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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3-19  浏览次数:1016
核心提示: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获悉,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获悉,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促进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我厅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件:sdhbtzfc@163.com。

(二)信函: 将意见寄至山东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地址:济南市经十路3377号,邮编:250101。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8月15日。

附件:1、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

2、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起草说明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7月28日

附件1

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促进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依据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对企业环境信用进行评价,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的环境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未履行其环保责任等方面的现象。

第四条 省环保厅负责制定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设区的市环保局负责本辖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第五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取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记分制。当年无记分记录的企业为环境信用绿标企业,以绿牌标识;当年有记分记录、累计记分11分及以下的企业为环境信用黄标企业,以黄牌标识;当年累计记分12分及以上的企业为环境信用红标企业,以红牌标识。

第六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后,立即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整改要求与期限等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按照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作出相应的记分,并及时将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登录须知送达企业。

对企业在本方法施行之日前、尚未完成整改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环保部门应当在本方法施行之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前款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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