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2019年北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计划》。
列入本计划的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和垃圾焚烧单位应于2019年9月30日前、列入本计划的单台20蒸吨(14兆瓦)及以上锅炉使用单位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市生态环境局联网。监控的排放口与监控项目按照《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执行。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及运行管理依据的主要技术标准及规范见附件。
本计划中已纳入《北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计划(第五批)》的单位,安装联网时限以第五批计划的规定为准。其中,非甲烷总烃监测设备安装联网时限统一为2019年9月30日前。
2019年北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计划
二、垃圾焚烧单位(2家)
三、单台20蒸吨(14兆瓦)及以上锅炉使用单位(142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