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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3-19  浏览次数:554
核心提示:日前,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天津市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详情如下:天津市环境保护企业

日前,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天津市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详情如下:

天津市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打好打胜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建立实施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进行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认定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是同类可比范围内生产工艺技术先进,污染治理处于全市领先水平,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科学规范的企业。

第四条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制度,通过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政策鼓励,推动环境管理模式从“底线约束”向“底线约束”与“先进带动”并重转变,引导企业向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学习,提高落实治理污染主体责任的主动性、自觉性,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五条市生态环境局是全市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的发布和撤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申报

第六条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由企业自愿申报,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诚信的原则。

第七条申报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应当依法设立,生产工艺、设备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产业政策、规划等政策文件要求。

(二)近一未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相关行政处罚,员工未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相关行政、刑事处罚。

(三)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竣工环保验收”执行率达到100%;环保设施同步运转率达到10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100%,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

(四)有健全的环境管理机构、制度和人员,涉及环境风险的,应当编制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依照规定备案。

(五)清洁生产、污染物排放、生态资源环境绩效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六)严格执行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

(七)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

第八条申报采用“一张表”的形式,申报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逾期不再受理。申报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的,三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章遴选、发布与退出

第九条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遴选和发布工作,每年遴选和发布一次。

第十条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遴选按年度确定行业范围,每行业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不多于2家。

第十一条第三方机构确定申报单位初选名单,开展申报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并确定评审名单,进入评审名单的数量不少于拟发布数量的1.5倍。

第十二条第三方机构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通过匿名方式进行评选,确定拟入选企业名单。

第十三条市生态环境局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对拟入选企业名单予以公示,并对最终确定的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颁发证书。

第十四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进行监督。发现不满足本办法第七条、第十六条要求,并经第三方机构核实的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由市生态环境局督促整改或取消称号,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激励政策与遵循要求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有效期一年,可享受以下激励政策:

(一)可以申报技术研发改造、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等专项,各相关部门按要求予以政策、资金支持,其中申报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专项时,可优先入库,优先评审。

(二)鼓励绿色投资基金优先提供金融支持,鼓励基金、期货、融资担保等机构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三)满足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要求的,在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不列入停限产清单。

(四)新建、改建、扩建时,自身可替代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优先用于本单位。

(五)适当降低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频次。

(六)可将获得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信息推送至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七)受邀参与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标准、政策研究制定工作。

(八)可获得有效治理技术的信息推送。

(九)可拍摄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宣传片,并在全市主流媒体发布。

第十六条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积极进行生产技术和治污技术升级,使大气、水、固废、噪声等排放和控制在同行业领先。

(二)主动通过网络、公示公告等多种方式公开污染物排放状况、治污设施运行状况等环境管理行为和措施,主动接受公众监督,积极响应公众合理合法诉求,主动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环境信息。

(三)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会等方式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公众开放日活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8月3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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