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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2019-2020年秋冬季钢铁行业错峰生产管控要求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4-02  浏览次数:294
核心提示:日前,临汾生态环境局发布《临汾市2019-2020年秋冬季钢铁行业错峰生产管控要求》。详情如下:临汾市2019-2020年秋冬季钢铁行业错

日前,临汾生态环境局发布《临汾市2019-2020秋冬季钢铁行业错峰生产管控要求》。详情如下:

临汾市2019-2020年秋冬季

钢铁行业错峰生产管控要求

2019年9月26日,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临汾市2019-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方案》,要求平川县(市、区)从2019年10月1日—2020年3月31日;山区县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3月15日,对所有涉气企业实施错峰生产管控。

钢铁、焦化企业根据治理情况实施动态评定分级。除钢铁、焦化企业外,2019年9月30日前,对未按期完成深度治理改造任务并通过验收的工业企业,以及未按要求完成用电管控系统建设的所有工业企业,予以停产治理。深度治理任务和用电管控系统建设未完成不得恢复生产;长期停产企业,未达到深度治理要求和完成用电管控系统建设的不得擅自恢复生产。

钢铁行业(含高炉铸造一体和铁合金企业)

Ⅰ类: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的,企业可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⑴满足《临汾市2019年钢铁、焦化行业深度减排实施方案》(临气指办发〔2019〕35号)要求并通过验收核查的标杆企业;⑵主要生产设备(高炉、烧结机、转炉、轧钢等)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⑶按照《关于加强钢铁行业煤气放散治理的紧急通知》(临环发〔2019〕39号)完成煤气放散治理并通过验收。

Ⅱ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限产30%。(以高炉产能为基数,以高炉停产数量、停产时间、停产负荷核定限产比例,高炉停产的同时,配套的烧结、球团、转炉、轧钢同步停产。下同)⑴按照《临汾市2019年钢铁、焦化行业深度减排实施方案》(临气指办发〔2019〕35号)要求,全面完成深度减排治理并通过验收核查的企业;⑵按照《关于加强钢铁行业煤气放散治理的紧急通知》(临环发〔2019〕39号)完成煤气放散治理并通过验收。

Ⅲ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限产50%。⑴按照《临汾市2019年钢铁、焦化行业深度减排实施方案》(临气指办发〔2019〕35号)要求,完成钢铁行业有组织排放治理任务并通过验收核查的企业。⑵按照《关于加强钢铁行业煤气放散治理的紧急通知》(临环发〔2019〕39号)完成煤气放散治理并通过验收。Ⅳ类:达不到Ⅲ类条件的,涉及居民供热的企业限产70%,不涉及居民供热的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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