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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出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3-19  浏览次数:770
核心提示:8月28日,《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出台,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化工投资项目管理,解决化工产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8月28日,《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出台,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化工投资项目管理,解决化工产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进化工产业安全绿色、高质量发展。

与原暂行规定相比,新规定最大的变化是取消了省有关部门联合审查,放松了投资限制,重新明确了投资原则、项目管理和核准备案等有关内容,按权限实行分级核准备案。

该《管理规定》共五章十八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的依据、对象范围。第二章投资原则,明确了先进性原则、安全环保原则和集聚集约原则。第三章项目管理,明确了化工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在省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专业化工园区和重点监控点内实施,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可在园区外实施的项目门类和范围,新建危险化学品投资项目投资额度原则上不低于3亿元等。第四章核准备案,明确了省、市、县(市、区)核准、备案机关相关职能权限。第五章附则,明确了管理规定实施时间。

该《管理规定》与现行的《暂行规定》整体上保持了稳定性、连续性,同时也贯彻落实了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工作落实”的有关要求,主要有以下调整:

一是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界定了化工投资项目的概念和范围,明确了适用范围,解决了市地和部门理解执行中的偏差问题。

二是大力推动园区化发展。按照园区化发展的要求,规定化工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在省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专业化工园区和重点监控点内实施。

三是积极下放审批权限。明确各级核准、备案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实行化工项目分级管理。新上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项目,不再进行层层联审,优化了办理流程,加快推动项目落地实施。

此外,该规定明确鼓励高端化发展。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以及搬迁入园项目不受3亿元投资额限制。同时实施差异化管理。坚持因地制宜、因项目制宜原则,不搞“一刀切”,规定了三类可就地实施或不进园区的情形,即环境污染治理类、安全隐患整治类项目,海水或卤水提取溴素、新建大型冶金项目配套焦化和制气、氯碱企业耗氯和耗氢项目,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化妆品制造、除轮胎制造以外的橡胶制品业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环评类别为报告表、登记表的化工投资项目。

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化工投资项目管理,促进化工产业安全绿色、集约集聚、高端高效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化工,包括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25大类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其中2524煤制品制造、2530核燃料加工、2542 生物质致密成型燃料加工除外),26大类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71炸药及火工产品制造除外)和291 中类橡胶制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实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四条仓储、经营、运输类化工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按照全省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开展之前的核准备案权限和程序办理。国家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投资原则

第五条先进性原则。化工投资项目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发展鼓励类项目,严格控制限制类项目,严格禁止淘汰类项目。

第六条安全环保原则。化工投资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生产评价,确保投资项目中的安全、环保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七条集聚集约原则。积极推进化工企业进区入园,鼓励企业之间上下游协同,建链补链强链,推动企业重组和产能整合提升。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八条各级核准、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格执行项目审批、监管相关规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督查指导力度。

第九条化工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在省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专业化工园区和重点监控点内实施,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

第十条环境污染治理类、安全隐患整治类项目可以在原厂区就地实施,不受投资额限制。

第十一条海水或卤水提取溴素、新建大型冶金项目配套焦化和制气、氯碱企业耗氯和耗氢项目,可以就地或随原有企业配套建设。

第十二条2625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2682化妆品制造、291中类橡胶制品业(2911轮胎制造除外),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环评类别为报告表、登记表的化工投资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在省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专业化工园区和重点监控点以外实施。

第十三条新建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化工项目(危险化学品详见最新版《危险化学品目录》),固定资产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3亿元(不含土地费用);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以及搬迁入园项目,不受3亿元投资额限制。

第十四条严格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项目,实现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只减不增。

第四章 核准备案

第十五条省政府核准、备案机关负责核准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煤制烯烃、新建煤制对二甲苯(PX)项目,以及新建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

第十六条设区的市政府核准、备案机关负责核准或备案省级权限以外的新建、扩建和新增产能的改建及技术改造危险化学品项目。

第十七条县(市、区)政府核准、备案机关负责备案不新增产能的改建和技术改造危险化学品项目以及非危险化学品化工投资项目。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2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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