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湖南省人民政府获悉环保部办公厅向全国转发湖南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两个重要文件,文件具体内容如下:
环保部办公厅向全国转发湖南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两个重要文件
近日,环保部办公厅向全国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湖南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两个重要文件——《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和《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暂行)》,供各省(区、市)在实际工作中借鉴参考。
环保部办公厅充分肯定了湖南省出台的两个重要文件,认为湖南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重要决策部署,结合区域实际和自身特点,提出了针对性较强的措施和办法。
今年以来,湖南省委、省政府先后印发了《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和《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暂行)》两个重要文件,对推进落实各级各部门社会各方面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目前,湖南省各级各部门都在认真学习贯彻两个文件,加快推动建立本地区环境保护责任体系。按照计划,市(州)将在年内制定出台本地区环境保护责任规定和较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并报湖南省环保厅备案;县(市、区)将制定本地区环境保护责任规定和一般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并报市环保局备案。
附1:
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责任,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3〕13号)、《湖南环境保护条例》、《中共湖南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湘发〔201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按照本规定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第三条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指导思想,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决策、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全面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对其造成的环境污染或生态损害等环境违法行为负责。
公民依法履行保护环境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享有环境保护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
第五条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一岗双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在抓好分管领域业务工作的同时,按有关要求落实政策环境保护措施。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负责人是本单位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其他相关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政府环境保护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环境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红线等环境保护制度。坚持科学民主决策,避免决策失误和施政不当导致生态环境损害。切实采取措施,保持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稳定并逐步改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成上级下达的问题减排任务。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水、土壤、噪声和核与辐射等环境污染防治,依法加强工业园区和其他环境第三区环境污染防治,维护环境安全。
(三)组织所属相关部门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管,严格环境准许入,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取缔或关闭严重环境违法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
(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环境的需要,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政策。
(五)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环境污染公害的监测预警机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六)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为;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建立监督参与平台,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并接受监督。
(七)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对保护环境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造成环境损害和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严格行政问责。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加强隐患排查,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配合上级有关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和居民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强畜禽水产养殖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抓好家庭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加强农村饮用水源和耕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