选派的专家组成。每届工作组委员任期为三年。钢铁行业资源综合利用标准化工作组的组成方案,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工作组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名,秘书长1名,委员若干名。
主任委员负责工作组的全面工作,通过秘书处就工作组的主要工作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汇报;指导工作组秘书处履行其职责;主持工作会议,并在会议期间确保充分归纳各代表的意见,组织形成会议上的所有重要决议,以便在标准制定、修订和其他重大事项上达成一致意见。主任委员可授权副主任委员履行上述职责。
副主任委员除承担委员应有的职责外,其主要职责是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并可受主任委员的委托履行主任委员的职责。
工作组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确保工作组的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及聘任顾问、观察员)分别按如下程序产生:
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由秘书处推荐,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三年,可以连聘。
秘书处设在冶金工业规划研究院,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工作组秘书长由秘书处所在单位推荐,秘书处秘书由秘书长提出人选,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三年,可以连聘。
委员由热爱标准化工作的钢铁行业资源综合利用专业人员自我推荐或单位推荐,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三年,可以连聘。
工作组可根据需要聘请顾问,顾问可从专业领域对工作组工作给予指导,参加工作组会议,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无表决权。顾问有权获得本分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工作组可根据需要设观察成员。观察成员由本领域有关单位提出申请,工作组批准。观察成员人数不限。观察成员的代表可被邀请列席工作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观察成员有权获得本分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七条工作组委员应积极参加工作组的工作(如对钢铁行业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标准的审查等)。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工作组活动,或经常不能参加工作组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工作组委员者,由工作组提出调整或解聘的建议,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批准。需增补的委员由工作组推荐人选,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批准和聘任。
委员在本工作组内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本工作组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八条工作组委员有义务保守工作组内部有关信息和技术秘密,未经批准,工作组委员不得对外发布标准制定信息,不得泄露工作组会议、文档及其他内部信息,或从事商业炒作,一经发现,则取消所在单位的委员资格;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委员,工作组保留公开谴责或提出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钢铁行业资源综合利用标准化工作组根据标准编制的需要,成立临时性的项目组。项目组全面负责相关标准的研制工作。新项目组的成立与现有项目组的撤销由委员大会审议通过。项目召集人一名,编辑若干名。
第二十条为充分发挥钢铁行业资源综合利用领域专家的作用,提高工作组的科学性、权威性、公平性、公正性、客观性,工作组将聘请有关专家担任特约顾问和观察员,并颁发聘书。特约顾问协助工作组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钢铁行业资源综合利用标准化工作组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建议,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经批准后,列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
第二十二条钢铁行业资源综合利用标准化工作组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下达的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
第二十三条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工作组有关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为1个月。工作组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送秘书处。
第二十四条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可会议审查或函审)。
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提出书面意见者,也未派代表参加,以及函审时未在规定时间内投票者,按同意计票)。
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二十五条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附件。工作组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二十六条标准报批稿经工作组主任委员审核签字后,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按本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工作组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主任委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工作组会议。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八条工作组的工作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二十九条工作组的工作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1)工业和信息化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经费;
2)委员单位交纳的费用;
3)有关方面对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含标准的制定、修订项目的集资)。
4)其他。
第三十条工作组秘书处负责费用的收取。
第三十一条工作组的经费主要用途:
1)工作组会议等活动费用;
2)向委员单位或有关单位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3)标准编、审费,出版物编辑、国际标准文件翻译等稿酬和人员劳务等费用;
4)秘书处办公用品、消耗物品等日常费用。
经费中每项开支应由秘书处提出,工作组秘书处挂靠单位负责人签字审批后方可支出。
第三十二条工作组委员参加工作组组织的各项活动的差旅费由委员所在单位支付。
第三十三条工作组秘书处指派专人对工作组的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算、决算由工作组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钢铁行业资源综合利用标准化工作组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自批准之日起即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