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济宁运河发电有限公司3、4号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程脱硫提效改造及湿式电除尘改造(EPC)项目二次公告,内容如下:
招标编号:HNZB2016-07-6031/01
华能济宁运河发电有限公司3、4号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程脱硫提效改造及湿式电除尘改造(EPC)项目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批准,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华能济宁运河发电有限公司3、4号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程脱硫提效改造及湿式电除尘改造(EPC)项目进行招标,邀请有兴趣的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申请。
1.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
1.1项目概况:
华能济宁运河发电有限公司3、4号2×145MW机组为循环流化床锅炉,脱硫采用炉内喷钙方式,烟囱入口SO2浓度控制在200mg/m3(标态,干基,6%O2,下同)以下;SNCR烟气脱硝工艺,烟囱入口NOx浓度目前控制在200mg/m3以下;除尘器为电袋除尘器,烟囱入口烟尘浓度控制在20mg/m3以下。目前NOx排放浓度、SO2排放浓度、烟尘排放浓度无法满足超低排放标准,计划进行超低排放改造。
本次改造的技术路线为:燃烧器系统改造优化、SNCR改造优化、增设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装置(一炉一塔含协同除尘),配套进行引风机改造(含拆除、安装)。设计边界条件为入炉煤收到基硫1.12%,对应吸收塔入口SO2浓度为2948mg/m3,SNCR入口NOx浓度为500 mg/m3,脱硫吸收塔入口粉尘浓度30 mg/m3,改造目标为脱硫吸收塔出口SO2浓度小于30mg/m3,SNCR出口NOx浓度小于45 mg/m3,烟囱入口粉尘浓度小于4mg/m3。
1.2.招标范围:
本项目为增设湿法脱硫、脱硫协同除尘(EPC)标段,招标范围为增设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脱硫协同除尘、引风机改造及相应装置、设施拆除等。
2.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
3.资格要求
3.1申请人基本资格:
3.1.1申请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足够的流动资金来承担本项目的实施。
3.1.3专项资质证书在招标及合同执行阶段处于有效期内。
3.1.4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被处于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状况。
3.1.5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信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履行合同的记录。在最近3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3.1.6未有国家、行业、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违法、违纪、违约的不良记录和失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