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镇江印发《镇江市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文件要求,2019年10月底前钢铁企业全过程达到超低排放水平,实现全负荷、全时段、全流程污染排放有效管控。水泥行业2019年6月1日前水泥窑烟气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0毫克/立方米。2019年底前,生活垃圾焚烧基本实现达标排放,鼓励燃气机组实施深度脱氮,燃煤机组实施有色烟羽深度治理。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于2019年底前全部完成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改造;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镇江市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大气污染防治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是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内容。2019年是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的攻坚之年,为实现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全面改善,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求,依据《江苏省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特制订镇江市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一、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
(一) 空气质量改善管理目标
2019年,全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66.8%,PM2.5平均浓度下降到48微克/立方米以下;市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66.8%,PM2.5平均浓度下降到50微克/立方米以下;各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见表1。
(二)主要大气污染物减排目标2019年,全市主要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比2015年分别削减20%、18%、18%。据此,2019年各地主要大气污染物比2018年减排目标见表2。
二、主要任务(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进产业绿色发展
1.加大区域产业布局调整力度。重点实施压减、转移、改造和提升计划,对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污染企业进行搬迁重组、优化布局。推进重污染企业搬迁治理,到2019底前,加快城市主城区范围内水泥、石化、化工、有色等重污染企业的关停或搬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各地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地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大幅提升区域污染防治能力。推进共性工厂建设和集中处理,推进园区企业集中配套、共享、提升环保设施,培育上下游产业链,实现同类企业大气污染物集中处理。启动建设2个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理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对开发区、高新区、工业园区等进行集中整治,大幅提升大气污染物收集、污染物处置和生态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委牵头,市商务局、科技局等配合)
3.完成“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2019年10月底前全市完成涉气“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任务,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依法注销相关生产许可;列入整合搬迁类的,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商务局、城管局、农业农村局等配合)
4.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散乱污”企业列入升级改造类的,树立行业标杆,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商务局、城管局、农业农村局等配合)
5.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从空间布局优化、产业结构调整、资源高效利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组织管理创新等方面,分类、分步推进现有各类园区实施新一轮循环化改造。2019年率先启动化工园区新一轮循环化改造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牵头,市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科技局等配合)
(二)全面推进超低排放改造,实现工业污染物深度减排
6.推进钢铁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根据《江苏省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要求企业通过配备高效环保设施,加强环境管理,提高清洁运输比例等方式,2019年10月底前钢铁企业全过程达到超低排放水平,实现全负荷、全时段、全流程污染排放有效管控。(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7.开展非电行业氮氧化物深度减排。水泥行业2019年6月1日前水泥窑烟气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0毫克/立方米。(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8.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2019年底前,生活垃圾焚烧基本实现达标排放,鼓励燃气机组实施深度脱氮,燃煤机组实施有色烟羽深度治理。(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和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9.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2019年6月底前,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等原则进行整治,鼓励使用太阳能、生物质能等;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于2019年底前全部完成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改造;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其余燃煤锅炉全部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等配合)
10.推进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碳素等行业现有企业以及在用锅炉,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完成声功能区调整和划定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11.强化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管理。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做好2019年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数据统计工作。根据《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落实企业履行源头风险管理责任,建立环境风险预警体系,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并督促企业按要求开展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构建清洁高效能源体系
12.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2019年,全市非电行业煤炭消耗量比2016年减少165万吨。各地加快煤炭消费总量削减任务分解落实,重点削减非电用煤,电力行业煤炭消费占煤炭消费总量比重提高到70%以上。参照省级模式,加强预警和通报工作,及时掌控重点减煤项目实施进度,确保年度计划落实到位。(市发展和改革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13.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加大对纯凝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技术改造力度,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充分释放和提高供热能力。2019年底前,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全部关停整合,鼓励关停整合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30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小热电。加大散煤治理力度,严格落实《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
14.抓好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2019年,天然气消费量力争增长10%左右。鼓励各类资本进入供气市场,保障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清洁能源汽车等天然气供应。(市发展和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配合)
15.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有序发展水电,优化风能、太阳能开发布局,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在具备资源条件的地方,鼓励发展县域生物质热电联产、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生物天然气。推进建筑陶瓷行业清洁能源改造。到2019年底,非化石能源发电装机及占市内电力装机比例完成上级部门下达任务;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完成上级部门下达任务。(市发展和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16.加快农村“煤改电”电网升级改造。完善农村能源基础设施网络,推进新一轮农村电网升级改造。加快中压配电网主干网建设,优化农网地区配电变压器布点。加强城乡配电网统一规划、统一标准,促进农村地区电力基础设施提档升级。(市发展和改革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
17.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2019年。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同比下降3.0%,能源消费增量控制在50万吨标准煤以内。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实现重点用能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市发展和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配合)
18.稳步提升新建建筑能效水平。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居住建筑执行65%节能设计标准。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改造。(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配合)
(四)积极调整运输结构,发展绿色交通体系
19.开展清洁运输行动。高度重视长江、京杭运河“两河”和高速公路、高架桥“两路”的大气污染治理,加强车船燃油和船体覆盖的联合监管,推动解决因交通拥堵、汽车怠速导致PM2.5排放增加的问题。落实《江苏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各项重点任务,落实区域港口货运和集装箱转运专项治理(含岸电)方案,大幅提升铁路、水路货运比例,2019年铁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比例完成上级部门下达任务,加快解决铁路接驳“最后一公里”问题。(市发展和改革委、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镇江海事局配合)
20.推进煤炭、建材、矿石等运输“公为铁”“公转水”比例。钢铁、电解铝、电力等重点企业要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充分利用已有铁路专用线能力。2019年底前,煤炭逐步转向铁路或水路运输,不断增加铁路和水路运输比例。(市发展和改革委、交通运输局牵头,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配合)
21.推进集约高效的运输模式发展。发挥铁路、水运在大宗物料长距离运输中的骨干作用。大力发展多式联运,重点港口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年均增长率完成上级下达任务。推进集装箱运输“水水中转”,2019年底前,具备条件的港口比例完成上级下达任务。依托铁路物流基地、公路港和内河港口等,推进多式联运型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等配合)
22.开展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建设城市绿色物流体系,支持利用城市现有铁路货场、物流货场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通过扩大轻型燃油物流车的禁行区域、给电动物流车提供通行便利等措施。引导和鼓励城市货运配送组织模式创新,鼓励城市配送企业创新统一配送、集中配送、分时配送、共同配送等集约化运输组织模式。推进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降低货物运输空载率,2019年底前中长途货车空驶率完成上级下达任务。(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商务局负责)
23.深化船舶排放控制区和绿色港口建设。所有港口实施二阶段船舶排放控制区措施,2019年底前调整扩大船舶排放控制区范围。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和各项规定,全面加强执法检查,深入推进落实排放控制区措施。加快建设船舶尾气排放遥感监测系统,2019年完成3套大桥固定式船舶尾气排放遥感监测点建设。(市交通运输局、镇江海事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能负责)
24.加大船舶更新升级改造和污染防治力度。实施高排放船舶专项整治行动,制定内河禁限行等措施,限制高排放船舶使用,鼓励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长江内河现有船舶完成改造,改造后仍达不到新的环保标准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严格执行船舶强制报废制度,推动内河船舶改造,加强颗粒物排放控制,开展减少氮氧化物排放试点工作。(市交通运输局牵头,镇江海事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配合)
25. 开展清洁油品行动。开展船舶燃油专项整治行动,实施进一步降低燃油硫含量,增加氮排放控制等船舶污染控制要求。大力开展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罐车、假劣尿素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清除、彻底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车),违法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假劣油品现象基本消除。(市市场监管局、商务局按职责负责,市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税务局等配合)
26.推动靠港船舶岸电等清洁能源。深化“岸电应用试点港区”,探索“五个一”成本使用分摊机制。2019年底前,全市主要港口、水上服务区基本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船舶靠泊期间优先使用港口岸电,主要港口和排放控制区内靠港船舶的岸电使用量达到2017年的1.5倍以上。进一步推广船舶使用LNG等清洁能源,加快推进长江干线镇江段、京杭运河镇江段等高等级航道加气、充(换)电设施规划和建设。2019年船舶使用能源中LNG占比在2015年基础上的增长率完成上级部门下达任务。(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镇江海事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配合)
27.开展原油和成品油码头、船舶油气回收治理。新建的原油、汽油、石油脑等装船作业码头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设施,新造油船逐步具备码头油气回收条件。(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商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镇江海事局等配合)
28.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监管力度。2019年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加强对新生产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重点查验污染控制装置和环保信息公开情况。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划定,结合全市大气管控实际,扩大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范围,适时增加禁用机械种类,提高管控要求。严格执法监管,鼓励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安装北斗等精准定位系统和实时排放监控装置。(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城管局、水利局等配合)
29.加快老旧工程机械治理和淘汰更新。对进入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域内作业的工程机械进行监督检查,严禁使用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采取限制使用等措施,促进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或治理改造。按规定对农机购置进行补贴,推动老旧农业机械淘汰报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按职责负责,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等配合)
30.建立机动车全防全控监管制度。制定落实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研究出台机动车保有量控制政策。坚持“油路车企”统筹,严厉打击生产进口销售不达标车辆、不按规定公开机动车环保信息,以及尾气检验机构弄虚作假、屏蔽和篡改车载诊断系统等违法行为。研究推广OBD在机动车排放检测方面的应用。2019年,全市在用柴油车监督抽测排放合格率达到93%以上,排气管口冒黑烟现象基本消除;加强柴油和车用尿素质量监管,违法生产销售假劣油品现象基本消除。2019年底前,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按上级部门下达比例任务完成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
31.推广使用新能源机动车。2019年全市推广新能源汽车2941辆以上标准车。鼓励清洁能源车辆的推广使用,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2019年底前使用比例完成上级下达任务;2019年7月1日起,港口、铁路货场及城市建成区内的其他企业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主要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2019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新能源或清洁能源电动公交“全覆盖”。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大型商品交易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32.提前实施机动车排放标准。2019年7月1日起,提前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抽查核验新生产销售车辆的OBD、污染控制装置、环保信息随车清单等,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鼓励各地2019年底前具备新车环保装置检验能力或实施第三方检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等配合)
33.推进落实重型车辆绕城方案。各地根据城市规划和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划等要求,确定禁止高排放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设置禁止行驶标志和高排放机动车自动识别系统。明确国三(含)标准以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等,严控重型车辆进城。(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商务局等配合)
34.加快老旧机动车淘汰。2019年6月底前完成老旧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提前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的制定。2019年,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型和重型柴油货车数量完成上级下达目标。(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商务局等配合)
35.强化老旧柴油车等高排放车辆监管。深化“放管服”改革,积极推进货运车辆“三检合一”。有条件的辖区定期更换出租车三元催化装置。2019年,柴油货车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总量均比2017年下降10%以上。(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处、财政局等配合)
36.建立车辆黑名单和重点监管对象制度。完善监管执法模式,超标排放车辆经维修合格后再到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对未在规定期限内维修并复检合格的车辆、一个检验周期内三次及以上监督抽测超标营运车辆、一年内超标排放车辆占其总车辆数10%以上运输企业,交通运输和生态环境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或重点监管对象,予以顶格处理或处罚,并归集至公共信息系统。(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等配合)
37.严格实施重型柴油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2019年7月1日起,全市实施重型柴油车新车型《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要求,严禁高油耗高排放车辆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工业与信息化局、公安局等配合)
38.开展机动车型系族抽检。严厉打击生产、进口、销售不达标车辆违法行为。对在本行政区内生产(进口)的主要车(机)型系族的年度抽检率超过80%,覆盖全部生产(进口)企业;对在本行政区销售的主要车(机)型系族的年度抽检率要达到80%,实现重点车型全覆盖。(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等配合)
39.重点开展柴油车排放监督抽测。加大路检路查力度。各地充分依托超限超载检查站大力开展排放监督抽测,每周至少开展一次柴油车排放专项监督抽测,每周抽查数量不少于20辆,重点检查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OBD、尾气排放达标情况,具备条件的要抽查柴油和车用尿素质量及使用情况。(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40.加强重污染天气期间柴油货车管控。制定全市重污染天气重型柴油货车应急管控方案,原则上不允许柴油货车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国Ⅴ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负责)
41.开展餐厨废弃物运输车辆集中整治。严厉打击非法收运餐厨废弃物车辆,加大查处和收缴非法运输车辆力度;加强专业化车辆监管,确保密闭化运输,不得泄漏、洒落。逐步淘汰现有柴油餐厨废弃物收运专用车辆,新增、更新的专用收运车辆应当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市城管局牵头,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42.开展柴油环卫车整治行动。全面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环卫车,新增和更新的轻型环卫车辆应当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重型柴油环卫车辆应当优先选用安装颗粒捕捉器(DPF)排气后处理装置的车型。(市城管局牵头,市公安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等配合)
43.强化在用车排放检验和维修治理制度。完善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对汽车尾气排放治理维护站、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施I/M制度的情况强化监管。2019年7月1日前,全市全面建立实施I/M制度。(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配合)
44.加强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各地采取现场随机抽检、远程监控排查、排放检测比对等方式,实现对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全覆盖。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撤销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予以严格处罚并公开曝光。(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等配合)
45.推进排放检验机构整合。鼓励专业水平高的排放检验机构在产业集中区域、交通枢纽、沿江沿河港口、偏远地区及消费集中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提供便捷网络化服务。对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或者多场所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部门应予简化手续。(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等配合)
46.推进维修企业规模化发展。鼓励支持技术水平高、市场信誉好的维修企业通过资本纽带、市场运作等手段,积极开展重组、并购,鼓励通过控股、联合等方式开展连锁经营,严厉打击清理无证、不按规定备案经营的维修站点。(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等配合)
47.健全燃油及清净增效剂和车用尿素管理制度。汽柴油销售前应添加符合环保要求的燃油清净增效剂。建设完成车用油品、车用尿素、船用燃料油全生命周期监管档案,打通生产、销售、储存、使用环节。禁止调和油组分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和工矿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等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