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环境可持续管理”和“水资源综合管理”等概念主导的“水管理”时代已经结束,取而代之的是“水治理”理念。
北京市在水污染治理中存在着违法不究、执法力度不够等问题,使得河道连年污染、水环境恶化等问题始终无法彻底得到解决。
北京是特大型城市,人口规模大,污染负荷高,水环境承载能力严重不足。水环境污染问题也伴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应运而生,已成为北京最受关注的民生问题之一,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一大挑战。目前,水污染治理问题也是全球性的公共问题。欧美各国都就水污染治理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手段和方法。从当前治理情况来看,各国在水污染的治理方面已经取得了较大的成效,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和做法。本文对已有的欧美经验进行分析总结、加以借鉴,破解水污染治理措施深层次问题,在创新思路、创新机制上有所改善,继而推进北京市水污染治理工作的深化与改革。
一、欧美水污染治理的对策梳理
(一)美国
美国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水污染加剧,严重的水污染促使美国联邦政府于1972年制定了《清洁水法》,并以此为核心建立了法规标准体系。为了达到《清洁水法》原先制定的目标,联邦政府制定了每次为期4至5年的环境保护战略规划,并提出了主要的防治措施和保护手段。
在流域治理上,1933年通过了的《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法》的规定,TVA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统筹兼顾,负责田纳西河流域的综合规划、开发与管理。
在区域治理方面,与加拿大在1972年共同签署了《大湖区管理协议》,规定了两国政府在大湖区的污染治理和保护方面的权利、责任、义务,为解决包括伊利湖在内的五大湖区的环境污染、维护该地区的生态平衡提供了政策依据及管理办法。
另外,制定了鼓励公众参与和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强调公众参与公共决策的重要性。其中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意义的是《信息自由法》以及2003年环保署制定的《公众参与政策》。
美国流域水环境采用一种“集成—分散”式的管理模式。此模式既可以发挥部门与地区的自主性,又不失全流域的统筹与综合管理。美国的流域委员会是由流域内各州州长、内务部成员及其代理人组成,人数不多,但权力很大。
水环境管理手段主要分为经济管理手段和技术管理手段两类。其中,经济管理手段主要以创建市场、责任制度、财政等为主导;技术管理手段主要有水体功能与水质标准,水体监测、评价与报告,基于日最大负荷的总量控制,点源国家污染物排放消除系统和许可证计划,非点源污染控制计划,疏浚或填方许可证计划等。
(二)英国
英国在1963颁布了《水资源法》,后又于1973年通过制定基本的《水法》及专项法律来完善水法体系。
在泰晤士河流域治理上,根据《公共健康法》、《防污染法案》(1968)、《污染控制法》等法律法规,各工厂的废水需自行处理,符合一定的水质标准后才能排入泰晤士河中。
英国是以“环境-经济-水环境-投资-效益”为一体化的环境决策模型。在流域层面实施的是以流域为单元的综合性集中管理,即在环境部下设水务局,水务局下面有西北水务公司和泰晤士河水务公司等10个分公司。这些水务公司是对河流进行统一规划与管理的权力性机构,有权提出水污染控制政策法令、标准,有权控制污染排放,在经济上也有独立性。
英国采取“使用者支付”和“污染者付费”的经济管理手段。明确指出“资源定价至少应该包含(水)产品和服务的机会成本,包括资本差别、运行维护成本以及环境成本”,并且后来逐渐认为除了污染防治成本以外,排污者还应该承担污染损害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