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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3-21  浏览次数:903
核心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10月2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2018年11月15日召开的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2018年11月30日,公司披露了《回购股份报告书》。2019年2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该议案已于2019年3月15日经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回购股份的具体情况

截至2019年10月31日,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共5,21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829%,最高成交价为6.66元/股,最低成交价为4.32元/股,支付总金额为31,543,229.50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1、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未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2018年12月14日至12月20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为8,384,750股。公司在回购期间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以上股数。

4、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未达到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资金安排情况继续实施回购计划。回购期间,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1月4日

延伸阅读:

富春环保的业绩“瓶颈”


原标题:富春环保: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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