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煤炭及其制品散烧带来的面源污染,进一步提升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为广大市民创造更加优美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中心城区“禁燃区”的基础上划定中心城区“禁煤区”。现通告如下:
一、禁煤区范围。南阳市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以内。
二、在禁煤区范围内,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的企业按照规定使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使用散煤(含洁净型煤)。
三、全面取缔禁煤区范围内所有散煤经销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禁煤区经营销售散煤(含洁净型煤)。
四、在禁煤区范围内,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的企业按照规定储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储存、囤积散煤(含洁净型煤)。
五、在禁煤区范围内,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的企业按照规定运输外,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运输散煤(含洁净型煤)。
六、严格执法。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严格查处各类违法使用、销售、储存、运输散煤(含洁净型煤)的行为。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参照本通告,结合各自实际,自行划定并公布辖区禁煤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9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