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详情如下: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和滞后性,若管理不善,一些有毒有害物质通过长期渗漏、流失将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市局决定组织开展土壤重点监管单位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是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度,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定期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区,原材料及固体废物的堆存区、储放区和转运区等重点区域,以及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储罐、地下管线、污染治理设施等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
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通过开展污染隐患排查,识别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污染物、设施设备和生产活动,并对其设计及运行管理进行审查和分析,确定存在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隐患的设施设备和生产活动,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隐患。
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现有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填写有毒有害物质地下储罐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于2019年10月底前报送所在县(市)区环境保护(生态环境)部门,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完整性负责。新、改、扩建项目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地下储罐的,应在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之前报送。各县(市)区环境保护(生态环境)局应于2019年11月5日前报市生态环境局。
四、各县(市)区环境保护(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隐患排查与企业自行监测工作的衔接,及时将隐患排查工作成果运用到企业自行监测工作之中,根据隐患排查结果优化监测点位布局,合理确定监测因子,进一步提高企业自行监测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五、各县(市)区环境保护(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属地监管,督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做好储存有毒有害物质地下储罐的信息报送工作。对于未及时报送,未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度的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
联 系 人:赵志举
联系电话:0391-2990733
电子邮箱:jzhbjzlk@126.com
附件:1.有毒有害物质地下储罐备案登记表
2.工业企业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
附件:
有毒有害物质地下储罐备案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