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鲁环函〔2019〕113号)要求,按照“自我消纳为主、区域协同为辅”的思路,立足当前,兼顾长远,将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纳入公共基础设施进行规划布局、统筹建设,加快建成满足区域产业发展需要的处置设施体系,为危险废物处置提供“兜底式”保障。为向社会公开我市各类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缺口,引导社会资本有针对性地投入危险废物处置项目建设,第一次公布我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引导性公告。
一、危险废物处置能力
列入《山东省“十三五”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鲁环函〔2017〕452号)中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限期完成;尚未开工的项目,不再硬性要求按规划实施,改变为投资引导性公告的方式落实。
(一)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目前,我市在建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焚烧设施和填埋场已实现与危险废物产生量、产生类别相匹配,且远远超出,因此不再受理新(扩)建集中处置焚烧设施(年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于5000吨的企业自建配套焚烧设施除外)和填埋场项目。
(二)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
各县市区可根据辖区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情况,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目前,我市在建(运行)主要有废油、有机溶剂、废盐处置利用能力已基本满足实际需求,以上几类危险废物处置利用项目不再建设。新建危险废物处置利用项目以处置利用本市产生的危险废物为主,同类项目不超过2个。
(三)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
为解决小微企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小于20吨/年)危废转移不及时、处置去向难、费用高和危险废物降级梯度使用等问题,各县市区根据辖区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数量和种类,可设立1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项目试点。
(四)其他危险废物处置。
加大工业污泥减量技术示范推广,加快推进专业化、规范化利用处置能力建设;鼓励开展飞灰资源化利用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加快飞灰利用处置项目建设。
二、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管理
各县市区新建危险废物处置、利用、收集项目,应向市局通报设置意向,市局将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核实平衡。
建立健全覆盖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处置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完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监管机制。
充分发挥市场在处置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全面及时公开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的许可种类、规模等,产废单位自主选择利用处置单位,建立竞争市场,消除价格垄断,通过竞争降低处置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