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安徽黄山市出台《黄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具体全文如下:
黄山市出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近日,黄山市出台《黄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规定,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可回收物、餐厨垃圾(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黄山市将因地制宜制定并公布不同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指南。
《办法》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市级统筹、区县实施的原则,采用新建、改造和市场化运作等方式,规划建设与辖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投放、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相匹配的“分类站点”及其终端设施,保障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建设与运行。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按照《办法》要求,应当取得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未取得许可的,不得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许可的决定。
同时,《办法》还规定了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商务、教育、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财政、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职责,搭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机制。
【文字解读】关于《黄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的必要性
遵循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可以有效改善城乡环境,促进资源回收利用,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2016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14次会议上要求“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并多次在视察地方工作时对垃圾分类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要求,2017年住建部确定在全国46个重点城市实施垃圾分类工作,2019年确定在全国地级以上城市普遍开展垃圾分类工作。
2017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要求:加快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方面的法律制度,推动相关城市出台地方性法规、规章,明确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要求,依法推进生活垃圾强制分类。2017年7月,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176号)要求:加快出台生活垃圾分类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实现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的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2019年2月《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的通知》,要求我局起草《黄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并于2019年5月完成送审。
二、制定过程和主要依据
(一)制定过程
为了推进我市垃圾分类工作,按市政府要求,2018年,我局开展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调研。2018年5月、8月、11月分别赴深圳、合肥、江西宜春市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学习调研。2019年2月,按《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的通知》要求,我局成立了《黄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起草工作小组,启动起草工作。4月,在修改了八稿的基础上形成了《黄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就“征求意见稿”分别向各区县、市直部门和广大公众书面征求意见,同时委托各区县住建局(城管局)在各区县召开征求意见会,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吸收各单位意见后形成送审稿,报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制定依据
1.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7号)、《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
2.参考依据
《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铜陵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宜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
三、《黄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黄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共29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适用范围
《黄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根据城市化管理要求,明确管理范围,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管理。
(二)术语与定义
《黄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对生活垃圾进行定义,明确包括可回收物、餐厨垃圾(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三)生活垃圾分类责任人制度
一是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二是对管理责任人职责进行规定。
(四)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应遵守的规定
一是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进行规定;二是对分类收集设施设置和如何分类投放提出要求,以及禁止混入生活垃圾的投放规定;三是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设定行政许可条件,并提出要求。
(五)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和应急保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将违法行为纳入信用信息系统;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工作正常进行。
(六)明确施行时间和参照执行的范围
四、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职责不清问题。
明确生活垃圾概念定义、生活垃圾处理的基本原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村(居)民委员会、物业委员会及小区物业企业的职责;
(二)生活垃圾管理设施建设和管理薄弱问题。
通过市级统筹、区县实施的原则,采用新建、改造和市场化运作等方式,加快规划建设与辖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投放、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相匹配的“分类站点”及其终端设施,保障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建设与运行。单位应当按照市城乡环卫设施专项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加强生活垃圾设施建设和管理。
(三)生活垃圾投放的标准不清问题。
明确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餐厨垃圾(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的责任人职责。
(四)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标准不一问题。
明确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未取得许可的,不得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许可的决定,与中标人签订协议并向其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加强生活垃圾收运单位的作业规定。
(五)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监督考核制度不健全问题。
明确监督管理职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