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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废线路板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3-19  浏览次数:535
核心提示: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进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进一步规范废线路板的处置,加快行业内企业的提档升级,促进废线路板处置利用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日前江苏印发《废线路板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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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线路板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选址和设备设施要求、废线路板的收集、运输和贮存、污染控制要求、再生产物控制要求、运行管理要求、规范监督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废线路板收集、贮存、运输和利用过程的污染控制,并可用于指导废线路板综合利用企业建厂选址、工程建设以及建成后的污染控制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34330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T 15249.3 合质金化学分析方法(第3部分:铜量的测定 碘量法)

HJ/T 176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HJ 702 固体废物 汞、砷、硒、铋、锑的测定 微波消解原子荧光法

HJ 781 固体废物 22种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2025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

HJ 1024 固体废物 热灼减率的测定 重量法

DB 32/3151 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废线路板 scrap printed circuit board

指由高分子聚合物(树脂)、玻璃纤维或牛皮纸和高纯度铜箔以及印制元件构成的电路板丧失使用价值后的产物,包括废弃的电路板(包括废电路板上附带的元器件、芯片、插件、贴脚等)、电路生产过程中的边角料和不良废板等。

3.2

综合利用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指废线路板收集、贮存和利用的过程,其目的在于从废线路板中回收有价金属,实现废线路板的资源化。

3.3

预处理 pretreatment

指分选工艺前的准备阶段,包括废线路板的拆解、破碎等步骤。

3.4

干法分离 dry separation

指对废线路板进行机械破碎,并利用其材料的不同密度、导电性和磁性等特性进行分选回收资源的活动。

3.5

高温热处理 heat treatment

指利用焚烧、热解、熔炼等工艺使废线路板中金属和非金属物质分离,从中回收金属的活动。

3.6

再生产物 recycled products

在废线路板综合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再次利用价值的产物,主要包括铜粉、废树脂粉。

4 企业选址和设备设施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企业应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领取相应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废线路板综合利用经营活动。

4.1.2 新建(已有)项目总投资(不包含土地费用)应不低于500万元,用于线路板处理处置过程的环保设备(设施)投入不少于总投资的30%,处理能力(首期规模)应不小于3000吨。

4.1.3 企业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并符合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的总体要求。

4.2 选址要求

4.2.1 厂址选择应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城市工业发展规划要求;新建企业宜优先选择工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

4.2.2 企业所在区域无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设施所在标高应位于重现期不小于100年一遇的洪水水位之上,并建设在现有和各类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池设施的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

4.3 设施设备要求

4.3.1 企业应采用干法分离和高温热处理工艺,不应采用水力摇床分选、露天焚烧、简单酸浸、冲天炉焚烧等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工艺。

4.3.2 企业应采用自动化程度较高的设备,废线路板中铜的回收率应大于95%。

5 废线路板的收集、运输和贮存

5.1 总体要求

5.1.1 装有废线路板的容器应粘贴符合GB18597中附录A所要求的危险废物标签。

5.1.2 废线路板的转移应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转移过程中不应擅自拆解、破碎、丢弃废线路板。

5.2 收集

5.2.1 废线路板产生企业与综合利用企业宜通过公共信息交易平台等途径,开展废线路板综合利用的经营活动,推进废线路板的合理、有效收集。

5.2.2 废线路板收集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避免可能引起人身和环境危害的事故发生。

5.3 运输

5.3.1 废线路板公路运输工具应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的要求,运输应符合HJ 2025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5.3.2 废线路板运输车辆驾驶员和押运人员等应经过危险废物和应急救援方面的培训,包括防火、防泄漏以及应急联络等。

5.4 贮存

5.4.1 废线路板及次生危废的贮存设施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

5.4.2 企业应合理设置废线路板及次生危废的的贮存面积,避免出现超期贮存的现象,贮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

5.4.3 企业应建立健全贮存台账制度,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

6 污染控制要求

6.1 入厂分析要求

6.1.1 企业应具备铜、铅、镉、铬、汞等主要重金属污染物的检测能力,并依据来源进行特征污染物分析检测。

6.1.2 企业应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入厂分析记录表的台账,按“一厂一档”方式建立数据库,数据应保存五年以上。

6.2 工艺过程污染控制要求

6.2.1 预处理

6.2.1.1 含有电子元器件的废线路板应采用机械拆解等环境影响小的方式,拆除废线路板上的附着物(如电缆、塑料、大块铝件、电子元器件和锡铅焊料等。

6.2.1.3 不含电子元器件的废线路板,可直接进入破碎系统,进行破碎处理。

6.2.1.4 破碎工序应采用自动上料工艺;并根据进料性质差异选用多级以上的破碎系统。

6.2.1.5 预处理过程应进行负压设计,合理确定除尘设备的集气罩风速、风量、风压、尺寸等各项参数。

6.2.2 干法分离

6.2.2.1 干法分离应采用重力分离、风力分选、静电分选等多级组合技术,提高工艺分选效率。

6.2.2.2 干法分离过程应针对工艺过程中的粉尘,合理确定除尘设备的集气罩风速、风量、风压、尺寸等各项参数,保证车间整体环境清洁。

6.2.3 高温热处理

6.2.3.1 高温热处理应采用危险废物专用焚烧炉,其按照HJ/T176的相关要求执行。

6.2.3.2 高温热处理应严格控制焚烧温度和焚烧时间,确保废线路板有机物充分燃烧。

6.3 末端污染控制要求

6.3.1 大气污染控制

6.3.1.1 拆解过程产生的废气应经过负压收集,采用喷淋、活性炭吸附等方式实现尾气达标排放,尾气排放高度应不低于15米。

6.3.1.2 干法分离技术产生的粉尘应经过有效收集,采用旋风除尘、布袋除尘或静电除尘等方式实现尾气达标排放,尾气排放高度应不低于15米。

6.3.1.3 高温热处理法产生的废气,应配备完善的尾气治理设施,经净化处理后,通过不低于2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

6.3.1.4 拆解过程应控制烟气中含铅量及其它污染物含量符合GB16297、DB32/3151中的规定,干法分离技术产生的废气颗粒物含量应符合GB16297的规定,高温热处理工艺的废气排放应符合GB9078、GB18484的规定。

6.3.2 次生废物污染控制

6.3.2.1 预处理产生的废电子元器件应委托有资质的危废经营单位利用或处置。

6.3.2.2 干法分离产生的废树脂粉可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要求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或者委托有资质危废经营单位综合利用。

6.3.2.3 高温热处理产生的焚烧灰渣可委托金属冶炼企业利用,飞灰应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6.3.2.4 企业应对次生废物的产生、贮存、利用的数量及去向进行详细记录,数据应保存5年以上。

6.3.3 无组织排放污染控制

6.3.3.1 在工程设计时,尽量避免造成无组织排放现象的出现,产生的废气应经过分支管道集中到总管道,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无组织VOCs和粉尘应符合GB37822、GB16297的规定。

6.3.3.2 在将废线路板进行破碎、分选的过程中,应对产生的粉尘进行集中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

6.3.3.3 企业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环保检查,发现无组织排放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

6.3.3.4 在无组织排放现场,采取应急措施,把有害排放物纳入有组织排放系统。

6.3.4 噪声污染控制

6.3.4.1 对于破碎机、分选机、风机、空压机等机械设备,应当采用合理的降噪、减噪措施。

6.3.4.2 对于搬运、手工拆解、车辆运输等非机械噪声产生环节,宜采取可减少固体振动和碰撞过程噪声产生的管理措施。

6.3.4.3 厂界噪声应当符合GB 12348的要求。

7 再生产物控制要求

7.1 总体要求

7.1.1 企业在再生产物的生产过程中,应建立再生产物的利用台账记录制度,内容包括再生利用时间、再生产物名称、再生产物数量、再生产物流向、再生产物用途等,并做好月度和年度汇总工作。

7.1.2 企业的再生产物进入市场流通前,应在包装袋醒目处设置产品标签,标签上应注明生产厂家名称、来源、主要组分等信息。

7.2 铜粉的控制要求

7.2.1 干法分离技术提取的铜粉,应采取定向方式销售给金属冶炼企业,并确保铜含量不低于90%。铜含量的测定按照GB/T 15249.3的方法进行。

7.2.2 金属冶炼企业应具备相应的尾气处理系统,确保该尾气满足GB9078、GB18484的排放标准限值。

7.3 废树脂粉制备建材的控制要求

7.3.1 废树脂粉可综合利用制备室外建材,并根据废树脂粉的性质、成分,确定其掺入比例。

7.3.2 企业应对每批废树脂粉的有害物质含量(如铅、镉、铬、汞、铜等重金属)进行检测,确保其有害物质含量不宜超过表1规定的限值。

7.3.3 重金属的测定按照HJ 702、HJ781的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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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运行管理要求

8.1 运行基本条件

8.1.1 应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相应数量的操作人员。

8.1.2 具有完备的保障废线路板安全综合利用的规章制度和劳动保护措施。

8.1.3 具备主要污染物(铜、锌、铬、镍、铅等重金属)的检测能力和检测设备。

8.2 人员培训

8.2.1 企业应对操作人员、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应急处理等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

8.2.2 培训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一般要求:

① 熟悉有关废线路板综合利用管理的法律和规则制度;

② 熟悉废线路板回收企业运行的工艺流程;

③ 掌握劳动安全防护措施、设备使用的知识和个人卫生措施;

④ 熟悉处理事故的应急操作程序。

b)操作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培训还应包括:

① 处置设备的正常运行,包括设备的启动和关闭;

② 控制、报警和指示系统的运行和检查,以及必要的纠正操作;

③ 废线路板综合利用过程产生的排放物应达到的排放标准;

④ 设备运行故障的检查和排除;

⑤ 事故或者紧急情况下人工操作和事故处理;

⑥ 设备日常和定期维护;

⑦ 设备运行及维护记录,以及泄露事故和其他事件的记录和报告。

8.3 废线路板接收

8.3.1 废线路板接收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8.3.2 现场交接时应认真核对废线路板的数量、种类等,并确认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相符合。

8.3.3 废线路板企业应对接收的废物及时登记。

8.4 交接班及运行登记制度

8.4.1 为保证企业生产活动有序进行,应建立严格的交接班制度,内容包括:

a)生产设施、设备、工具及生产辅助材料的交接;

b)运行记录的交接;

c)上下班交接人员应在现场进行实物交接;

d)运行记录交接前,交班人员应共同巡视现场;

e)交接班程序未能顺利完成时,应及时向生产管理负责人报告;

f)交接班人员应对实物及运行记录核实确认后签字确认。

8.4.2 企业应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薄,详细记载每日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废线路板的类别、数量、有无事故或其他异常情况等,并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有关规定,保管需存档的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薄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同期保存。

8.4.3 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应根据这些准确信息建立数据库,为管理和处置废线路板提供可靠的依据。

8.4.4 企业生产设施运行状况、设施维护和回收处置生产活动等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

a)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记录;

b)废线路板接收登记记录;

c)废线路板进厂运输车车牌号、来源、重量、进场时间、离场时间等记录;

d)生产设施运行工艺控制参数记录;

e)生产设施维修情况记录;

f)环境监测数据记录;

g)生产事故及处置情况记录。

8.5 监测及评估制度

8.5.1 主要监测对象:

a)大气:应对污染物净化设施排放口进行检测,采用干法分离法时对粉尘等指标进行定期监测,采用高温热处理法时对烟气含氧量、SO2、NOX、HBr等指标进行在线监测,并定期监测二噁英类因子的浓度。

b)无组织排放:应定期对企业厂界内的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监测。

8.5.2 企业应根据自行监测方案中的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等要求,及时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并定期向外界公布。

8.5.3 应定期对废线路板综合利用企业的设施、设备运行及安全状况进行检测和评估,消除安全隐患。

8.6 应急预案

企业应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7年第48号)的要求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9 规范监督实施

本标准由XX负责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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