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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知丨《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3-26  浏览次数:578
核心提示:北极星固废网最新获悉,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全文如下

北极星固废网最新获悉,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全文如下:

关于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市政府2019立法工作安排,市城市管理委起草了《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及说明,现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9年10月14日至11月13日。在此期间,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北京市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sfj.beijing.gov.cn/bjsf/index/index.html)在首页的“北京市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版块中对本草案提出意见。

(二)登陆北京市政务门户网站“首都之窗”(),在首页中“政民互动”版块中查看草案及草案说明。

附件1: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

附件2:关于《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的说明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

2019年10月14日

附件1: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修正案

(草案送审稿)

一、将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事业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制定各区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计划,统筹设施规划布局,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事业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和本区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计划。”

二、在第五条增加四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置的政策,协调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落实,研究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义务。

“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查处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行为的指导和监督。”

将第二款修改为第六款:“上述部门和本市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园林绿化、公安、文化旅游、邮政管理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相互协调配合,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在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生活垃圾分类意识,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四、在第二十四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快递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使用电子运单和环保箱(袋)、环保胶带等环保包装。

“电子商务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提供多种规格封装袋、可循环使用包装袋等绿色包装选项,并运用计价优惠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

五、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减少使用或者按照规定不使用一次性用品,优先采购可重复使用和再利用产品。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推行无纸化办公,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不使用一次性杯具等用品。”

第二十七条规定:“本市采取措施积极推行净菜上市,具体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提倡有条件的居住区、家庭安装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处理装置。”

六、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餐饮经营单位和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并应当设置醒目标识。在服务过程中提示消费者合理消费,适量点餐不剩餐。”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旅馆经营单位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并应当设置醒目标识。”

七、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一)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

“(二)废旧家具、家用电器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单独堆放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

“(三)建筑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

“(四)农村村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单独投放在相应的容器或者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

“(五)国家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其他规定。”

删去第四款。

八、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发现投放人不按分类标准投放的,应当要求投放人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管理责任人可以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举报;”。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收集容器的颜色、图文标识应当统一规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识。

“(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或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二)住宅小区和自然村应当至少在一处生活垃圾交投点成组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它垃圾四类收集容器;在其他公共区域可成组设置厨余垃圾、其它垃圾两类收集容器。

“(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但厨余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增设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鼓励管理责任人根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种类和处置利用需要,细化设置收集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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