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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鼓励企业争创“绿色标杆”可享错峰生产豁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3-19  浏览次数:410
核心提示:日前,《临沂市生态环境绿色标杆企业创建实施方案(试行)》公布,坚持“污染排放空间换时间”原则,鼓励企业切实承担污染治理主体

日前,《临沂市生态环境绿色标杆企业创建实施方案(试行)》公布,坚持“污染排放空间换时间”原则,鼓励企业切实承担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强化企业自我监管,积极落实各项减排措施。对达到绿色标杆标准的企业,在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红色应急除外)期间,实行差别化管理,准予不停产、不限产,实现生产经营和污染减排的双赢。

据了解,实施范围为钢铁、焦化、炭素、陶瓷、玻璃、石灰窑、铸造、炼油与石油化工、制药、农药、涂料、油墨、工业锅炉、页岩砖、木业加工、表面涂装、家具、印刷(限书报刊、本册平板印刷、无VOCs排放的数字印刷)。(注:其他行业绿色标杆创建标准根据污染治理进程补充制定。)

绿色标杆企业实施动态管控。为确保企业稳定达到绿色标杆企业标准,切实发挥标杆企业的引领作用,各县区每11月份之前完成绿色标杆企业核准工作。获得市生态环境局发放绿色标杆企业证书的企业享有本年度11月至次年10月冬季错峰生产、重污染天气应急(红色应急除外)豁免待遇;期间如果发生基本要求内任何一项事故的,将取消本轮豁免待遇。各县区严格绿色标杆企业管理,建立绿色管控清单和动态管控档案,对绿色标杆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发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报市生态环境局经核准后取消绿色标杆企业称号。

县区每月组织一次绿色标杆企业运行管理情况的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对社会进行公示;市大气办按季组织抽查,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对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不符合绿色标杆创建标准的,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重大污染事故的,在各类督查、巡查检查工作发现问题的,一律撒销“绿色标杆”,一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每年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对连续两个月PM2.5同比反弹的县区,停止本轮豁免待遇。

创建有什么要求?企业建设和运行有合法手续,上年度亩产效益评级为良好以上、无重大环境投诉及群体性上访、未发生重大环境事故、没有被国家和省各类督察巡查发现问题并通报、无环境违法排污行为,按要求实现废气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开展自行监测并实现信息公开,有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并有专职环保管理人员。

享受什么豁免政策?对于列入错峰生产、重污染应急减排清单企业,达到绿色标杆企业创建标准要求的,在错峰生产、重污染应急(红色应急除外)期间免予停产、限产(国家和省明确规定必须执行停限产要求的除外)。

申报需要哪些流程?采用企业自愿申报、县区审核、社会公示、市级核发的工作方式,开展生态环境绿色标杆企业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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