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重庆市地方标准《梁滩河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963-2020)于近日印发,本标准为首次发布,于4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规定了梁滩河流域处理规模≥10000立方米/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和实施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梁滩河流域处理规模≥10000立方米/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向水环境直接排放的其他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详情如下: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由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封丽、姚源、廖伟伶、李子未、刘鑫、彭枫、余海、宋丹、吴进、余义昌、许
林季、陈婷婷、潘江、赵丽、张韵。
本标准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19日批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梁滩河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梁滩河流域处理规模≥10000立方米/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和实施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梁滩河流域处理规模≥10000立方米/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向水环境直接排放的其他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418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
GB/T 23484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分类
GB/T 23485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混合填埋泥质
GB/T 23486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园林绿化用泥质
GB/T 24600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土地改良用泥质
GB/T 246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单独焚烧用泥质
GB/T 25031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制砖用泥质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DB50/ 963-2020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CJ/T 309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农用泥质
CJ/T 314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水泥熟料生产用泥质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梁滩河流域 Liangtan River Catchment
梁滩河干(支)流流域及其封闭水域,流域范围及区间划分见附录 A。
3.2 城镇污水 municipal wastewater
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
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
3.3 城镇污水处理厂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3.4 新(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 new (rebuilding、extending)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
3.5 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 existing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控制区域划分
4.1.1 根据梁滩河流域水污染物特征和环境保护要求,将梁滩河流域分为重点控制区域和一般控制区域,分别执行相应排放限值。
4.1.2 重点控制区域包括梁滩河流域龙凤桥电站水坝以上的汇水区域,划分见附录 A。
4.1.3 一般控制区域指除重点控制区域外的其他汇水区域,划分见附录 A。
4.2 控制要求
4.2.1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水应按照表 1 规定执行。
4.2.2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水应按照表 1 规定执行。
4.2.3 本标准中未规定的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应按照 GB 18918 规定的一级 A 标准执行。
4.2.4 本标准实施后,新实施的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或者新实施的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及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水污染物项目的,应按国家标准执行。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2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按照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物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3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厂内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开监测结果。
5.4 取样频率为至少每 2h 一次,取 24h 混合样,以日均值计。
5.5 对水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应按照表 2 所列的监测方法或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的等效方法执行。
6 其它规定
6.1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应符合 GB 24188 的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稳定化处理应符合 GB 18918 的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以土地利用、填埋、建筑材料利用、焚烧等方式处置时,应符合 GB/T 23484、GB/T 23486、GB/T 24600、CJ/T 309、GB/T 23485、CJ/T 314、GB/T 25031、GB/T 24602 等规定。
6.2 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大气污染物取样与监测应按照 GB 18918 中规定执行。
7 实施与监督
7.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