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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3-20  浏览次数:301
核心提示:日前,洛阳发布关于印发《洛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详情如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日前,洛阳发布关于印发《洛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详情如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9月23日

洛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为提高全市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等。

1.3 定义。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HJ 633—2012)》,AQI大于200,即环境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天气。

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洛阳市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不适用于因沙尘暴、焚烧农作物秸秆、燃放烟花爆竹等造成的重污染天气。

1.5 应急原则。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区域联防,属地管理;提前预警,及时响应;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减排,社会监督”的原则。

1.6 预案体系。本预案是洛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洛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直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含应急减排清单)及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及相关企业依据本预案制定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实施方案。

2 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2.1 市指挥部及其职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市政府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长任指挥长,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任副指挥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市指挥部成员。市指挥部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协调和应对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是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工作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指令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职责分工,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和培训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市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政府应急职责。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空气质量、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负责,依法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党政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监督分包区域和分管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依法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颁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落实区域联防联控,防范大气环境污染事件。

2.3 部门应急职责。负有大气环境行政监管职能的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大气污染防治“一岗双责”职责,单位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2.3.1 管理部门职责

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污染防治攻坚办):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时对各县(市、区)政府应急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市直有关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全面督查。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统一预警等级,规范应急流程,编制工业应急减排清单,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开展空气质量会商研判,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令。组织环境监察机构对工业企业落实减排措施情况开展现场督导和环境执法,对工业减排和企业用电情况实施调度,开展应急响应评估,组织实施区域联防联控。

市发展改革委:重污染天气应急时监督火电企业落实应急减排和绿色运输措施,配合市污染防治攻坚办协调电力调度部门优化发电调度。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编制扬尘源管控清单,根据应急管控要求监督施工工地落实喷淋降尘、暂停土方作业、拆除作业、有机涂料喷涂作业及其它产尘作业等减排措施,监督水泥搅拌、预制企业落实停限产减排措施。

市城市管理局:重污染天气应急时依据专家建议做好道路吸尘、清扫、洒水、喷雾作业,严查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监督渣土车落实应急管控措施。

市工业信息化局:重污染天气应急时监督“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监督退城进园企业违规生产,监督禁煤区内违法加工煤炭制品。

市公安局:负责实施机动车绕行限行管控,查处违反管控规定的机动车;对燃放烟花爆竹实施监督管理,落实禁放措施;负责编制移动源管控清单;做好大型集会的管控。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生产、流通领域煤质、油品监测监管工作,查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煤质、油品标准的违法行为;查处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或者要求的原料和产品;做好承压锅炉技术质量审验监督,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锅炉拆改;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取缔违法违规散煤销售点,依法查处大气污染违法行为;推广车用尿素,保障市场需求,严查生产、销售劣质车用尿素。

市商务局:重污染天气应急时监督分管领域企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市交通运输局:协助公安部门编制移动源(货运车辆)和交通工地减排清单,重污染天气应急时监督货运车辆落实密闭运输措施和公路运输扬尘防控措施,做好城市公交运力保障。

市水利局:编制水利工地减排清单,重污染天气应急时监督施工单位执行应急减排措施,监督河道内砂石企业暂停生产装卸。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城市区内政府储备土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矿山开采企业依法依规进行作业。

市农业农村局:重污染天气应急时利用“蓝天卫士”对焚烧秸秆实施监控,对农村焚烧垃圾杂草进行督查。

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重污染天气应急时监督印刷包装企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重污染天气应急时监督公务车辆落实限行措施,同时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公务用车保障。

2.3.2 保障部门职责

市应急管理局:将重污染天气应急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协助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应急响应指令的上传下达,向省政府报送有关情况,做好跨区域沟通协调,申请上级应急支援,保障市应急指挥平台的正常运行和通用装备保障。

市委宣传部: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令和有关信息,宣传重污染天气下的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引导公众和舆论积极配合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预报,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开展空气质量预报,做好重污染天气观测预报、会商研判工作,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为重污染天气应急提供技术支撑。

市卫健委:负责配合宣传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健康预防知识普及,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实施方案,组织医疗机构做好重污染天气医疗卫生救治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督导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落实重污染天气防护措施。

国网洛阳供电公司:负责提供有关企事业单位用电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对拒不执行市政府应急指令和拒不落实减排措施的用电单位,采取电力管控措施。

3 预警级别和权限

3.1 预警级别。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行三级预警,即Ⅲ级(黄色)预警、Ⅱ级(橙色)预警、Ⅰ级(红色)预警。

当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24小时滑动均值(可以跨自然日,下同)>200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启动Ⅲ级(黄色)预警。

当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24小时滑动均值>200将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启动Ⅱ级(橙色)预警。

当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24小时滑动均值>200将持续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24小时滑动均值>300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时;或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24小时滑动均值达到500,启动Ⅰ级(红色)预警。

应急实施过程中,市指挥部可根据空气质量和预测预报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若两次重污染过程间隔时间不到36个小时,可作为一次应急响应连续实施预警,按高级别启动预警,延长应急时间,减少应急频次。

3.2 预警权限。Ⅲ级(黄色)预警、Ⅱ级(橙色)预警由市指挥部副指挥长批准实施,Ⅰ级(红色)预警由市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实施。

4 应急响应流程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应急工作。

4.1 监测预警。市生态环境局、气象局和有关专家联合组织开展本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工作,按空气质量预报的上限对是否启动和解除应急预案提出意见,报市指挥部。

4.2 预警启动

4.2.1 市级应急响应。当市指挥部领导决定启动应急预案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社会发出预警启动指令。预警应提前24小时发布,紧急情况下市指挥部可要求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各县(市)和吉利区可依据辖区空气质量自行启动本级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但当市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时,必须按照市指挥部要求启动应急响应,其他城市区不得单独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

4.2.2 区域应急联动。健全区域应急联动机制,以汾渭平原城市AQI均值作为启动指标,以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启动限值作为启动条件,按照汾渭平原重点区域和省环保厅的统一要求,启动预警减排预案,参与汾渭平原区域联防联控。

4.3 信息发布。市委宣传部接到市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启动指令后,应迅速协调安排有关单位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纸、微信等方式向公众和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提醒广大市民注意健康防护,减少室外活动,不参与户外大型集会,采取适当的健康防护措施,减少私家车出行;提醒有关单位和企业暂停或调整生产作业工序,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4.4 应急报备。在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启动(调整、解除)指令后1小时内,市生态环境局、气象局向各自的省级机关报送我市应急响应情况。

4.5 应急响应。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有关企业接到市指挥部办公室预警启动指令后,抓紧做好应急准备,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本方案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工作,并对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急实施过程中,当市指挥部调整应急级别时,各单位应立即实施调整后的应急措施。

4.6 情况反馈。自接到应急预警指令后、正式启动前4小时,有关部门要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应急准备情况。市发展改革委报送电力企业限产限排准备情况,市生态环境局报送非电力工业企业限产限排准备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报送停工停业工地名单,市公安局报送机动车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应急实施过程中,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每8小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电话报告一次应急开展情况,特殊或紧急事项及时报告。

4.7 应急督查。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污染防治攻坚办、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新闻媒体对各部门、各单位应急响应工作开展情况实施督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建筑施工(含拆迁、市政施工)工地、水泥搅拌和预制企业落实停工停业措施情况实施督查;市公安局对大型货运车辆落实限行、绕行措施情况进行督查;市交通运输局对公路建设施工落实停工停业措施和公路运输扬尘防治情况实施督查;市水利局对河渠整治施工落实停工停业措施情况实施督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市区内储备土地扬尘防治措施情况实施督查;市发展改革委对电力企业落实限产限排措施情况实施督查;市生态环境局对非电力企业落实限产限排措施情况实施督查;市事管局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限行执行情况实施督查;其他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别派出督查组,对有关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实施督查。

4.8 应急终止。当监测或预测AQI≤200,且将持续36小时以上的,经市指挥部领导批准,由指挥部办公室发出预警解除指令(应急终止程序与应急响应启动程序一致)。各成员单位和企业接到预警解除指令后,终止执行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

4.9 减排评估。开展减排评估是科学制定和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重要基础。减排评估包括基础排放量核算、应急减排基数核算、日减排基数核算三部分。减排基数每年核算一次。

4.9.1基础排放量核算方法。基础排放量核算是对全社会的排放量进行测算,包括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含非道路移动机械)、锅炉(包括燃煤、燃气、生物质锅炉)、民用散煤和型煤、农业养殖种植加工源等。

4.9.2 应急减排基数核算方法。应急减排基数是在基础排放量中扣除当年常规治理措施减排量,并叠加当年新增产能导致的污染新增量后折算到每日的排放量。对于当年已取缔或计划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已淘汰或计划淘汰的燃煤锅炉、黄标车等对应的污染排放量,均不应纳入应急减排基数。

4.9.3 日减排基数核算方法。日减排基数是应急减排基数折算到每日的排放量,用于测算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减排比例。工业企业原则上按照全年排放量除以330天折算;采暖锅炉和民用散煤按照实际供暖天数(原则上为120天)折算;对自主采取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量的企业,计入应急期间减排量核算;移动源和扬尘源按照365天折算。扬尘排放量作为颗粒物排放量的一部分单独计算,其减排比例上限按照城市分季节的细颗粒物源解析结果确定。

4.10 响应总结。应急终止后5日内,各县(市、区)和成员单位向市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报告应急实施情况。市指挥部办公室在汇总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实施情况后,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总结评估报告》,对全市应急响应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报市政府。总结评估报告应包括应急管理工作评估、应急减排措施评估、应急总体效果评估、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等主要内容。

5 编制应急减排清单

5.1 清单编制原则。应急减排清单主要包括工业源、扬尘源和移动源减排清单。应急减排清单应当实行动态调整的原则,每年调整一次。编制工业减排清单应当坚持“涉气全进”的原则。确定应急减排对象,一是应当优先确定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治理不到位的企业、扬尘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工地;二是选择排放量大且减排措施能快速落实的企业;三是选择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及移动源(主要是重型货运车)。

5.2 清单编制分工。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编制和调整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评估工业减排量;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确定减排的行业和减排比例,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确定具体企业。市住建部门牵头,水利、交通、城管部门配合,负责编制调整扬尘工地应急减排清单,评估扬尘减排量。市公安部门牵头,市交通部门配合编制和调整移动源减排清单,配合做好机动车减排评估工作。

5.3 完善应急减排清单信息。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应包括企业具体工艺环节、污染物排放量以及不同级别预警采取的应急减排措施和相应的减排量,长期停产、密闭生产、不予管控等特殊情况应予注明。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应包括不同车辆类型、不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保有量信息和应急减排措施并估算减排量。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应包括当年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堆场扬尘、减排量等信息。

5.4 工业减排清单纳入条件。不排放废气的(营销、管理、科研和服务)企业或机构、无环评的非法企业、列入散乱污淘汰取缔类的企业、已经关闭取缔或已自行破产的企业、正在建设尚不具备生产排污的企业禁止列入工业应急减排清单,其他涉气企业均应纳入工业应急减排清单。

5.5 工业企业落实“一厂一策”。所有应急减排企业均应按照本预案和应急管控减排要求,结合生产工艺落实“一厂一策”,编制应急减排实施方案,把减排措施细化到“停窑、停线、停炉、停机”上,确保减排措施可执行、可核查。统一制作《洛阳市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措施“一厂一策”公示牌》,公开减排措施,明确减排流程,压实减排责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6 应急减排措施

6.1 工业源减排措施。根据企业燃料种类、生产工艺、排放等级,实施差异化管控,禁止停产“一刀切”。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时,颗粒物(PM)、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10%、20%、30%以上。重点行业内应相对统一应急减排措施,凡达到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实施绩效分级的15个重点行业分级指标,并最终通过生态环境部和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核备案的企业按照对应绩效级别制定应急减排措施。部、省、市三级未明确减排措施的行业,由各县(市、区)提出意见报市生态环境局审定后确定减排措施。承担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工业企业和重大项目符合条件的可列为保障类企业,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应达到B级绩效分级水平,保障类企业应按照生态环境部的有关规定实行“以热定产”或“按需定产”。减排措施应细化到“停窑、停炉、停机、停线、停工艺”上,确保减排措施可执行、可核查。对于钢铁、焦化、氧化铝、电解铝、炭素、陶瓷、耐火材料、玻璃、石油化工、煤制氮肥、制药等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行业,要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在预警期间能够按照要求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受工艺和安全运行的制约,应急启动前已经以较低工况、负荷运行,无法达到再次减排要求的,以最低工况负荷安全运行。

6.2 扬尘源减排措施。扬尘源减排主要通过控制施工扬尘和道路扬尘实现。根据污染程度施工扬尘控制主要是落实喷淋降尘、暂停土方作业、暂停渣土清运、暂停拆除作业、暂停有机涂料喷涂作业、暂停其它产尘作业等减排措施;道路扬尘控制应采取适当增加主干道路和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扫和洒水频次等措施。对塔吊和地下施工等不宜采取停工措施。

6.3 移动源减排措施。移动源减排主要采取限制高排放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措施。实行机动车区域限行,大型货车和过境车辆应当绕行市区;禁止使用排放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城市禁用区禁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谨慎使用小型客车单双号限行等强制性减排措施,倡导重污染期间减少出行和使用公交出行。

与居民生活和城市运行关系密切的车辆,主要指运输米面油粮肉菜蛋奶等生活必需品的车辆、清运污水处理厂污泥的车辆、清运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洒水降尘的保洁车辆、转运医疗废物的车辆、保障城市集中供热用煤的车辆、保障企业脱硫用石、石灰石和脱硝用液氨的运输车辆、抢险救灾施工作业的车辆、以及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公交车(含长途汽车)、执勤的执法车辆、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特批的车辆,上述车辆在做好封闭措施的前提下,按照公安部门规定时间和路线在市区行驶,原则上豁免应急管控。

6.4 禁止列入的减排措施。应急减排措施是政府依据法律授权,在非正常情况下采取的临时管控措施,不能把日常管理要求纳入应急减排措施。

6.5 减排核查途径。减排措施的落实主要通过现场核查停限产措施、停工停运措施落实情况,现场核查产品产量、能耗和原料消耗情况来确定;对在线监控企业通过监控平台调度有关企业的排放量和用电量,分析研判管控措施落实情况;企业运输核查主要通过调取视频监控记录,比对预警前后厂区重型载货汽车运输频次变化,并现场抽查运行车辆,核查排放标准是否符合要求。

7 应急减排响应

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和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方案,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7.1 Ⅲ级响应(黄色预警)

7.1.1 扬尘减排措施。除抢险救灾施工作业和重大民生工程外,各类施工工地在严格落实扬尘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实施喷淋降尘、暂停土方作业、渣土清运、拆除作业等减排措施;城市道路增加洒水保洁喷雾降尘频次。

7.1.2 工业减排措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粉尘、SO2、NOx、VOCs)的工业企业通过停窑、停炉、停机、停线、停工艺、加严排放标准、闷炉保温、降低产能和负荷等措施实现减排,大气污染物减排比例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10%以上。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间保障类企业的减排量由辖区其他企业分担。本已停运的工业窑炉、燃煤机组、燃煤锅炉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原则上禁止点火启炉。未纳入市级减排清单的其他污染源由各县(市、区)依据企业数量和排放量,提出具体的管控措施。

7.1.3 机动车减排措施。从严控制高排放车辆使用,城市区、县城区对大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实施限行,过境车辆绕行城市区和县城区。禁止使用排放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国Ⅱ及以下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在城市禁用区使用。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7.1.4 健康防护措施。宣传部门负责协调主要媒体发布信息,引导公众注意健康防护,减少室外活动,不参与户外大型集会,采取适当的健康防护措施;教育部门督促中小学、幼儿园减少开展室外活动,有条件的开启空气净化装置;卫生计生部门督促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延长诊疗时间;有关机构暂停举办大型室外活动。

7.1.5 建议性减排措施。宣传部门负责督促、协调主要媒体发布信息,引导公众尽量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绿色低碳出行,减少私家车出行,不在昼间加油,减少怠速排放;不到露天烧烤就餐;夏季使用空调调高2℃,冬季使用空调调低2℃;有关工业企业、商业服务机构减少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居民生活使用清洁能源,不使用散煤,减少清洁型煤用量;有关企业调整工序、产能和负荷,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有关施工暂停或调整作业工序,减少扬尘排放;增加城市道路保洁洒水喷雾降尘频次;有关企业和社会团体可自行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和网络远程办公等措施。

7.2 I I级响应(橙色预警)

启动Ⅱ级响应,在执行Ⅲ级响应的健康防护措施和建议性减排措施的基础上执行以下强制减排措施。

7.2.1 扬尘减排措施。除抢险救灾施工作业和重大民生工程外,各类施工工地在严格落实扬尘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实施喷淋降尘、暂停土方作业、渣土清运、拆除作业、有机涂料喷涂作业等减排措施;城市道路增加洒水保洁喷雾降尘频次。

7.2.2 工业减排措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粉尘、SO2、NOx、VOCs)的工业企业通过停窑、停炉、停机、停线、停工艺、加严排放标准、闷炉保温、降低产能和负荷等措施实现减排,大气污染物减排比例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20%以上。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间保障类企业的减排量由辖区其他企业分担。本已停运的工业窑炉、燃煤机组、燃煤锅炉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原则上禁止点火启炉。未纳入市级减排清单的其他污染源由各县(市、区)依据企业数量和排放量,提出具体的管控措施。

7.2.3 机动车减排措施。从严控制高排放车辆使用,城市区、县城区对大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实施限行,过境车辆绕行城市区和县城区。禁止使用排放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国Ⅱ及以下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在城市禁用区使用。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7.3 I级响应(红色预警)

启动Ⅰ级响应,在执行Ⅲ级响应的健康防护措施和建议性减排措施的基础上执行以下强制减排措施。

7.3.1 扬尘减排措施。除抢险救灾施工作业和重大民生工程外,全市域各类施工工地在严格落实扬尘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实施喷淋降尘、暂停土方作业、渣土清运、拆除作业、有机涂料喷涂作业及其它产尘作业等减排措施;城市道路增加洒水保洁喷雾降尘频次。

7.3.2 工业减排措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粉尘、SO2、NOx、VOCs)的工业企业通过停窑、停炉、停机、停线、停工艺、加严排放标准、闷炉保温、降低产能和负荷等措施实现减排,大气污染物减排比例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30%以上。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间保障类企业的减排量由辖区其他企业分担。本已停运的工业窑炉、燃煤机组、燃煤锅炉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原则上禁止点火启炉。未纳入市级减排清单的其他污染源由各县(市、区)依据企业数量和排放量,提出具体的管控措施。

7.3.3 机动车减排措施。从严控制高排放车辆使用,城市区、县城区对大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实施限行,过境车辆绕行城市区和县城区。公安部门可在城市区重点管控区域具备条件的道路设置单向交通、取消停车泊位等措施,同时加强易堵路段交通疏导,必要时可在城市区使用单双号或其他限行措施。禁止使用排放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国Ⅱ及以下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在城市禁用区使用。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7.3.4 其他应对措施。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除具有应急职责以外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实行弹性工作制;中小学可以自行实施停课措施,有条件的学校可采取网络远程教学,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停课措施。

8 宣传、培训与演练

8.1 宣传。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主要媒体应有组织的及时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引导市民注意健康防护。非应急期间,经常性地宣传保护大气环境的知识,引导市民树立健康环保的生活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和散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8.2 培训。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的相关培训,使有关人员掌握应急要求、了解应急措施、熟悉应急流程,能熟练组织实施应急工作。

8.3 演练。市指挥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相关演练和推演,通过演练和推演,健全应急组织,明确应急责任,规范应急程序,完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储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9 保障措施

9.1 组织保障。各成员单位和有关企业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构,由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人,明确分管负责人和联系人。各级应急响应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9.2 机制保障。各成员单位要依据本预案的规定,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的领导指挥机制、会商预警机制、信息发布机制、应急督查机制、舆论引导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和分工,确保应急工作顺利实施。

9.3 能力保障。在人力、物力、财力上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的保障工作。市、县两级车辆管理部门要选择性能好、通行能力强的车辆用于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工作,保障预警处置和平时督查检查、预案演练全过程用车。各成员单位要督促有关单位和企业提前做好应急准备,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按照每年2次的应急标准储备应急物资。

9.4 人员保障。各成员单位应急机构专职人员应相对稳定,因工作分工或岗位调整的其继任者自动接替,人员调离时应及时补缺,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后,各成员单位应急机构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必须全天候在岗,并保证通信畅通。

9.5 预案保障。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列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和扬尘工地均要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编制本单位应急预案或实施方案。预案要包括应急机构、应急职责、应急流程、减排措施、培训演练等主要内容,且要经过专家技术评审和减排评估,做到“一厂一策”。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应急预案要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列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源编制的应急预案要向所在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列入减排清单的扬尘源编制的应急预案要向所在的县(市、区)工程主管部门(住建、交通、水利)备案。有关部门要做好应急预案编制的监督指导工作。

10 严格责任追究

10.1 严格责任追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有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未执行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10.2 严格环境执法。对未执行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的单位、企业和工地,市公安、生态环境、住建、城管、国土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要采取多部门联合执法的方式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10.3 采取强制措施。拒不执行市政府应急减排指令,强行施工或生产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部门应予配合。

11 附 则

11.1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洛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洛政办〔2018〕71号)同时废止。

11.2 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要依照本预案,对原来的预案或实施方案进行修订,做好与现行预案的衔接,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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