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表水环境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六方协调工作机制 (试行)》于近日印发,详情如下;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地表水环境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六方协调工作机制 (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有关单位:
为加强重庆市地表水环境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切实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现将《重庆市地表水环境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六方协调工作机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19年8月7日
附件
重庆市地表水环境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六方协调工作机制(试行)
为加强重庆市地表水环境水质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水站)运行管理,确保水站监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支撑我市水环境质量改善工作,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制订本协调工作机制。
一、主要职责分工
水站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涉及的六方分别为: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监测处(以下简称监测处)、市生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处(以下简称水处)、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监测中心)、水站所在地区县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属地区县局)、水站数据考核责任区县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责任区县局)和水站运维单位。各方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一)监测处。
组织督促运维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运维水站;协调区县局协助运维单位解决存在的问题;统筹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工作;对区县局、监测中心和市控水站运维单位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水处。
统筹全市水环境质量排名和考核工作。根据水环境质量监测结果,督促区县局采取措施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
(三)监测中心。
负责对市控水站运维单位日常运维的监督管理、运维考核,以及市控水站数据终审。负责水站运维问题的初步协调,监测数据的统计、评价,以及利用监测数据开展水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和水环境质量综合分析。
(四)属地区县局。
负责辖区内水站外部环境整治;保障站房的供水、电力、通讯正常;为运维人员及车辆出入水站提供便利条件;承担站房租赁、维修、防雷年检及空调、消防等设备更换费用;负责修复或重建因洪水、水库调蓄等自然原因损毁的水站采水构筑物和采水系统;建立预防人为干扰干预监测过程的工作机制。
(五)责任区县局。
负责水站数据的初核;负责水站所属河流的日常巡查,实施水质异常情况的预警响应和处置;建立预防人为干扰干预监测过程的工作机制。
(六)运维单位。
负责做好水站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确保水站正常稳定运行,确保监测数据准确、真实、客观。负责水站数据初审,承担水站的水费、电费、网络费以及试剂、耗材(含采水泵耗材)等费用。
二、具体环节职责分工
(一)日常运维。
1. 运维单位应按照运维计划进行水站的日常运维,市控水站运维计划需提前报送监测中心,计划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国控控水站运维计划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同时,抄送监测中心。
2. 运维单位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做好水站的日常运维,并及时做好相关记录,填写站房巡查记录表等。负责保障采水泵及采水点周围的清洁。负责根据水位变化及时调整采水泵位置,对于个别因水位落差大导致采水泵不易调整的水站,属地区县局共同配合做好调整工作,以保障正常采水。
3. 运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机制,细化运维规程,规范运维人员、仪器设备、备品备件、试剂耗材、监测设施和实验环境管理。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定期做好水站仪器设备的零点漂移、跨度漂移、标样核查、多点线性核查、实际水样比对、集成干预检查和加标回收等质控工作,保证监测数据质量。
4. 市控水站运维单位应定期将日常运维报告报送监测中心,监测中心要及时与监测处、水处共享。
(二)数据审核。
1. 运维单位和责任区县局分别于每日12时前完成各站点前日所有实时监测数据审核,国控水站数据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复核,市控水站数据报监测中心复核。复核不通过的数据,于第2日8时前再次审核后上报;再次审核报送的数据仍未通过复核的,以最终复核结果为准。监测中心派专人跟进协调指导责任区县局数据审核。
2. 运维单位和责任区县分别于每月1日12时前,完成上月所有实时监测数据的汇总确认,国控水站数据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复核,监测中心负责指导责任区县;市控水站数据报监测中心复核,复核通过后数据入库。
3. 运维单位发现数据异常时,应立即分析原因。若为仪器故障原因,应及时通知监测中心和责任区县局,同时安排运维人员对仪器设备故障进行修复,并做好相关记录,对异常数据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设备出现重大故障不能恢复时,运维单位要及时更换备机。若为水质异常原因,运维单位应及时告知监测中心、属地和责任区县局,并在信息沟通平台上及时发布变化情况。监测中心及时向水处、监测处报告。区县局应快速处理,加强流域污染排查整治。监测中心负责将异常数据有关说明情况及时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反馈。
(三)站房及周边管理。
1. 属地区县局负责站房周边环境的整治;负责取水口附近的安全警示标志标识设立。
2. 运维单位负责站房院内及站房内的环境卫生、协助保持站房周边环境整洁,站房钥匙由运维单位保管。
3. 实行人员出入登记备案制度。非运维人员未经允许,原则上不得进入水站站房和采水口所在区域。区县因工作需要进出市控水站的,运维单位需安排专人配合,作好水站进出记录并报监测中心备案。国控水站人员出入按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要求办理。
(四)监督检查。
1. 监测处负责组织监测中心配合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对国控水站运维情况的监督检查。
2. 水处负责结合管理需要,商监测处、监测中心共同确定市控水站运维情况加密监督检查计划,监测处牵头组织,监测中心具体实施,属地区县局配合实施。
3. 监测中心负责对市控水站运维单位运维质量开展监督检查,属地区县局配合。可到水站后再通知运维单位,也可与运维单位人员一起赴水站开展检查。检查频次可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检查方式可采用盲样考核、实际水样比对、远程抽测、飞行检查等。检查结果应及时反馈给运维单位,并定期报送监测处作为运维费用支付的主要依据。运维单位要把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定期报送监测处。
(五)水质预警。
水质预警期间,运维单位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的巡检力度,确保仪器设备稳定运行。监测中心要加强对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预测,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责任区县局要加大对水站所属河流的巡查频次,进一步加强辖区内污染排查整治。水处要加强对各区县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对水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的区县进行通报。
(六)运维保障。
1. 监测处负责将市控水站运维经费及质量监督检查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2. 监测中心负责适度预算监测仪器设备重大故障需进行更换或修复的费用。
3. 属地区县局负责为运维单位运维提供便利条件;负责将站房的租赁、维修、防雷年检费用,空调、消防设施更换费用,水站供水、电力、通讯、交通、采水管路及构筑物等基础设施保障费用和水站外部环境整治等费用纳入年度预算。
三、协调工作机制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监测处牵头在六方单位主要负责人、业务负责人之间要建立协调沟通渠道,及时针对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沟通协调。
(二)建立并落实专人专管制度。各方均应指定专人对水站进行专管,增强工作责任感,落实在水站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中应尽的职责。
(三)建立并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监测中心牵头建立并完善信息沟通平台,及时将运维情况、水质数据等相关信息共享给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