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临汾印发《临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全文如下: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修订)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临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2018年11月15日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临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临政办发〔2018〕79号)同时废止。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和完善临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全市重污染天气的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5)《国务院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
(6)《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
(7)《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86号)
(8)《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18〕875号)
(9)《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
(10)《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11)《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12)《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13)《山西省气象条例》
(14)《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15)《临汾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14〕50号)
(16)《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政发〔2018〕30号)
(17)《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2019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39号)
(18)《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晋政办发〔2018〕18号)
(19)《山西省应对重污染天气调度令实施办法(试行)》(晋气防〔2016〕2号)
(20)《关于夯实应急减排措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通知》(晋环大气〔2019〕131号)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加强日常预测与管理,强化节能减排措施,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在重污染天气下,强制执行污染减排措施,加强人体健康防护,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造成的健康危害。
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实施统一指挥。连片县(市、区)大面积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筹领导,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直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加强预警,提前响应。加强大气污染点源的日常管理,提升重污染天气的预测预警能力,科学预测大气污染情况,综合考虑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发布相应级别预警,根据预警级别同时启动响应程序,提前做好落实应对措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临汾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持续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重点区域为尧都区、侯马市、霍州市、洪洞县、襄汾县、曲沃县、翼城县,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及洪洞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区域。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临汾市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协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程序规范,是指导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对工作的依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依据本预案规定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修订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直成员单位依据本预案相关要求修订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部门实施方案,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单位也应依据本预案修订本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操作方案。
本预案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直成员单位实施方案、企业操作方案共同组成临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1.6 应急措施
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健康防护提示、建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时,按照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分别执行III级应急响应、II级应急响应、I级应急响应。对二氧化硫单项污染物突出造成的污染,按照临汾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指挥部《关于印发〈临汾市SO2预警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气指发〔2017〕139号)中有关应急管控措施执行。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市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成立临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作为本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指挥和协调机构。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协助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临汾公路分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能源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汾广播电视台、临汾日报社,移动、联通、电信临汾分公司,国网临汾供电公司,山西地电乡宁、蒲县、安泽分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⑴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研究确定重污染天气应对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参加跨市级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⑵根据重污染天气事态发展态势,决定发布、调整、解除预警及启动、终止应急响应;批准有关信息的发布。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指挥部办公室、预报预警组、宣传报道组、督导检查组。
2.2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直成员单位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督导各县(市、区)对应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市委宣传部:在市应急指挥部授权下,根据市应急指挥部提供的发布内容,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响应等信息的发布;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内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健康防护等宣传工作;开展新闻报道,做好舆论引导;适时举行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权威信息。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重污染天气应急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参与制定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划;指导制订重污染天气公共交通系统的优惠价格。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和督促移动、联通、电信运营单位提供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及时提供群众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的宣传平台;负责指导和督促有关工业企业通过采取应急停产、限产、停运等综合措施实施减排,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市公安局:负责对燃放烟花爆竹实施监督管理,强化对禁限放区域管理;做好大型集会的管控工作;负责相关环境污染案件侦办和专项打击行动;指导交警支队做好全市机动车污染控制工作。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实施机动车限行、禁行等交通管制应急措施,加强柴油货车的管控;指导各县(市、区)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措施,配合黄标车、老旧车淘汰工作;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机动车污染减排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经费保障,确保市级预案编制、预测预警、应急响应、监督检查、应急演练等工作经费的落实,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组织修订《临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推动开展应急演练;负责本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会同市气象局完善市级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体系,做好重污染天气趋势分析、研判及预警工作,完善会商制度;加强大气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污染源监督管理,建立完善重污染应急减排清单;对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准备、预测、预报、预警、响应及应对措施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督查市直成员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等职责落实情况以及大气污染物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组织专家对大气污染状况和趋势进行分析评估,提出控制污染和防治污染的持续建议。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储售煤场、餐饮业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负责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并组织监督检查;开展机动车燃油质量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燃油、煤炭等违法行为;负责生产、流通环节型煤、商品煤、成品油质量监管,做好产品质量检验等服务工作。
市气象局(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完成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体系建设;负责全市气象条件分析、预测和预报工作;及时为重污染天气应对提供气象信息;会同市生态环境局落实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制度,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在具备气象条件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建筑施工工地扬尘、工地范围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的监督检查。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道路扬尘、运输抛洒等扬尘污染控制和监督检查;负责查处所辖范围内道路遗撒、道路树木落叶等生物质物料和垃圾、废弃物等露天焚烧行为;负责露天烧烤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公路客运及城市公共交通的应对保障,加强县乡公路货物运输车辆掉落、遗撒、抛洒行为的监管;落实交通管制时公共交通运输保障措施,落实公交优惠(免费)政策;牵头负责柴油货车和散装物料运输专项执法工作,按职责范围对机动车辆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负责4S店等汽修单位挥发性有机物整治工作。
临汾公路分局:负责国、省干线公路施工工地扬尘、道路的治理,做好路面养护,及时修复损坏路面。
市商务局: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强化油品质量监管;牵头负责黑加油站专项整治行动。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督导、协调卫生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宣传教育和相关医疗卫生服务保障工作。调度、统计预警区域县(市、区)医院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系统等门诊人数、住院人数,分析门诊及住院人数增加的原因,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的督导检查工作。
市教育局:督导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做好健康防护和宣传教育工作,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弹性上课等应对防护措施。
市能源局:指导和监督全市煤炭、洗煤、储煤、煤焦发运等涉煤行业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强制性减排措施和运输管控要求;牵头负责散煤整治,负责做好优质煤炭资源的储备、调配协调工作,加大煤炭生产源头质量管控,保证调配煤炭的质量;加强对辖区内煤炭生产环节质量的监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指导和监督全市非煤矿山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强制性减排措施和运输管控要求。
市文化和旅游局:配合市委宣传部开展重污染天气宣传工作;指导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向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对信息。
临汾广播电视台、临汾日报社:做好重污染天气媒体宣传及舆论的引导工作,配合市委宣传部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
国网临汾供电公司,山西地电乡宁、蒲县、安泽分公司:根据市县大气办的要求,对停产、限产企业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实施限电、断电措施,合理制定重污染天气电力调度方案,并监督落实。
移动、联通、电信临汾分公司:根据市县大气办的要求,组织提供预警等信息发布渠道,义务提供群众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的宣传平台,及时发送信息。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明确部门职责并组织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组织修订并落实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和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并定期更新,并将各级别应急减排措施细化至企业具体生产工序,落实至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确保措施可落地、可操作、易核查;指导督促辖区内企业、单位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操作方案;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各项应对措施的落实及督查工作;负责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启动及执行情况;负责组织辖区内居民做好重污染天气下的各种健康防护措施。
2.3 市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2.3.1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气象局局长担任。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调度指令和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信息,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应对工作情况;发布预警信息及响应措施,做好协调和信息联络工作;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报告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及应对工作情况;组织修订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和应急演练;承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会议组织、信息汇总、总结评估、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工作。
2.3.2 预报预警组
预报预警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组成,负责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会商研判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环境空气质量预测分析和预报,市气象局负责大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共同负责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预测网络布局。
2.3.3 宣传报道组
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成员包括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文化和旅游局、临汾广播电视台、临汾日报社、移动、联通、电信临汾分公司等。负责根据市应急指挥部提供的发布内容,组织、督导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及响应措施的发布、宣传工作。开展新闻报道,做好舆论引导;适时举行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权威信息。
2.3.4 督导检查组
督导检查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成员包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临汾公路分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能源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对相关县(市、区)政府、有关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准备、监测、预警、响应及减排措施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3 预测与预警
3.1 预测
预报预警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日常预测,及时掌握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和气象信息,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开展本市未来72小时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及其后48小时重污染天气趋势预测分析。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跟踪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结合历史数据,对未来趋势做出科学预判,并及时上报有关信息,为应对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2 预警分级标准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三类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3.3 预警发布与解除
3.3.1 发布时间
(1)预警信息应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
(2)若提前24小时预测到重污染天气,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按照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
(3)若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出现重污染天气时,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紧急发布预警信息。
3.3.2 发布程序与方式
(1)预报预警组会商确认预警意见后,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预警意见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首要污染物、建议预警等级等内容。
(2)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黄色预警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意见,经副总指挥批准后发布,同时下达响应指令和响应启动时间;橙色、红色预警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意见,经总指挥批准后发布,同时下达响应指令和响应启动时间。
(3)当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生态环境部或山西省区域会商结果,预测多个连片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级别,按生态环境部或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通报的预警信息进行发布,并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措施,落实区域应急联动。
(4)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签发件后于2小时内,发布预警并通知各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同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5)宣传报道组在接到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预警信息后于1小时内通过广播、电视、网站、报刊、微博、微信平台、电子屏幕及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公众发布预警及相关信息。
3.3.3 预警信息发布要求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及气象条件情况等。
3.3.4 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预警解除程序与预警发布程序相同。
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按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预警升级措施。
3.3.5 预警响应
(1)市直成员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根据本单位职责及实施方案发布相关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预警信息、响应指令,结合实际发布预警,启动应急响应,1小时内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4 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进一步加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和气象条件的预测和动态管理;对重污染天气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和移动路径的变化情况及时做出预测预报;对重污染区域相邻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等情况进行重点跟踪了解,并及时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等级及减排比例
应急响应分为III级应急响应、II级应急响应、I级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的内容包括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III级应急响应措施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20%以上;
II级应急响应措施,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30%以上;
I级应急响应措施,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40%以上。
4.2 响应程序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预警信息,发布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指令。市直成员单位接通知后,立即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市应急指挥部指令及本县(市、区)实际,启动应急响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本辖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县(市、区)相关部门开展工作,通知辖区内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根据应急操作方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对措施落实的情况。
应急响应启动后,督导检查组、宣传报道组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宣传报道。
4.3 响应措施及措施落实
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相关市直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应急响应级别落实相应的减排措施。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对预警期间的执法检查,特别加大对企业停限产、施工工地扬尘管控、渣土运输车辆遗撒、机动车限行、露天烧烤、违法经营使用燃煤及劣质散煤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保障各项减排措施的落实。
在国家、省或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调度的情况下,按照统一部署,启动实施Ⅲ级及以上响应措施或其他临时应对减排措施。
紧急发布橙色或红色预警信息时,市应急指挥部可根据会商意见,要求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实行更为严格的响应措施,以达到应急减排目标。
4.3.1 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措施
钢铁、焦化企业根据治理情况实施动态评定分级。除钢铁、焦化企业外,对未按期完成深度治理改造任务并通过验收的工业企业,以及未按要求完成用电管控系统建设的所有工业企业,予以停产治理。
钢铁、焦化、火电、水泥、铸造、砖瓦、煤焦发运、洗煤、混凝土搅拌站、陶瓷、石灰窑、石膏线/板、矿渣棉、炭黑、粉磨站、工业锅炉等行业按照《临汾市2019-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方案》实施错峰生产管控措施,其中:
钢铁行业(含高炉铸造一体和铁合金企业):Ⅰ类企业可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Ⅱ类企业限产30%;Ⅲ类企业限产50%;Ⅳ类企业涉及居民供热的企业限产70%,不涉及居民供热的停产。
焦化行业:Ⅰ类企业可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装备和治理水平不同的生产线实施分类管理);Ⅱ类企业结焦时间延长至36小时,清洁热回收焦炉结焦时间延长至150小时;Ⅲ类企业结焦时间延长至48小时左右,清洁热回收焦炉结焦时间延长至180小时;Ⅳ类企业焦炉炭化室停止装煤。
火电行业:Ⅰ类企业,可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Ⅱ类企业,涉及居民供热的企业采暖季后立即停产整治,治理不达标不得恢复生产,不涉及居民供热的停产。
水泥、粉磨站:Ⅰ类企业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停产;Ⅱ类企业全部停产。
石膏线/板(有工业炉窑的)、矿渣棉(有工业炉窑的)、炭黑:Ⅰ类企业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停产;Ⅱ类企业全部停产。
铸造、煤焦发运站、洗煤、混凝土搅拌行业:Ⅰ类企业正常生产;Ⅱ类企业全部停产。
砖瓦行业(不含非烧结砖瓦):Ⅰ类企业2019年11月15日至2020年3月15日停产;Ⅱ类企业全部停产。
陶瓷行业:Ⅰ类企业正常生产;Ⅱ类企业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停产。
石灰窑行业:Ⅰ类企业正常生产;Ⅱ类企业限产50%;Ⅲ类企业,全部停产。
工业锅炉:没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锅炉和没有完成低氮改造的燃气锅炉,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停产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