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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散乱污”企业污染 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3-19  浏览次数:799
核心提示:为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完成空气质量年度目标任 务,根据《“三散”污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豫环攻坚办〔2019〕 102 号

为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完成空气质量度目标任 务,根据《“三散”污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豫环攻坚办〔2019〕 102 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摸排、分类整治、 健全机制、依法实施、长效监管”的总体要求,全面排查全省范 围内的“散乱污”企业,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分门别类对“散乱 污”企业实施“淘汰一批、整合一批、提升一批”,依法依规严打环 境违法行为,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建立健全环境污染治理机 制,促进企业绿色协调发展,实现“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坚决 杜绝“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为打赢蓝天保卫战提供 有力支撑。 

二、整治范围 

“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环保标准、不符合市场需求、 不符合产业布局、没有环评手续、没有治污设施、没有市场价值 的企业。散,是指不符合规划的经营活动或堆放场所;乱,是指 未办理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工业企业,违法存在于居民集中区 的工业企业、摊点、小作坊;污,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环境准 入,排放废水、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VOCS〔挥发性有机物〕、恶臭气体等)、废渣的生产和经营单位。 

(一)农业“散乱污”整治范围。主要包括位于农村地区的, 直接为农、林、牧、渔服务的屠宰业、木料加工业、农机维修业, 垃圾堆放以及利用散煤进行农产品加工的企业和涉农特色产业。 

(二)工业“散乱污”整治范围。主要包括有色熔炼加工、 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 火材料、炭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 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业和家具 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等 16 个重点行业(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 年本》修正版);从事电镀、印染、 食品(酒、饮料、精制茶)制造、纺织、皮革皮毛羽毛、造纸制 品、化学纤维的企业和生产经营者。 

(三)服务业“散乱污”整治范围。主要包括生产生活用品 加工、维修,餐饮业、住宿业以及相应配套的清洁服务业,干洗 店和洗衣房,机动车、电子产品维修行业,汽车拆改行业。 

(四)“黑加油站”整治范围。主要包括流动加油车售油行 为,违规销售散装汽油和成品油行为,以及未经商务部门认定或 销售不合格油品的加油站和储油库。

三、整治措施 

对已经核实和新发现的“散乱污”企业,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 实施依法分类处置。对“散乱污”企业集群,各省辖市要按照《河 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 — 3 — (2018—2020 年)的通知》(豫政〔2018〕30 号)确定的时间、 任务、要求,制定总体整改方案,限期整改提升或搬迁入园。

(一)关闭取缔。属于淘汰落后产能的一律关闭取缔;属于 限制类的,不符合产业布局的,没有通过行业准入审批或环评审 批的一律关闭取缔;属于鼓励类,符合产业政策但不符合产业布 局且限期搬迁未完成的一律关闭取缔;装备技术水平落后、无污 染防治设施或治污设施不完善、污染环境严重且治理达标无望的 一律关闭取缔;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手续不全且不能完善的一律 关闭取缔。

(二)搬迁整合。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属于鼓励类的), 但不符合本地区产业布局规划、或者没有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 规模以下且长期污染环境的工业企业(场所),由县级以上政府 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环境影响和发展前景,组织相关部门和行业 专家进行综合评估,评估认为经整合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的, 要按照发展规模化、产业现代化的原则,限期整合搬迁至工业园 区实施升级改造,并依法办理审批或登记等手续。

(三)提标改造。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符合本地区产业 布局规划,通过实施清洁生产改造可以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或资源化利用,且依法可以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排污单位。

各地要加强政策指引,对涉及农业、农村特色、传统、民族 的产业(如唐三彩、民族乐器等),要因地制宜进行升级改造; 符合入园条件的,应统一规划入园进行提标治理,确保符合环保标准。

四、职责分工

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成立“散乱污”综合整治工作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厅。日常调度工作由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综合部具体负责。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散乱污”企业整治的总体协调推进,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指导督 促各地开展“散污”企业的排查摸底和分类整治工作。省工业和信 息化厅负责制定产业政策名录,指导各地淘汰落后产能,整合入 园企业。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农业“散乱污”排污 单位的整治。省商务厅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负责“黑加油站”的整治。 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服务业 “散乱污”污染源的整治。其他省直有关单位按照“三管三必须”, 以及我省 2019 年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职责分工做好配合协调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省辖 市要加强对本辖区内“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做好本 辖区内各类“散污”企业的清单台账建立、现场督导核实、整体工 作推进、整治验收、长效监管等工作;各县(市、区)、乡(镇、 街道办事处)政府负责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查摸底、分类 整治和日常监管工作。

五、方法步骤 

(一)排查摸底阶段(8 月 25 日至 9 月 10 日)

全面彻底排查,建立企业分类整治台账,确保排查到位。 

各省辖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方案确定的整治 范围和标准,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积极开展宣传工作,对本辖区、 本行业“散乱污”企业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拉网式排查,分别 建立农业类、工业类、服务业类“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清单。重 点查清企业数量、企业规模、行业结构、产能情况、厂房权属、 安全生产、环境影响等因素,特别是要掌握存在厂中厂、无牌无 照、安全隐患突出和环境污染严重的“散乱污”企业情况。对排查 整治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排查一项、入账一项,确保底数清、无 遗漏、不乱报、不瞒报。

(二)全面整治阶段(9 月 11 日至 10 月 20 日)

落实整治要求,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确保整治到位。 各省辖市政府要按照“改造一批、入园一批、淘汰一批”的原 则,针对排查整治清单,开展“散乱污”企业分类处置工作。省直 各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及此次整治工作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 责,紧密配合、共同努力,全面完成各项规定任务。

1.关闭取缔类。被列入关闭取缔类的“散乱污”企业,各级政 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法定程序和整治时间依法依规关闭取 缔到位(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设备、清除产品)。

2. 搬迁整合类。被列入搬迁整合类的“散乱污”企业,各级政 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综合评估结果,制定搬迁整合和升级改 造方案,限期完成搬迁整合工作。逾期未完成搬迁整合的,一律不得开工生产。 

3. 提标改造类。被列入升级改造类的“散乱污”企业,各级政 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对照清洁生产改造要求进行治理整改和完 善手续,经县级以上政府认定后方可恢复生产;逾期未完成整治 的,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三)检查验收阶段(10 月 21 日至 11 月 15 日) 

强化责任落实,严防“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确保关停到 位。

各省辖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散乱污”企业整治 情况的执法监管和实时调度,确保“该淘汰的淘汰、该入园的入 园、该改造的改造”。坚决杜绝异地转移,确保不新增“散乱污”企 业,防止“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对关闭 取缔类、搬迁整合类和提标改造类“散乱污”企业逐一进行验收。 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将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暗访检查。

(四)巩固提升阶段(长期坚持) 

完善整治制度,逐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确保整治成效。

各省辖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通过集中整治活动,建立生态 环境保护企业约束机制和公众监督机制,完善政府监察、部门监 管、单位负责的监管体制,推行生态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制度,提 高监管水平,巩固整治成果,彻底消除辖区内存在的“散乱污”企 业。 

各省辖市政府和省直牵头负责部门应按照时间节点,将排查摸底情况、分类整治情况报省“散乱污”综合整治工作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履行职责。各级党委政府是整治“散乱污”企业的 责任主体,要严格把握时间节点,建立“散乱污”整治工作长效机 制,实施挂图作战,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各有关职能 部门要认真落实责任分工,制定行业整治标准,加强跟踪督导。

(二)严格监管执法。各级执法部门要各负其责,严格执法, 加强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查处惩治力度,对于超过时限或拒不纠正 的,依法采取断水断电、清除设备等措施,坚决予以取缔;对无 视政策和法律,无理取闹、阻挠执法的,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调度督导。各省辖市党委政府要定期组织现场督 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查找存在问题,明确治理要求,及时掌 握治理情况,总结推广经验做法,确保按时序进度完成各项任务。 每月 5 日前向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散乱污”综合整治工作办 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四)强化服务指导。各地要增强服务意识,精准施策,科 学有效进行搬迁整合和提标改造,注意发现典型、树立标杆,推 广绿色转型发展经验。通过组织培训、结对子、定点帮扶等方式, 积极帮助企业制定“一企一策”治理方案,有针对性地解决企业存 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严禁“一刀切”。 

(五)严格责任追究。要参照生态环境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量化问责规定,对“散乱污”企业整治实行量化问责,凡被国 家和省检查核查发现乡镇辖区内“散乱污”企业超过一定标准的, 要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问责。 

(六)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 式,广泛宣传我省全面整治取缔“散乱污”企业的重要意义,重点 宣传整治前后的情况对比,对整治工作中存在问题企业和查处情 况进行曝光,动员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发挥公众举报和媒体 监督作用,形成全民治污的良好氛围和强大合力。

河南省“散乱污”企业排查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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