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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关于建立和推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机制的指导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3-21  浏览次数:496
核心提示:河南省发改委9月30日印发的《关于建立和推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河南省将实施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机制。该

河南省发改委9月30日印发的《关于建立和推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河南省将实施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机制。该机制实施后,企业的污水处理费将按照多污染多付费、激励约束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调动企业提高污水预处理和污染物减排的主动性、积极性。

按照《意见》内容,差别化收费机制采取以重点污染物、环保信用评级相结合的方式,依据企业排放的污水主要污染物项目污染程度、环保信用评价级别,按照少排放低污染者少付费、多排放高污染者多付费、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意见》明确,根据河南省工业污水排放情况,原则确定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总磷、总氮等作为重点污染物项目,核定基准值,并在此基础上实施分档累进的差别收费。企业排放主要污染物超基准值的,核定三档以上的收费标准,原则上按每档10%以上的标准加收,高于30%的,在现行污水处理费标准上加收10%;高于50%的,加收20%;高于100%的,加收30%。企业排放污染物均低于基准值的,核定两档收费标准:低于30%以上的,在现行污水处理费标准上降低10%;均低于50%以上的,污水处理费标准降低20%。

同时,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与企业的环保信用评级相结合。评价结果为诚信(绿色)级别且得分不低于98分的企业,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在以重点污染物为依据确定的征收标准基础上减收10%;评价结果为不良(黑色)级别的企业,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在原基础上加收50%。《意见》明确,差别化污水处理费收费机制将分步推行。郑州、洛阳、许昌等市,将于2019底前出台具体试行方案;从2020年8月开始,全省污水排放大户、重点污染企业和产业集聚区将全面实行差别化污水处理费收费机制。

详情如下:

关于建立和推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机制的指导意见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新发展理念,促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精神,结合我省水污染治理形势,特制定建立和推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机制的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适应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新形势、新要求,建立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推进水资源保护市场化进程,加快建立能够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推动全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

(二)基本原则

多污染多付费原则。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坚持污染者使用者付费、多污染多付费,建立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机制。

激励约束相结合原则。创新资源环境价格机制,坚持保护者节约者受益,提高企业污水预处理和污染物减排的主动性、积极性。

先行先试原则。选择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尽快推进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制度,逐步推开。

二、实施范围

差别化污水处理费收费机制,适用于纳入城镇公共管网并由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排污企业。污水排放的大户、重点污染企业和产业集聚区应率先推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三、推行以重点污染物、环保信用评级相结合的差别化收费机制

依据企业排放的污水主要污染物项目污染程度、环保信用评价级别,按照少排放低污染者少付费、多排放高污染者多付费、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建立差别化污水处理费机制。

(一)确定污染物项目,核定主要污染物基准值

企业排向城镇公共管网的污水,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和行业以及排放许可证核定的排放标准要求。根据我省工业污水排放情况,原则确定生化需氧量(BOD)、化学需氧量(COD)、悬浮物(SS)、总磷(以P计)、总氮(以N计)等作为重点污染物项目,实施差别收费政策。

根据《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结合我省工业发展、环境治理等因素,确定主要污染物原则参考基准值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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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应结合当地工业污水排放实际情况,可选择上述全部或部分指标项目。当地排水情况复杂的,也可选择国家或省制定的其他指标项目。

(二)建立与排放污染物超基准值幅度相对应的分档累进的差别化收费机制

能够在线监测的企业,实行分档累进收费制度。企业排放主要污染物超基准值的,核定三档以上的收费标准,原则上按每档10%以上的标准加收:高于30%的,在现行污水处理费标准上加收10%;高于50%的,污水处理费标准加收20%;高于100%的,污水处理费标准加收30%。

企业排放污染物均低于基准值的,核定两档收费标准:低于30%以上的,在现行污水处理费标准上降低10%;均低于50%以上的,污水处理费标准降低20%。

(三)建立与环保信用评级相结合的差别化收费机制

根据《河南省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豫环文〔2018〕217号),各地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评价结果,同步作为实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机制的重要依据。评价结果为诚信(绿色)级别且得分不低于98分的企业,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在以重点污染物为依据确定的征收标准基础上减收10%;评价结果为不良(黑色)级别的企业,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在以重点污染物为依据确定的征收标准基础上加收50%;其他级别的企业,按以重点污染物为依据确定的征收标准收费。

四、检测和收费组织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或其委托的具备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的重点污染物检测结果和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污水处理费征收部门或代征单位执行差别化收费标准的征收依据。

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检测结果与差别化收费机制的流程、职责分工,并做好检测周期与收费周期的衔接,保障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实行在线监测结果的,对超标排放总量进行加价收费,以月为单位计收差别化污水处理费。实行环保信用评价结果的,从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追溯执行差别化污水处理费。

差别化污水处理费的资金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污水处理费有关规定执行。

五、先行试点、逐步推开

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分步推行差别化污水处理费收费机制。郑州、洛阳、许昌、漯河、南阳、信阳等市,应结合本地实际,于2019年底前出台具体试行方案。试行一年后,将试行情况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鼓励其他省辖市、直管县(市)积极探索试行差别化污水处理费收费机制。从2020年8月开始,在全省污水排放大户、重点污染企业和产业集聚区全面实行差别化污水处理费收费机制。

六、加强组织落实

(一)提高站位。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行差别化污水处理费收费机制的意义,强化组织领导,科学合理确定试点实施范围、污染物项目、超标加收幅度或分档加收标准。

(二)明确职责。各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差别化污水处理费标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提供重点污染物监测数据、环保信用评级结果等工作。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差别化污水处理费征收等工作。生态环境部门、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当地执行差别化污水处理费政策的具体企业名单,并实行动态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费管理等工作。

(三)组织实施。各地要制定工作方案,各有关单位要明确工作程序,加强部门间工作配合,不断总结试点经验,完善机制措施,共同推进差别化污水处理费的实施。

河南省河南省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

河南省河南省

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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