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有被称为“直罚主义”的制度设置,若企事业单位和国民违反了法定条文,执法机关可以不经法院审判,直接以违反行政上的义务为依据给以刑事处罚
曾走过先污染、后治理之路的西方发达国家,在面对污染重疾时,如何强化机制,创新治理方式?
强势的日本环保省
20世纪中叶是日本经济腾飞的黄金期,但工业发展给日本带来的问题一度不亚于其成就:“水俣病”、“第二水俣病”、“哮喘病”和“痛痛病”等公害病相继暴发。上世纪60年代后期,四种公害病的受害者把排污企业告上法庭,成为轰动一时的“四大公害诉讼”。
重压之下,日本政府在1970年前后重拳出击。其中最为著名的是重新修订《公害对策基本法》,并制定了《废弃物处理法》等14个相关环境法案。
日本环境省的前身日本环保厅,就是在1971年成立。环境厅是负责日本环境政策及计划制定,统一监督管理全国环保工作的部门。2001年,日本中央政府各机关由原来的1府22省厅合并为1府12省厅。在此次改组中,日本环境厅升格为环境省。日本环境省直属首相领导。除了这一部门,其他相关省厅也需对自己部门的环保工作负责。
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曾撰写报告对日本环保机构的设置进行评价。其分析认为,日本的决策机制基本上是一个协商的过程,即任何决策的形成都是部门间或不同利益团体间谈判、妥协和平衡的结果。所以,在各部门形成统一认识的基础上,日本政府的这一结构可以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否则,协调的难度和成本会很高。
而在这一政策协商过程中,环境省有两个优势,使其能够发挥统一监督管理的权力和职能。第一,环境省虽是总理府的直属机构,但其长官属于内阁大臣,与其他省大臣具有同等的政治参与机会。第二,环境省被赋予协调各省厅环保工作,特别是协调污染防治经费预算的职能。根据法律规定,环境省有权向各部门提出质询和环保要求,各部门应予以答复并采取措施。环境省长官是内阁成员,可以参加内阁会议,可直接向总理报告环境事务,或提出立法建议,亦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执法威慑力
除了环保省在政治决策过程中拥有相当大的权力之外,执法部门的特殊制度设置,也是日本环保政策得以顺利落地的一大原因。
日本的环境保护制度中有一系列复杂的指令控制制度。其中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制定公害防止计划制度、签订公害防止协议制度、公害防止管理员制度、公害受害者补偿制度等。除此之外,还有日本首创的一种制度,包括水质总量控制、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这一制度对特定地区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制定标准,进行定量控制。
这些制度早已进入日本的环境法律法规,一旦有超标排放发生,执法机关将发挥法律的强制力。
在日本的很多环境法律法规中,有被称为“直罚主义”的制度设置。根据这些法律法规,若企事业单位和国民违反了法定条文,执法机关可以不经法院审判,直接以违反行政上的义务为依据给以刑事处罚。例如,若故意实施超标排放行为,可以对直接责任者或者企事业单位处以6个月以下的拘役或10万元以下的罚金;过失超标准排出的,对其责任者直接处以3个月以下的拘役或5万日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