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颁布背景
从“大气十条”、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到“水十条”、“土十条”,中国近年来在环保法规领域举措不断,众多法律、规章的出台和修订完善,体现出中国政府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方面的高度重视。在这样的大背景下,2015年4月3日,环保部批准了《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该标准规定新建的企业自2015年7月1日执行,现有企业自2017年1月1日执行。标准执行后一方面将促进再生有色金属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升级、调整产业布局的步伐,改善地区生态环境,另一方面也将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较大的影响。目前再生有色金属行业执行的是《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是首个专门针对再生有色金属行业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新标准旨在进一步控制再生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防止其污染物排放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促进再生有色金属工业生产技术装备和污染控制技术的进步。
二、适用范围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明确了适用的范围。
1、再生铜:再生铜行业中以废杂铜为原料生产阴极铜和阳极铜的企业执行该标准,不包含废杂铜直接利用企业(以废杂铜直接生产铜加工材及铜合金),也不包括以非金属态的含铜污泥、含铜冶炼渣等为原料的企业,以及原生铜冶炼搭配处理废杂铜的企业。
2、再生铝:以废杂铝为原料,生产铝及铝合金的企业执行该标准。
3、再生铅:以废杂铅(废铅酸蓄电池)为原料,生产粗铅、精炼铅及铅合金的企业执行该标准,不包含以含铅浸出渣为原料的生产企业。
4、再生锌:以废杂锌或热镀锌渣为原料,生产锌及锌合金的企业执行该标准,不包括以冶炼行业产生的含锌烟尘为原料生产锌及锌合金的企业,也不包括以废杂锌或热镀锌渣为原料生产氧化锌或锌盐的企业。
三、标准限值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对水中的17项污染物指标和大气中的13项污染物指标作出了限值要求。
近年来,一些大型再生有色金属企业环保意识增强,污染物排放情况改善效果显著,但离新标准限值要求仍有较大差距,这类型的企业通过对部分生产设备和环保设施进行较大的改造升级,加强生产管理,可以达到新标准中17项水污染物指标和13项大气污染物指标要求;大部分的中小企业需要转变思路,加大环保投入,对整个生产工艺和环保设施进行革命性的改造升级,才可能达到新标准环保要求;对于那些长期不重视环境保护或经营情况较差而无力进行环保投入的企业,将承受较大的环保压力,最后将面临被市场淘汰的危机。
1、污水排放情况
表1水污染物指标(单位:mg/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