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云南省工信厅公示《云南省化工园区确认办法(试行)》(简称《办法》)。根据《办法》,云南省化工园区确认要遵循4项基本原则,即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环保,绿色发展;集聚集约,特色凸显;配套完善,设施共享。
《办法》提到,化工园区确认需满足12个方面条件。其中,化工园区建成区连片面积要在1.5平方千米以上,或者规划连片面积在3平方千米以上;编制《化工园区总体规划》和《化工园区产业规划》,并与所在州(市)、县(市、区)相关规划相符,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通过审查,满足生态保护红线等相关要求;远离所在城市主城区和城镇建成区,不处于主城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应形成专业特色突出的主导化工产业,且化工园区内化工产业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70%以上;具有批准时效期内的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各企业的布局应满足安全防护距离和职业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合理布置功能分区,科学评估化工园区安全、环境风险,确保安全、环境容量,实施总量控制,降低区域风险,预防连锁事故发生。
同时,化工园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集中供热、供气,通过信息化管理实现企业安全用电;具备集中统一的污水处理设施;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设有集中的安全、环保监测监控系统;按环评要求设有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并正常运行;根据规划建设的产业情况和主要产品特性,配备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消防设施和力量,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至少3名以上(其中1名具有化工专业或5年以上化工工作背景)满足化工园区安全管理需要的人员。
《办法》指出,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各化工园区的确认申报材料后,经材料审核符合确认标准的,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等相关部门,组织安全、环保、工艺技术等方面专家进行评审及现场核实,并按照《云南省化工园区评分标准》对规划布局、公共基础设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等方面进行细化自评赋分,确认的化工园区总评分应在60分及以上。同时,应满足《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导则(试行)》规定的《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检查表》内容要求。
关于《云南省化工园区确认办法(试行)》的公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7号)和《云南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云政办发〔2017〕132号)及省政府领导批示,我厅在前期组织编制《云南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经征求相关部门、州市工信部门意见、专家咨询论证,修改完善形成《云南省化工园区确认办法(试行)》,现予以公示。欢迎社会各界充分发表意见建议。
公示时间:2019年10月8日至10月12日。
联系人及电话:戚东平,0871-63518313(传真)
邮箱:gxwqdp@163.com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10月8日
云南省化工园区确认办法(试行)
(公示稿)
为进一步优化全省化学工业布局和产业结构,规范化工园区建设,提升发展安全和环保管理水平,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加快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和化工产业规划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化工园区,是指在开发区内以基础化工原料、精细化工产品及化工新材料生产为纽带,化工企业相对聚集而形成的生产加工体系匹配、产业联系紧密、原材物料互供、物流成熟完善、公用工程专用、污染物统一治理、安全设施配套、资源利用高效、管理科学规范的化工产业聚集区或化工片区、规划发展区。
第二条 化工园区确认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依托现有开发区规划布局建设化工园区,与工业园区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统一,符合国家和省(州、市)产业布局及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
(二)安全环保,绿色发展。化工园区应加强安全和环保管理,提升本质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平,推进化工园区绿色低碳发展。
(三)集聚集约,特色凸显。化工园区应突出专业特色化工产业发展,坚持上下游关联配套,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资源和能源高效利用。
(四)配套完善,设施共享。化工园区应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具有较高信息化水平和较强公共服务能力。
第三条 确认为化工园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建成区连片面积在1.5平方公里以上,或者规划连片面积在3平方公里以上。
(二)编制《化工园区总体规划》和《化工园区产业规划》,并与所在州(市)、县(市、区)相关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符,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通过审查,满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等相关要求。
(三)远离所在城市主城区和城镇建成区,不处于主城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化工园区内无居民居住,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敏感目标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
(四)应形成专业特色突出的主导化工产业,且化工园区内化工产业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70%以上。
(五)具有批准时效期内的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
(六)化工园区各企业的布局应满足安全防护距离和职业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并综合考虑企业装置之间的相互影响、公用设施保障、应急救援等因素,合理布置功能分区,科学评估化工园区安全、环境风险,确保安全、环境容量,实施总量控制,降低区域风险,预防连锁事故发生。
(七)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集中供热、供气(不需集中供热、供气的化工园区除外),通过信息化管理实现企业安全用电。
(八)具备集中统一的污水处理设施。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出水水质符合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中确定的排放标准要求,以及各入园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中确定的排放标准要求;化工园区入河(入湖)排污口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污水排放不影响受纳及下游水体达到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目标。
(九)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
(十)设有集中的安全、环保监测监控系统。
(十一)按环评要求设有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并正常运行。
(十二)根据规划建设的产业情况和主要产品特性,配备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消防设施和力量,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至少3名以上(其中1名具有化工专业或5年以上化工工作背景)满足化工园区安全管理需要的人员。
第四条 化工园区的申报由属地州(市)人民政府组织进行,需提交如下资料:
(一)化工园区确认申请文件。
(二)化工园区确认申请表。
(三)化工园区委托具有石化化工编制资质单位编制并经专家论证的《化工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化工园区产业规划》。
(四)化工园区符合所在开发区总规、环境影响、安全风险评估、水资源论证、依法用地、无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证明文件、土地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证明材料(或批复文件)。
(五)化工园区公用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包括化工园区内的道路、管网(水、电、气、物料)、供热、污水处理、消防、通信、监测监控系统等基础设施竣工验收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七)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申报材料由属地州(市)人民政府初审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确认申报材料后,经材料审核符合确认标准的,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等相关部门,组织安全、环保、工艺技术等方面专家进行评审及现场核实,并按照《云南省化工园区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见附件),对规划布局、公共基础设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等方面进行细化自评赋分,确认的化工园区总评分应在60分及以上。同时,应满足《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导则(试行)》规定的《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检查表》内容要求。
第六条 经确认为化工园区的,冠以“XX(县市区)XX(片区所在地)化工园区”,经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联合审签后,以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予以确认。
第七条 化工园区实行属地管理,各州(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已确认化工园区的管理工作。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第八条 被确认为化工园区的,应加快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自确认之日起1年内经考核达不到相关规定和标准要求或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撤销确认资格。
第九条 化学工业安全评估工作应当与化工园区规划的修订同步进行,并保证每5年至少组织1次。对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化工园区,一年内暂停办理除安全隐患整治和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以外的新建、扩建项目相关手续。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