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各省(区、市)生态环境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我部编制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印送给你们,请研提意见,并于2019年9月30日前将书面意见及电子版反馈我部土壤生态环境司。
联系人:土壤生态环境司王斌、杨伟
电话: (010)56500676、56500677
传真: (010)56500688
邮箱:turangguanlichu@mee.gov.cn
附件: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征求意见稿)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8月26日
附件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以及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的评审工作。其他情形可参照执行。地方可结合实际制定细则。
二、组织评审机制
(一)组织评审部门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直辖市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评审。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二)组织评审方式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组织评审部门)应当本着科学、合理、高效的原则,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可以因地制宜,采取以下方式组织评审。
1.组织专家评审;或
2.指定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评审;或
3.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组织评审的经费
组织评审的经费应当分别列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预算。
三、评审依据及有关原则
(一)依据
主要是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地下水质量标准》《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等。
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未明确规定的内容,专家依据专业知识判定。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相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开展环境监管和环境监测的相关记录,可作为评审依据。
(二)有关原则
1.整体性原则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是长流程管理,涉及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等环节,后一环节工作往往需要以前一环节工作为基础和依据。各环节工作又涉及多个步骤,同样是环环相扣,某个步骤的失误和不规范,均可能导致结论出现错误。因此,要从整体上把握,而不是孤立审查本环节的报告,必要时,可以对前一环节报告是否能够满足本环节工作的要求进行评审。如:评审风险评估报告时,应当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数据是否能够满足风险评估的要求进行评审,对数据不满足要求的应该开展补充调查。
2.实事求是原则
土壤污染具有复杂性和隐蔽性,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具有不确定性。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等后续环节工作的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现未调查出的、未风险管控的或者未修复的污染(包括污染物或者污染区域),组织评审的部门既要注意强化相关环节工作质量监督,落实从业机构和人员对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又要做到实事求是,健全尽职免责机制。
(三)相关报告的重新评审
1.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通过评审后,发现存在未查明的污染(包括污染物或污染区域),组织评审的部门可要求补充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重新评审。
2.土壤污染状况风险评估报告
土壤污染状况风险评估报告评审通过后,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或编制修复方案时,变更风险评估报告中确定的相关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以及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重新评审的,申请人应当重新申请对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
四、评审程序及时限
(一)申请
1.申请人
(1)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土地使用权人;
(2)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
(3)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建设用地地块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
(4)依法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
2.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申请表(可参考附1);
(2)申请评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用于评审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及相关检测报告、水文地质调查报告;
申请评审土壤污染状况风险评估报告的:用于评审的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
申请评审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用于评审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相关检测报告,风险管控/修复方案,风险管控/修复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中的相关资料。
(3)申请人及报告出具单位承诺书(见附2、3)。
(4)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受理
组织评审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核,于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不予受理的,应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组织评审
组织评审的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如需开展抽样检测鉴定等工作的,其时间不计算在内。
五、关于专家评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的,总体要求如下。
(一)专家审查的形式
一般为会议审查,并结合必要的现场踏勘。
(二)建立专家库
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专家评审原则上从专家库抽取或选取专家。评审涉及行业管理的,可以邀请专家库以外的行业专家。与评审项目各方有利益相关的专家应主动回避。
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1.熟悉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掌握关于评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法律要求;熟悉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涉及到地下水受到污染的,应当熟悉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2.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坚持科学、客观、公正、高效、廉洁的评审原则,身体健康,能够承担专家审查任务;3.在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涉及的专业或行业中有较深造诣,熟悉其专业或者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及动态;4.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相关行业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在相关领域有突出专业特长或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职称可适当放宽;5.无犯罪记录。
(三)专家组成
1.关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
原则上人数应不少于5人,复杂或高风险场地的报告可适当增加专家组人数。优先选择具有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经验的专家。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涉及相关工业企业的,至少有1名熟悉相关工艺流程的行业专家;涉及到地下水受到污染的,至少有1名熟悉地下水污染防治的专家。
专家组长原则上应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从业经验。
2.关于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评审
原则上人数应不少于5人,复杂或高风险场地的报告可适当增加专家组人数。优先选择熟悉场地概念模型构建、健康风险评估以及具有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经验的专家。涉及到地下水受到污染的,至少有1名熟悉地下水污染防治的专家。
专家组长原则上应有3年及以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相关经验。
3.关于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或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
原则上人数应不少于5人,复杂或高风险场地的报告可适当增加专家组人数。优先选择熟悉相关风险管控或修复工艺技术以及具有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修复及效果评估从业经验的专家。涉及到地下水受到污染的,至少有1名熟悉地下水污染防治的专家。
专家组长原则上应有3年及以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或效果评估相关经验。
(四)专家及专家组意见
评审组织部门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应提前将需要评审的报告及相关资料送达专家组所有成员。
专家组成员应按照评审意见的内容要求,独立出具个人审查意见,对其出具的个人审查意见负责;对报告质量进行个人评分(按照百分制)。
经专家会审后,专家组综合形成评审意见,并由专家组所有成员签字确认,专家组对其出具的评审意见负责;在专家个人评分的基础上,去掉最高和最低分后,取平均分,作为报告质量的分值。
六、关于第三方机构评审
第三方专业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在国内注册的法人单位,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社会信誉良好,无违法记录;3.具有承担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规划、政策研究和咨询的工作经验;4.具有3名及以上长期(10年及以上)从事环境保护管理、政策、规划、技术咨询工作经验的高级职称研究人员;5.承担审查任务合同期内及结束后2年内不得承接或参与申请人及报告出具单位委托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项目。
不组织专家评审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对报告质量进行评分(按照百分制)。
七、关于评审意见
评审应当就以下问题给出明确意见和结论。
(一)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1.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程序与方法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2.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是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地块基本信息、污染物含量是否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等内容。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还应当包括污染类型、污染来源以及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等内容。
3.污染物含量是否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结论。一般存在3种情况:土壤污染物超过风险管控标准;未超过,且无需进一步补充调查;无法得出结论,需要进一步补充调查。
(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
1.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数据是否能够满足风险评估的要求。一般存在2种情况:满足;不满足,需要进一步补充调查。
2.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程序和方法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3.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是否包括以下内容:主要污染物状况;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范围;暴露情景与公众健康风险;风险管控、修复的目标和基本要求等。
4.是否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一般存在3种情况:风险不可接受,需要采取风险管控、修复措施;风险可接受,且不需要进一步补充调查,不需要采取风险管控、修复措施;风险不确定,需要进一步补充调查,并再次进行风险评估和评审。
5.风险管控、修复的目标和基本要求等是否科学合理。
(三)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
1.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程序与方法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2.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是否包括以下内容:是否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等内容。
3.是否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一般存在3种情况: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不可以安全利用;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不确定,需要进一步补充调查,并再次进行效果评估。
八、评审后的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评审意见告知申请人。
(一)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
依据对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评审意见,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三)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
依据对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评审意见,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将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四)档案、信息管理
组织评审的部门应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申请材料、评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申请人应当在评审前将相关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依据评审意见,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报告,申请人应当在评审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完善后的相关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
组织评审的部门应当将报告的评审意见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
(五)报告质量信息公开
组织评审的部门应当将评分信息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专家个人评分、专家组评分或者第三方机构评分),并在评审部门官网予以公开,公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名称、报告名称、报告出具单位及报告质量分值。
九、主体责任
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等活动的单位,对其出具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约定对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